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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強制醫療有“四難”

  • 發佈時間:2014-12-10 09:13:44  來源:檢察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孔彬彬

  精神病人是一個特殊的群體,也是社會救助的重點對象。2012年以來,河南省內鄉縣共發生精神病人引發的命案5起,造成11人死亡、1人重傷。修改後的刑訴法增設了對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的強制醫療程式,但在執行過程中,強制醫療存在操作難、醫療難、執行難、監督難等突出問題,亟待解決。

  法律規定籠統,操作難。刑法第18條第一款規定:對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應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修改後的刑訴法明確規定了對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的強制醫療程式,即由公安機關寫出強制醫療意見書,移送檢察院,由檢察院向法院提出強制醫療的申請,由法院作出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2012年5月,精神分裂症患者王某因懷疑兒子不是自己親生,用菜刀將其妻子和6歲的兒子殺死。經內鄉縣檢察院提出申請,縣法院對王某作出強制醫療的決定後,對公安機關的執行程式、強制醫療的執行地點、執行費用如何解決等等,相關法律均沒有作出具體規定,導致在執行中無章可循。

  沒有專門的強制醫療機構,醫療難。對依法作出強制醫療決定的精神病人,對其強制醫療應當選擇各項條件比較好的、專門的強制醫療機構。但該縣還沒有設立此類醫療機構,只能把精神病人送至該縣唯一一家精神病康復醫院。該醫院屬於私立性質,建院規模較小,費用基本是自收自支。受硬體設施不到位、醫護人員少、治療費用高等條件限制,不能對作出強制醫療決定的精神病人進行單獨醫療,影響醫療的效果。該縣赤眉鎮馬姓一家兄弟四人,三人患精神病,今年4月被送進精神病康復醫院進行強制醫療,由於受治療條件和專業護理人員缺少等因素的制約,出現了病情反覆的狀況。

  沒有具體的責任部門,執行難。由於法律規定不明確,導致目前沒有一個具體的責任部門來落實強制醫療的執行問題。2013年10月12日,內鄉縣赤眉鎮的精神病患者馬某將其丈夫砍傷致死後,被送至內鄉縣精神病醫院強制醫療。馬某雖在新農合的報銷範圍,但根據衛生部門有關文件規定:精神病人連續治療三個月的,費用為每月3800元,3個月至6個月為托養時間,費用減為每月1900元。6個月後,新農合將不再解決費用。為此,醫院先後求助民政部門,告知對象不符合要求,經縣司法局請示市司法局,也沒有具體解決辦法,找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公安機關讓找鎮政府解決,鎮政府要求病人所在的行政村解決,村裏更沒有解決能力。由於責任部門不明確,導致強制醫療的執行無法進行。

  病人情況複雜,監督難。一方面對精神病人的監控不到位,致使一些應該強制醫療的對象處於無人管控狀態。另一方面,醫院對輕度病人是否存在濫用藥物、隨意使用電磁療法等增加治療費用情況,對長期治療的病人是否治愈如何鑒定,以及由哪個部門鑒定等,既沒有相應管理規定,也缺乏具體監管措施,難以對強制醫療進行有效監督。2013年以前發生案件的5人,除余某因具有限制責任能力而進入刑事訴訟程式以外,其餘4每人平均處於各自家中,對周圍群眾形成安全隱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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