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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率竟逐年下降 醫責險如何“破冰前行”?

  • 發佈時間:2014-08-25 09:12:08  來源:工人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孔彬彬

  7月11日,國家衛生計生委、司法部、財政部、中國保監會和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等五部委聯合印發《關於加強醫療責任保險工作的意見》提出,到2015年底前,全國三級公立醫院參加醫療責任險的比率應當達到100%;二級公立醫院應當達到90%以上。

  據了解,2007年,原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中國保監會發出《關於推動醫療責任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希望全面推動醫療責任保險工作。然而經過多年實踐,覆蓋率仍然相對較低。

  此時進行醫療責任保險的強制擴容能否與之前有所不同?醫療責任保險的進一步推行能否真正産生實效?在推行過程中又會遭遇哪些阻礙?社會各方又該如何齊力推動醫責險的發展?

  投保率竟逐年下降

  醫療責任保險在我國已有多地推行,按照各地醫療責任風險分擔機制分類,目前主要有三種形式:一是醫療責任保險,即由醫療機構購買醫療責任保險,一旦發生醫療損害責任事件,由保險公司代為賠付。二是建立醫療風險互助金。福建、江蘇等省的部分地市,由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組織轄區醫療機構聯合設立醫療風險互助金,由醫療機構繳納、存入指定賬戶,專款用於調解後的賠付。三是針對風險高的手術等治療方式,部分地區、醫院探索醫療意外險,由患者購買保險,作為以上兩種保險的補充,有效緩解因醫療意外引發的醫療糾紛。

  中國醫院協會醫療法制專業委員會常務副主任委員兼秘書長鄭雪倩在採訪中向我們介紹,上海剛剛實施時,醫責險的購買率達到90%多,然而自2005年至今卻成逐年下降趨勢。“上海市屬經濟發達地區,醫療機構的收入情況較好,醫療機構重視的是醫療糾紛的處理,並不十分在意保費多少,醫療機構可以支付得起保費,他們更需要的是,將醫療糾紛矛盾轉移出醫療機構,不干擾醫療機構的正常診療工作。”

  此外,北京、深圳、雲南等地,醫責險的投保率均有所下降。這一現象的出現,與保險行業、醫療機構與醫生等各方的“抱怨”不無相關。

  北京工商大學經濟學院副教授許敏敏認為,醫療責任保險需要精通醫療、保險等方面的專業人員,保險公司欠缺該方面的人才及相關數據的積累,醫責險的推行需要保險公司投入較多的人力、物力、財力,付出較高成本。同時保險公司經營的數理基礎是大數法則,需要投保的個體足夠多,才能充分發揮其風險管理的優勢。

  而中國醫師協會副秘書長謝啟麟在採訪中表示:“所有的醫患糾紛最終還是在醫院解決的,並沒有徹底將問題轉移出去;並且由於保險公司的産品相對保守,且設有最高限額,在實際過程中並沒有幫助解決太多問題。”從醫生角度看,“不同科別的出險率不同,而保險産品只是大致分類,繳納的費用基本相同。”

  近年來,醫患關係愈發緊張,2012年,全國惡性殺醫事件有10起,而2013年已增加到16起。為了穩定醫療服務,促進正常的診療秩序形成,需要進一步推進醫責險改革發展。許敏敏稱:“保險業應積極參與到經濟建設中,發揮其風險管理以及服務社會的作用。在我國醫患糾紛頻繁的背景下,提出醫責險擴容,對充分發揮保險行業服務社會及化解社會矛盾、維持社會穩定有著重要的作用。”

  推行遭遇多重瓶頸

  謝啟麟指出,在政策上,中國的醫生屬於單位人,《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中對於醫生的責任界定不明確,處罰程度僅停留在行政處罰的層面上;在醫患糾紛解決的機製程序上,前中後期各個角色應該做什麼,費用如何計算等,均沒有最終確立。

