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周喜玲:強制醫療費用應由政府“買單”
- 發佈時間:2015-03-06 13:52:34 來源:檢察日報 責任編輯:朱苑楨
精神病人發病打死人咋辦?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可以予以強制醫療。那麼問題來了,醫療費用誰來買單?
2009年國家疾控中心統計數據顯示,我國重性精神病人數已超1600萬,全國每年由精神病人造成的嚴重肇事肇禍案件超過萬起。而刑訴法中強制醫療條款規定較為原則,導致了司法實踐中的難題。
全國人大代表、陜西省鳳縣檢察院副檢察長周喜玲接受本報記者專訪時,提到了一個她經辦的真實案例。“疑似精神病人王某持木棒將鄰居打死,依法可以對其實施強制醫療。但是,對王某的精神病鑒定時間較長,而且法院作出強制醫療決定也需要一個程式和過程,在這段等待時間裏對王某如何管控就成了問題。”
刑訴法規定,對實施暴力行為的精神病人,在法院決定強制醫療前,公安機關可以採取臨時的保護性約束措施。然而,法律並未明確如何具體執行,導致了實踐中的兩難。周喜玲説:“對王某繼續羈押在看守所顯然已不合適,既不能確保其自身安全,同時又對其他在押人員的人身安全造成潛在危險。”
“對精神病人的強制醫療費用問題,法律也沒有明確規定。”周喜玲説,一個精神病人在具有資質的醫院進行治療,每月的治療費用在3000元到4000元左右。司法實踐中,對精神病人治療費用的規定一般都是散見於各省市自行制定的規範性文件當中,由於受到地方經濟發展水準等因素的制約,精神病人的治療費用存在保障不到位的情況。
針對上述問題,周喜玲建議,一是立法完善“臨時保護性約束措施”。可考慮對強制醫療前的疑似精神病人,在其家屬、村組、社區等沒有監管能力的情況下,先由公安機關送交政府指定的或者具有一定資質的醫療機構執行臨時管控,明確公安機關與收治醫院共同擔負起看護、醫治等職責。二是建立政府專項基金,切實解決強制醫療精神病人的醫療費用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