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鬧影響醫療秩序 誰鬧給誰賠?
- 發佈時間:2014-12-10 09:13:11 來源:檢察日報 責任編輯:孔彬彬
近年來,醫鬧並不少見,嚴重影響醫療秩序。在湖北武漢,王女士因對醫院多次整容手術效果不滿,“多次到美容外科門診室吵鬧,還帶著斧頭打砸門診室的辦公設備。”經調解,醫院給予王女士“人道主義補償金”3萬元。她並不滿足,繼續通過短信恐嚇,尾隨醫生並威脅傷害其家人,近日因犯尋釁滋事罪獲刑四年。
一項數據顯示,我國醫療糾紛年均增幅達30%以上,醫療糾紛升級的具體表現之一就是“醫鬧”。當醫療糾紛發生後,醫院給予患者一定的“人道主義補償金”,彰顯了醫院救死扶傷的人文關懷,值得稱讚。然而,在處理醫療糾紛時,多數醫院採取“大鬧大賠、小鬧小賠、不鬧不賠”的做法,這種不講原則的處理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助長了醫鬧的囂張氣焰。不可否認,在一些醫患糾紛中醫院是過錯更大的責任方,但在糾紛處理過程中,醫院應當賠償的就遵循法律原則依法賠償,不應賠償的就不賠償。“人道主義補償金”不應該成為醫院支出清單中的一筆糊塗賬。
在現有的法律規範中,就醫生和患者之間的法律關係,法律有意向患者一方傾斜,例如《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4條對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中部分構成要件實行舉證責任倒置,明確醫方的舉證責任;《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在加大患者知情權保護的同時,加重了醫方的舉證責任。法律上的傾斜導致個別患者或家屬試圖將自己對醫療效果不滿的事情轉化為醫療事故,加重了醫方的責任。
醫院作為醫患糾紛的當事方,一旦與患者之間發生糾紛,要注意選擇正確合法有效的解決途徑,不能因為“圖省事”平息事端毫無原則地妥協,“理直”還要“氣壯”,企圖用錢解決問題不僅于緩解患者情緒無益,還會讓患者覺得醫院理虧,同時滋生“職業醫鬧”,引發不該發生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