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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鼓勵創新藥研發和使用

  • 發佈時間:2015-02-06 11:08:47  來源:東方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朱苑楨


  
  通知規定政策為,藥品生産企業銷售自産創新藥的銷售額,為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其提供給患者後續免費使用的相同創新藥,不屬於增值稅視同銷售範圍。

  通知還規範了創新藥的範圍,是指經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註冊、獲批前未曾在中國境內外上市銷售,通過合成或者半合成方法制得的原料藥及其製劑。

  通知還就藥品生産企業免費提供創新藥需要保留的資料,做出規定。

  從通知內容來看,財政部對於創新藥後續免費使用的增值稅政策做出的規定,將減輕創新藥研發企業的賦稅,對於鼓勵創新藥的研發和使用有積極作用。

  附:關於創新藥後續免費使用有關增值稅政策的通知(全文)

  財稅〔2015〕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鼓勵創新藥的研發和使用,結合其大量存在“後續免費用藥臨床研究”的特點,現將有關增值稅政策通知如下:

  一、藥品生産企業銷售自産創新藥的銷售額,為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其提供給患者後續免費使用的相同創新藥,不屬於增值稅視同銷售範圍。

  二、本通知所稱創新藥,是指經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註冊、獲批前未曾在中國境內外上市銷售,通過合成或者半合成方法制得的原料藥及其製劑。

  三、藥品生産企業免費提供創新藥,應保留如下資料,以備稅務機關查驗:

  (一)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頒發的註明註冊分類為1.1類的藥品註冊批件;

  (二)後續免費提供創新藥的實施流程;

  (三)第三方(創新藥代保管的醫院、藥品經銷單位等)出具免費用藥確認證明,以及患者在第三方登記、領取創新藥的記錄。

  四、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執行。此前已發生並處理的事項,不再作調整;未處理的,按本通知規定執行。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2015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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