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擬立法規範醫療廣告 禁止含有治愈率等內容
- 發佈時間:2015-07-09 15:29:10 來源:中國新聞網 責任編輯:李春暉
資料圖中新社發 陳驥旻 攝
據國務院法制辦公室網站消息,國家工商總局日前就《醫療廣告管理辦法》徵求意見,意見稿明確,醫療廣告的表現形式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斷言或者保證;説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等內容。
2015年4月2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經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修訂通過,將於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為貫徹實施新《廣告法》,規範醫療廣告市場秩序,加強醫療廣告管理,國家工商總局擬對《醫療廣告管理辦法》進行修訂,並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意見稿明確,醫療機構發佈醫療廣告,應當在發佈前申請醫療廣告審查。未取得《醫療廣告審查證明》,不得發佈醫療廣告。非醫療機構不得發佈醫療廣告,醫療機構不得以內部科室名義發佈醫療廣告。
意見稿明確,醫療廣告的表現形式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斷言或者保證;説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與其他藥品、醫療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醫療機構比較;利用廣告代言人作推薦、證明;涉及醫療技術、診療方法、疾病名稱、藥物的;淫穢、迷信、荒誕的;使用解放軍和武警部隊名義的;利用患者、衛生技術人員、醫學教育科研機構及人員以及其他社會社團、組織的名義、形象作證明等8項內容。
意見稿要求,省級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對醫療廣告成品樣件內容進行審查。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需要請有關專家進行審查的,可延長10日。
意見稿還明確,《醫療廣告審查證明》的有效期為一年。到期後仍需繼續發佈醫療廣告的,應重新提出審查申請。
意見稿強調,禁止利用新聞報道形式、醫療資訊服務類專題節(欄)目或以介紹健康、養生知識等形式發佈或變相發佈醫療廣告。
有關醫療機構的人物專訪、專題報道等宣傳內容,可以出現醫療機構名稱,但不得出現有關醫療機構的地址、聯繫方式等醫療廣告內容;不得在同一媒介的同一時間段或者版面發佈該醫療機構的廣告。
意見稿還明確,有3種情況之一的,省級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應當收回《醫療廣告審查證明》。
意見稿明確,醫療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發佈醫療廣告,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應責令其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撤銷廣告審查批准文件、一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並可以責令其停業整頓、吊銷有關診療科目,直至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意見稿強調,醫療機構篡改《醫療廣告審查證明》內容發佈醫療廣告的,省級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應當撤銷《醫療廣告審查證明》,並在一年內不受理該醫療機構的廣告審查申請。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發佈醫療廣告的,按非法行醫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