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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當醫鬧遇事不靠“鬧” 哪些屬“醫鬧”行為

  • 發佈時間:2014-09-28 15:36:04  來源:法制日報  作者:韓宇  責任編輯:孔彬彬

  發生醫療糾紛時,有的患者本人無力參與調解,需要委託他人代理,但在進行委託時,卻不清楚哪些人符合代理人的法律規定。

  “目前,涉及醫療糾紛人民調解時,沒有相應的法律法規對委託代理人範圍作出明確規定。”丹東市司法局局長李灜介紹説,正是由於人民調解在法律層面沒有對委託代理人做出規定,也使得一些患者為了獲得更多賠償,找社會上的“醫鬧”充當代理人,影響調解工作。為了明確委託代理人範圍,丹東市醫調委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確定委託代理人身份。

  據了解,醫調委以前調解的一起醫療糾紛,就出現過“醫鬧”充當代理人,分別給醫方、調解員施壓,進行謾罵、威脅甚至有攻擊性行為,在核實那名“醫鬧”不符合委託代理人的身份後,立即取消了其代理人資格,並交由公安機關進一步處理。

  那麼,哪些屬於“醫鬧”行為呢?

  丹東市醫調辦主任周虹表示,“醫鬧”行為包括在醫療機構內毆打醫務人員或者故意傷害醫務人員身體、故意損毀公私財物、故意殺害醫務人員的;在醫療機構私設靈堂、擺放花圈、焚燒紙錢、懸挂橫幅、堵塞大門或者以其他方式擾亂醫療秩序的;以不準離開工作場所等方式非法限制醫務人員人身自由的;公然侮辱、恐嚇醫務人員的;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進入醫療機構的;故意擴大事態,教唆他人實施針對醫療機構或者醫務人員的違法犯罪行為,或者以受他人委託處理醫療糾紛為名實施敲詐勒索、尋釁滋事的等。

  “患方被捲入醫療糾紛中,身心受到很大損害,要求及時賠償、給個説法的要求無可厚非,但為了獲取不合理賠償而做出過激的‘醫鬧’行為觸犯法律就會得不償失。”周虹説,“醫鬧”行為會擾亂正常醫療秩序、給醫護人員造成人身傷害、破壞社會穩定,如果在調解中發現“醫鬧”行為,則會向公安機關及時報警。

  “目前,丹東市正按照國家統一部署,開展維護醫療秩序打擊涉醫違法犯罪專項行動,‘醫鬧’現象在丹東已大為減少。”李灜提醒説,發生醫療糾紛後,患方應當通過合法途徑進行維權,切勿抱著“大鬧大賠、小鬧小賠”的心態觸及法律紅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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