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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醫療責任保險和醫療意外險“雙險制”

  • 發佈時間:2015-01-29 08:40:35  來源:法制日報  作者:黃輝  責任編輯:孔彬彬

  “近年來,醫患矛盾日益尖銳,醫患關係和醫療糾紛問題也成為社會關注的焦點,如處理不當,將導致矛盾激化,影響社會安定,也不利於醫療事業健康發展。”江西省政協常委、南昌大學第一附屬醫院副院長張偉教授今天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採訪時表示,推行醫療責任保險和醫療意外險“雙險制”,不失為解決醫患矛盾的一劑良方。

  推行“雙險”可減少醫患矛盾

  “保險作為一種市場化的風險分擔轉移機制、互助共濟機制和社會管理機制,在保障醫患雙方合法權益、防範化解醫療糾紛、構建和諧醫患關係方面具有積極意義和重要作用。”張偉認為,在當前醫患矛盾高發的背景下,推行醫療責任險和醫療意外險勢在必行。

  張偉認為,保險作為第三方力量,通過與醫療糾紛調處機制的有效結合,將醫療糾紛處理從醫療機構內轉移到醫療機構外,依法依規進行調解、處置和理賠,有利於預防、化解醫患矛盾,保障正常醫療秩序。

  首先,醫療責任保險是對醫療機構依法應負的經濟賠償責任,依合同約定進行賠付的保險,有利於患方得到經濟補償,並明確醫療糾紛中醫患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從而構建和諧醫患關係。其次,實行醫療責任保險,有利於積極引導醫療機構轉變觀念,提高醫療風險防範意識;加強內部管理,提高醫療服務品質和管理水準,從而預防和減少醫療糾紛發生,提高醫療風險管理總體能力。

  “一旦發生醫療意外,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經鑒定沒有過失,按照規定患者得不到賠償。”張偉介紹,如果患者購買了醫療意外險,患者家屬就可以獲得意外險理賠,增加患者抵禦風險的能力。同時,推行意外險能也可以增強公眾的風險意識,從而減少醫患矛盾。

  建議利用行政力量推動“雙險”

  張偉告訴記者,當前醫患雙方對醫療責任認識不足、投保積極性不高,僅僅依靠市場自發力量還不足以推動醫療責任險和意外險的快速發展。她建議,在醫療責任保險發展的初級階段,利用行政力量推動其發展是必不可少的措施,尤其是利用政府部門的權威性和和指導性,醫患雙方更加容易接受醫療責任保險和醫療意外險。

  “醫患雙方一旦通過醫療責任險和意外險轉移了風險,化解了矛盾,就會把投保醫療責任險和意外險轉化為自覺的行動。”張偉表示,政府部門應制訂政策,採取措施引導、培育和發展醫療保險市場。

  至於如何培育醫療保險市場,張偉建議,一要加快産品的更新換代,適時推出新的保險産品,即根據不同風險診療項目、年齡等,推出不同理賠金額的保險産品;二要適當提高賠償限額,使被保險人得到更充分的保障。目前,醫療責任保險的賠償限額偏低,無法從根本上轉嫁醫療風險;三是促使保費厘定的合理化。根據醫院的管理水準、技術水準、科室不同、手術類型不同制定差別費率,改變目前較為粗放的費率厘定方法。

  “此外,應賦予受害人向保險人的直接請求權。”張偉認為,很多國家的保險立法規定:受害第三人有權直接向責任保險人請求賠償。因為醫療責任保險為第三人保險,其最終目的是保護第三人利益,所以要真正發揮責任保險保護第三人的主要功能。

  健全醫療法律制度為“雙險”鬆綁

  目前,江西省處理醫療糾紛的法律法規主要是根據侵權責任法、國務院《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江西省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條例》以及國家衛生計劃生育委員會、司法部、財政部、保監會、中醫藥管理局聯合下發的《關於加強醫療責任保險工作的意見》。

  “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因適用不同的法律依據而導致責任範圍和賠償金額存在較大差異,從而增加了醫療責任保險運作中的不確定性。”張偉認為,法律制度的不完善束縛了醫療責任保險發展,使保險公司對法律確定性缺乏必要的預期,從而對醫療責任保險業務持謹慎態度。

  “因此,應該明確醫療糾紛適用的法律依據,為醫療責任保險發展創造良好的法律環境。”張偉呼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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