  “中國的保險公司是商業化企業化的,至少到目前為止,保險公司是不易令人信服的。”中國醫院協會醫療法制專業委員會副秘書長高樹寬在採訪中強調,“保險的商業性特徵表示其以盈利為最終目的,因而在險種設置中需要規避掉眾多風險,並設置限額。而醫療行業大多具有公益性和福利性,承擔政府的部分職能。因此保險公司的逐利性與醫療的公益性和福利性形成了矛盾衝突。”我國目前醫療行業的主體95%都是公立的,由醫療機構拿出一部分資金投入商業保險,將原本不足的衛生資源給保險公司做利潤,是否可以認為是國有資産的流失一直存在爭論。

  許敏敏指出,醫責險的實行需要保險公司具備熟悉醫療、法律、理賠等方面的專業技術人員,在管理、監督等方面投入充足的人力物力,保險公司能否在短期內有充分的人員配備是未來面臨的一個難題。不同的醫院在技術水準以及醫療事故的發生上存在一定的差異,如何對不同的醫院在數據不足的情況下區別定價、厘定費率,也是未來的難點之一。

  從醫療機構角度來看,高樹寬稱:“應該積極主動地提供相應的數據,建立系統的風險數據庫,以供給保險公司進行評估測算,在這一方面,醫院還未形成責任意識,缺乏配合和積極性。”

  在美國、日本等國家,醫師自己或醫師所在的行業協會都會為其購買醫療責任保險,且為了避免高額賠付,都會設置責任限額。日本是由行業組織投保商業醫療責任保險的。英國雖然不強制醫師購買醫責險,但發生事故後,如果醫師沒有足夠的賠付能力,會對其聲譽有很大的影響。

  對比之下,我國目前因為經驗相對不足,相應的配套措施尚不完善,對理賠的過程等會有一定的影響。

  對此,謝啟麟表示,雖然目前有諸多條件限制,醫責險在推行過程中遇到了重重阻力,但是推進醫責險的發展進程勢在必行。

  立法為社會化護航

  從國內外實踐來看,運用保險手段解決醫療責任賠償問題,建立第三方賠償的途徑和渠道,有利於患方及時得到經濟補償,有利於更好地明確醫療糾紛中醫患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構建和諧醫患關係。

  “首先,要建立政府、醫療機構、醫務人員三方共同出資的社會醫療責任保險基金,並形成基金滾動。”鄭雪倩指出,由於我國醫療機構帶有一定的公益性和福利性色彩,以政府投入為主,醫療收費也受國家價格調控,不能完全進入市場按企業經營模式運作,而國家法律也不能因此而降低醫療機構應當支付的賠償金額。為保證醫患雙方的權益,應當建立一種類似社會保險的醫療責任保險基金。

  其次,高樹寬指出,政府應積極推動稅制、人事制度的改革,對保險公司進行稅收政策的調整,少收稅,同時保險公司保持微利,從而使得保險的社會公益化加強。

  鄭雪倩稱:“就目前情況而言,醫責險的購買對於規模較小的醫院來説是十分必要的,因此政府可以強制鄉村個體醫療機構購買醫責險,同時建立一個社會醫療保險,推動醫責險的覆蓋面進一步擴大。”高樹寬補充道:“在現在保險公司仍以商業性為主的情況下,政府可在醫責險這一保險産品中引入競爭機制,從而提高服務能力。”鄭雪倩相信,未來醫責險會向社會保險的方向不斷發展。

  此外,國家要加強立法,形成系統的醫療責任風險管理機制。鄭雪倩建議,在醫療損害賠償標準方面,通過細化《侵權責任法》,避免通過選擇法律適用造成保險理賠的標準和結果不一樣。或者專門制定《醫療損害賠償法》,對醫療損害賠償作出統一的規定。

  最後,鄭雪倩指出,“醫責險並不能單獨解決全部的醫患矛盾,醫療意外責任保險和醫療風險應當同步推進,形成完整的醫療保險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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