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公告明確 跨境電商監管規則
- 發佈時間:2016-04-09 07:31:46 來源:深圳特區報 責任編輯:張明江
明確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出口商品有關監管事宜的海關總署2016年第26號公告,于4月8日起正式施行。電子商務企業、個人通過電子商務交易平臺實現零售進出口商品交易,並根據海關要求傳輸相關交易電子數據的,按照該公告接受監管。
在通關管理方面,公告明確,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申報前,電子商務企業或電子商務交易平臺企業、支付企業、物流企業應當分別通過跨境電子商務通關服務平臺如實向海關傳輸交易、支付、物流等電子資訊。進出境快件運營人、郵政企業可以受電子商務企業、支付企業委託,在書面承諾對傳輸數據真實性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前提下,向海關傳輸交易、支付等電子資訊。
公告稱,電子商務企業或其代理人應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出口商品申報清單,出口採取“清單核放、匯總申報”方式辦理報關手續,進口採取“清單核放”方式辦理報關手續。
根據公告,電子商務企業應當對購買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的個人(訂購人)身份資訊進行核實,並向海關提供由國家主管部門認證的身份有效資訊。無法提供或者無法核實訂購人身份資訊的,訂購人與支付人應當為同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