創新藥後續免費使用不屬增值稅徵收範圍
- 發佈時間:2015-02-06 09:53:41 來源:東方網 責任編輯:朱苑楨
2月5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佈關於創新藥後續免費使用有關增值稅政策的通知,鼓勵創新藥的研發和使用。
通知規定政策為,藥品生産企業銷售自産創新藥的銷售額,為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其提供給患者後續免費使用的相同創新藥,不屬於增值稅視同銷售範圍。
通知還規範了創新藥的範圍,是指經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註冊、獲批前未曾在中國境內外上市銷售,通過合成或者半合成方法制得的原料藥及其製劑。
通知還就藥品生産企業免費提供創新藥需要保留的資料,做出規定。
從通知內容來看,財政部對於創新藥後續免費使用的增值稅政策做出的規定,將減輕創新藥研發企業的賦稅,對於鼓勵創新藥的研發和使用有積極作用。
據民生證券表示,從創新藥政策角度來看,三年來利好頻出,市場對於創新藥的投資機會越來越重視,國內創新藥研發的環境在逐步向好,産業氛圍越來越濃。從非政策角度來看,多項因素表明創新藥研發環境近年來持續向好:1)資金方面,三年來醫藥R&D 投入持續加大,大企業的投入力度更大;2)人才方面,留學回國人才激增,海歸人才創業熱潮興起;3)産業鏈方面,CRO、CMO 發展迅速,我國創新藥企業正在快速學習發達國家創新藥上市前臨床前研究、臨床研究等過程中的正規化運作方法及先進經驗,加速我國創新藥領域發展;4) 經濟效益方面,創新藥可謂在我國首次出現明顯的賺錢效應。A股中創新藥概念股恒瑞醫藥、江蘇豪森、天士力等,後期值得重點關注。
關於創新藥後續免費使用有關增值稅政策的通知(全文)
財稅〔2015〕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鼓勵創新藥的研發和使用,結合其大量存在“後續免費用藥臨床研究”的特點,現將有關增值稅政策通知如下:
一、藥品生産企業銷售自産創新藥的銷售額,為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其提供給患者後續免費使用的相同創新藥,不屬於增值稅視同銷售範圍。
二、本通知所稱創新藥,是指經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註冊、獲批前未曾在中國境內外上市銷售,通過合成或者半合成方法制得的原料藥及其製劑。
三、藥品生産企業免費提供創新藥,應保留如下資料,以備稅務機關查驗:
(一)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頒發的註明註冊分類為1.1類的藥品註冊批件;
(二)後續免費提供創新藥的實施流程;
(三)第三方(創新藥代保管的醫院、藥品經銷單位等)出具免費用藥確認證明,以及患者在第三方登記、領取創新藥的記錄。
四、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執行。此前已發生並處理的事項,不再作調整;未處理的,按本通知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