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法擬規定:明星代言虛假廣告3年禁代言
- 發佈時間:2015-04-20 14:49:40 來源:新華網 責任編輯:謝淩宇
廣告法三審草案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 草案規定 推薦虛假廣告——
受行政處罰 三年禁代言
今天(20日)上午,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開幕,廣告法修訂草案三審稿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
三審稿規定,對在虛假廣告中作推薦、證明受到行政處罰未滿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得利用其作為廣告代言人。
關鍵詞1
保健品廣告
不得涉及疾病預防與治療
修訂草案第二次審議稿第十六條對藥品廣告準則做了規定,有的常委會委員和部門、單位提出,為保證用藥安全,保護患者權益,應當對藥品廣告進一步嚴格規範,要求藥品廣告內容應當包括禁忌、不良反應。
草案三審稿中增加規定,藥品廣告的內容不得與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的説明書不─致,並應當顯著標明禁忌、不良反應。
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十六條對保健食品與藥品的廣告準則一併作了規定。有的常委會委員提出,將保健食品和藥品並列,規定同樣的廣告準則,不盡妥當;有的建議對保健食品廣告作出更有針對性的嚴格規範。
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保健食品廣告準則單列一條,並增加規定,保健食品廣告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不得聲稱或者暗示廣告商品為保障健康所必需,並應當顯著標明“本品不能代替藥物”,同時,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關鍵詞2
母乳代用品廣告
禁止在公共場所發佈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為促進母乳餵養,禁止利用大眾傳播媒介發佈母乳代用品廣告。
草案三審稿中增加一條規定:禁止在大眾傳播媒介或者公共場所發佈聲稱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嬰兒乳製品、飲料和其他食品廣告。並對違反這─規定的法律責任相應作了規定。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地方、單位提出,目前一些媒體以健康,養生欄目等形式變相發佈醫療、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誤導消費者,應當明確禁止。
草案三審稿增加規定,廣播電臺、電視臺、報刊音像出版單位、網際網路資訊服務提供者不得以介紹健康、養生知識等變相發佈醫療、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
關鍵詞3
煙草廣告
禁在大眾傳播媒介或公共場所發佈
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十八條在草案基礎上以列舉的方式對發佈煙草廣告的媒介、公共場所,形式等作了進一步限制,即除了在煙草製品專賣點的店堂室內發佈經工商部門批准的煙草廣告,以及煙草製品生産者向煙草製品銷售者內部發送的經工商部門批准的煙草廣告外,其他形式的煙草廣告均被禁止。
法律委報告指出,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主張全面禁止煙草廣告;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建議對煙草廣告進一步嚴格限制,或者在表述上進行修改完善;也有的常委委員提出,對煙草廣告,既要嚴格限制,又要考慮煙草生産是一些地區農民增收的重要渠道的實際情況,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在煙草專賣點和銷售渠道進行的介紹,不屬於向社會公眾發佈煙草廣告。
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這一條修改為:“禁止在大眾傳播媒介或者公共場所發佈煙草廣告”。“煙草製品生産者或者銷售者發佈的遷址更名、招聘等啟事中,不得含有煙草製品名稱、商標包裝、裝潢以及類似內容”。“煙草製品生産者或者銷售者不得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務的廣告、公益廣告,宣傳煙草製品名稱、商標、包裝、裝潢以及類似內容”。
關鍵詞4
廣告代言
因虛假廣告受行政處罰 三年不得代言
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三十五條對廣告代言活動作了規定,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地方、單位提出,應當對廣告代言活動進一步嚴格規範,對於曾經為違法廣告代言的人,應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內再為廣告代言。
草案三審稿中增加規定:對在虛假廣告中作推薦、證明受到行政處罰未滿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得利用其作為廣告代言人。
三審稿中還增加規定:醫療機構違法發佈廣告,情節嚴重的,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本法處罰外,衛生行政部門可以吊銷診療科目或者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記者 王選輝)
廣告法大事記
1994年10月27日
廣告法由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1995年2月1日起 廣告法正式施行
2014年8月
全國人大常委會初次審議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修訂草案)》
2014年8月31日至9月30日 修訂草案公佈,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