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士施樂遭舉報走私逃稅 海關追繳4年稅款2700萬
- 發佈時間:2016-04-09 07:54:47 來源:中國經濟網 責任編輯:張明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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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立於1962年、全球最大的數字與資訊技術産品生産商、影印機市場佔有率位居全球第一的日本富士施樂公司,最近4年多來在中國陷入“走私逃稅”的舉報。
浙江杭州一名曾經從事文印行業經營的杜女士稱,其從2011年開始向上海海關持久舉報富士施樂涉嫌“走私逃稅”,2016年1月終得到上海海關緝私局的回復,已向富士施樂追繳2010年至2014年稅款總計近2700萬元人民幣。
《華夏時報》記者獲得了一份該女士和上海海關緝私局人員的通話記錄,以及杭州當地一家曾持續關注此事的媒體提供的材料,兩份證據交叉佐證海關對富士施樂追繳稅款一事。不過富士施樂這家世界500強企業並不承認,在發給記者的回函中明確表示,“相關媒體報道內容與事實不符。”
遭“走私和逃稅”舉報
舉報者杜女士,現在已經離開了文印行業,她向《華夏時報》記者坦誠,舉報是源於當初和富士施樂之間的矛盾。
2002年,杜女士開始從事文印行業的經營,向富士施樂實業發展(中國)有限公司採購了一批設備。
杜女士當時開的文印店,屬於要購買一手機器的大型店。“在文印行業裏,雖然有佳能、惠普等眾多品牌,但使用量最大的是富士施樂。”杜女士説。
但隨後雙方矛盾漸起,及至激烈對峙。按照杜女士的説法,富士施樂對中國消費者存在多種霸王條款,導致經營者作為弱勢一方苦不堪言,最後雙方鬧上法庭。
杜女士直言不諱,在和富士施樂打官司的過程中,她注意到這家跨國企業存在走私和逃稅的行為,因為自己購買的機器是從上海海關進口的,於是從2011年開始,杜女士向上海海關舉報富士施樂。
記者拿到的舉報材料顯示,2002年和2005年間,富士施樂一款型號為DC2060的機器,被指歐美市場售價25萬美元,上海海關報關時申報價只有3萬美元,涉嫌低價報關逃避增值稅。
杜女士告訴記者,DC2060齣關後,賣給自己以及周邊同行的價格卻高達250萬元人民幣。按照她掌握到的情況,2005年上海輕工印刷協會披露的數字顯示,僅DC2060一種型號幾年間富士施樂就銷售了約450台。
“低價報關,高價銷售,稅收要流失多少?”杜女士説,她了解到7000、8000等銷量較大的機器也存在低價進口、國內高價銷售的問題。
舉報還稱,根據相關法規,帶有複印功能的機器應當以影印機的名義報關,而不是鐳射印表機,但富士施樂把帶有複印功能的機器以鐳射印表機的名義申報。“因為影印機的稅率是9%,鐳射印表機是零關稅,富士施樂這樣做可以逃避大量稅收。”杜女士説。
此外,舉報還稱富士施樂以銷售合同一方的身份與客戶進行交易,這違反了工商登記註冊經營範圍的限制,屬於超範圍經營;富士施樂從保稅區直接出貨,違反了《上海市外高橋保稅區條例》的規定,存在走私嫌疑。
追繳4年稅款近2700萬
《華夏時報》記者在採訪中了解到,杜女士對富士施樂的舉報之前曾得到杭州媒體的關注,其中一家持續報道此事的媒體記者向本報記者證實,今年年初上海海關做出回應,並對富士施樂完成稅款追繳。
本報記者得到的相關材料顯示,上海海關緝私局已收到舉報信,幾年來調查工作一直在開展中,目前階段性結論是,舉報的低價進口行為確實存在。
上海海關稱,在對企業進行稽查後發現,富士施樂實業發展(中國)有限公司和母公司富士施樂(中國)有限公司之間存在著關聯交易,存在著特許權使用費未申報的情況,依法依規這部分費用是要申報繳稅的。
“特許權使用費”是指進口貨物的買方為取得智慧財産權權利人及權利人有效授權人關於專利權、商標權、專有技術、著作權、分銷權或者銷售權的許可或者轉讓而支付的費用。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的規定,作為貨物向中國境內銷售的條件,買方必須支付的、與該貨物有關的特許權使用費,應當計入“完稅價格”,即海關在計徵關稅時使用的計稅價格。
海關方面表示,在2011年收到杜女士的舉報信後,除啟動稽查外,同時因涉及到的關聯交易特別複雜,為公平起見海關特地聘請了第三方的審計單位進行審計。
第一次審計範圍是從2010年至2013年,結果顯示,富士施樂在涉及特許權使用費方面,有2000萬元人民幣的稅要補申報。之後海關又進行了第二次審計,範圍是2014年。兩次審計結果顯示,富士施樂總計需補繳稅款2693萬元人民幣。目前,上海海關已經對這筆款項追繳入庫。而杜女士舉報的另外部分問題目前尚沒有證據支援。
本報記者獲得一份杜女士和上海海關緝私局人員的通話記錄顯示,海關方面證實追繳稅款一事。海關人員表示,2700萬不是一個小數目,所以他們也是非常慎重地對待舉報,從2014年12月到2015年6月,富士施樂先後7次補繳了稅款。至於為何會以極低的價格報關進口,海關方面表示,由母公司把機器賣給子公司,這種關聯交易涉及到內部做賬,是企業內部行為。
富士施樂回應“誠信經營”
《華夏時報》記者另外拿到一份上海海關於今年3月30日和杜女士的通話記錄,海關證實,實際核查中還發現富士施樂保稅貨物短缺量為20余萬美元,現在正在等待企業申辯,然後形成最終調查結論。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對“保稅貨物”的定義是,“經海關批准未辦理納稅手續進境,在境內儲存、加工、裝配後復運出境的貨物”。海關內部工作人員向記者解釋,保稅貨物的數量都是海關備案的,所謂短缺,“通俗理解就是本來備案有十件貨,過一段時間盤查卻少於十件。”海關內部人士説,短缺的原因要問企業,看企業是否能給出合理的解釋,然後才能依據判斷是否屬於嚴重行為,要不要處罰。還有外貿公司的人士告訴記者,保稅貨物短缺,原因可能是內部被拿走了,或者本身就是虛報,這涉及到補繳稅款。
有海關人士向記者表示,富士施樂被追繳稅款一事,除稅款本身外,是否還要追加處罰,可以參照相關法規比對即可。浙江盈科律師事務所邵斌律師表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的有關規定,漏繳稅款的企業,除應補繳稅款外,還須從應繳納稅款或者貨物放行之日起,按日繳納少徵或者漏徵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富士施樂(中國)官網公開資訊顯示,其中國總部成立於1995年1月3日。根據現有材料來看,海關是對富士施樂2010年-2014年的稅款進行了追繳,那麼1995年-2009年這14年間,是否會有該繳而未繳的稅呢?滯納金是否需要再繳納呢?
記者向上海海關發去採訪函,海關也表示對此非常重視,會儘快回復。但至截稿時止近兩周時間,尚未得到海關的回復。
富士施樂中國總部于3月28日回函稱,富士施樂自進入中國市場以來,始終誠信經營,遵守中國的各項法律法規,相關媒體報道內容與事實不符。回函稱,富士施樂對損害他們的不實報道保留追究其法律責任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