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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法修訂三審:明星代言虛假廣告或3年禁代言

  • 發佈時間:2015-04-21 07:28:34  來源:新京報  作者:李婷婷  責任編輯:謝淩宇

  昨日,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對廣告法修訂草案三審稿進行審議。相比于去年年底審議的草案第二次審議稿,本次審議稿對藥品、保健食品廣告、煙草廣告,養生節目發佈廣告行為,廣告代言活動等作出了更加嚴格的限制。

  焦點1 【保健品廣告】

  廣告不能宣稱有治療功能

  對於保健食品廣告和藥品廣告,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對保健食品與藥品的廣告準則一併做了規定。對此,有委員提出保健食品和普通食品一樣,並不具有治療功效,將保健食品和藥品列為同一類,不盡妥當。也有委員建議對保健食品廣告作出更有針對性的嚴格規範。

  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保健食品廣告準則單列一條;並增加規定:保健食品廣告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不得生成或者暗示廣告商品為保障健康所必需,並應當顯著標明“本産品不能代替藥物。”同時,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同時,三審稿增加規定,藥品廣告的內容不得與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的説明書不一致,並應當顯著標明禁忌、不良反應。另外,法律委員會建議增加規定,醫療機構違法發佈廣告,情節嚴重的,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本法處罰外,衛生行政部門可吊銷診療科目或者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焦點2 【明星代言】

  代言虛假廣告或被禁三年

  明星代言虛假廣告的事件時有發生。此前的修訂草案第二次審議稿對廣告代言活動做了規定,廣告代言人不得為其未使用過的商品或者未接受過的服務作推薦、證明。有委員提出,應列出負面清單,明確禁止情形;有的則建議增加規定,在一定時間內禁止違法的廣告代言人進行任何廣告代言。

  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在這一條中增加規定:對在虛假廣告中作推薦、證明受到行政處罰未滿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得利用其作為廣告代言人。

  對這條建議增加的新規定,北京市社會科學院法學所副所長張真理表示,此條實際既加重了廣告代言人為虛假行為的法律責任,即在原有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處罰之外,應當三年內不得再為廣告代言行為。也加重了廣告相關方的審查義務,即加重廣告代言人為虛假行為的法律責任的實現方式為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佈者等廣告活動相關負有不得使用相關違法行為人的義務。另外,該條是一個法律責任或設定法律義務條款,應該有廣告相關方違背該條規定的法律責任條款相配套,才能實現該條的法律目的。

  同時,張真理建議明星在進行廣告代言時,更為謹慎的選擇産品,仔細審查産品的描述與産品的實際狀況是否相符。

  焦點3 【媒介平臺】

  養生欄目禁發保健品廣告

  一些媒體常以健康講座、養生節目等形式變相發佈藥品、保健食品廣告,“忽悠”消費者。修訂草案三審稿規定,廣播電臺、電視臺、報刊音像出版單位、網際網路資訊服務提供者不得以介紹健康、養生知識等形式變相發佈醫療、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

  同時建議,母乳代用品廣告不能“登”上公共場所,禁止在大眾傳播媒介或者公共場所發佈生成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嬰兒乳製品、醫療和其他食品廣告,以促進母乳餵養。

  對於違法廣告治理,有委員建議要形成部門合力,一方面工商部門要加強監督管理,另一方面,新聞出版廣電等媒體主管部門也要切實履行對媒體的監管職責。三審稿規定,新聞出版廣電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對有廣告違法行為的廣播電臺、電視臺、報刊音像出版單位,依法給予處分。

  據了解,今年第一季度,北京工商部門就監測到違法廣告1688條次,其中包括拜爾昊城口腔醫院、徳貝植牙等8起嚴重違法廣告,均受到行政處罰以及廣告費1-5倍的罰款。

  焦點4 【煙草廣告】

  禁通過公益廣告變相發佈

  煙草廣告一直備受關注。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規定,除了煙草製品專賣點的店堂室內發佈經工商部門批准的煙草廣告,以及煙草製品生産者向煙草製品銷售者內部發送的經工商部門批准的煙草廣告外,其他形式的煙草廣告全面均被禁止。

  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為了保護人民健康、預防青少年吸煙,應當全面禁止煙草廣告。有些委員則建議進一步嚴格限制,羅亮權委員建議增加規定“不得在餐飲、服務場所發佈煙草廣告,禁止利用煙盒包裝做廣告”等。

  綜上建議,法律委員會建議,禁止在大眾傳播媒介或者公共場所發佈煙草廣告。煙草製品生産者或者銷售者的遷址、更名、招聘等啟事中,不得含有煙草製品名稱、商標、包裝、裝潢以及類似內容。煙草製品生産者或者銷售者不得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務的廣告、公益廣告,宣傳煙草製品名稱、商標、包裝、裝潢以及類似內容。

  這就意味著,想通過其他商品的廣告或公益廣告等變相發佈煙草廣告,也行不通了。

  種子法

  轉基因育種需“及時公告”

  據新華社電 20日提請審議的種子法修訂草案對當前種業市場存在的種種亂象作出明確規範。

  現行種子法對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與國內合作研究利用種質資源的行為沒有規範。全國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劉振偉表示,這導致部分境外人士能夠借合作研究之名,輕易獲取我國優異種質資源。

  為防止優異種質資源流失,草案規定,與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開展合作研究利用種質資源的,應當經國務院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為回應消費者對於轉基因産品安全性的關切,草案規定,轉基因植物品種的選育、試驗、審定和推廣應當進行安全性評價,採取嚴格的安全控制措施,國務院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跟蹤監管並及時公告有關轉基因植物品種審定和推廣的資訊。

  草案還規定,對從事轉基因植物品種種子生産經營的種子企業的種子生産經營許可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報國務院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

  境外非政府組織管理法

  境外非政府組織設分支限制放寬

  據新華社電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對境外非政府組織管理法草案進行二審。

  草案一審稿曾規定,境外非政府組織及其代表機構不得在中國境內設立分支機構。有的地方和部門提出,目前已有一些重要的科技類非政府國際組織在我國設立了分支機構,而且我國對新建國際組織在我國設立總部、重要國際組織在我國設立分支機構是支援的,建議規定得靈活一些。為此,草案二審稿放寬限制,增加了“除國務院另有規定外”的內容。

  根據草案一審稿,境外非政府組織開展臨時活動,應當經業務主管單位同意。有的部門提出,目前國家機關與境外機構開展合作已有嚴格的審批程式。國務院公安部門也可確定人民團體、事業單位與境外非政府組織開展臨時活動按照以上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因此,草案二審稿將規定修改為:境外非政府組織開展臨時活動,應當經業務主管單位同意。但是,國家機關或者經國務院公安部門確定的單位為中方合作單位的,可以按照國家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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