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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改委:公開徵求對修訂中央定價目錄意見

  • 發佈時間:2015-05-06 16:58:19  來源:中國網財經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張少雷

  中國網財經5月6日訊 據發改委網站消息,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根據2014年11月15日國務院常務會議部署,我們對2001年發佈的《國家計委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定價目錄》(國家計委令第11號)進行了全面梳理和修訂,形成了《中央定價目錄》(徵求意見稿),現予以公告,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歡迎各界人士踴躍參與,積極建言獻策。

  此次公開徵求意見的時間為2015年5月6日至2015年5月19日。歡迎各界人士通過信函、傳真或網路等方式提出意見。

  信函請寄至:北京市西城區月壇南街38號,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價格司),郵編100824。傳真請發至:(010)68501738。網上提意見,請登陸:http://www.ndrc.gov.cn/yjzq/

  附件 1

  注: 1.法律、行政法規明確規定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項目,自動進入本目錄;法律、行政法規明確規定實行市場調節價的項目,自動退出本目錄。

  2.成品油(含供軍隊及專項用戶用油)價格暫按《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進一步完善成品油價格形成機制的通知》(發改價格〔2013〕624 號)管理,視體制改革進程適時放開。

  3.食鹽價格、增值稅稅控系統産品及維護服務價格、代辦中國公民因私簽證服務價格、國家儲備糖和儲備肉交易服務價格、水路 軍事運輸價格,暫按現行辦法管理,視鹽業體制改革、“營改增”稅制改革、政府購買服務改革等相關改革進程及市場競爭程度適時放 開。

  4.國家行政機關收費管理整體轉為政府內部審批事項,繼續按現行辦法管理;與行政審批相關且競爭尚不充分的仲介服務收費通 過制定統一管理辦法或規則進行管理。

  附件 2

  關於修訂中央定價目錄的説明

  《價格法》第十九條規定“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定價許可權和具體適用範圍,以中央的和地方的定價目錄為依據”。2001 年公佈的《國家計委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定價目錄》(國家計委令 第 11 號,簡稱中央定價目錄),規定對 13 種(類)商品和服務 價格實行政府定價管理。10 多年來,隨著價格改革的深化,重要 的中央儲備物資、化肥、電信基本業務資費等商品和服務價格已 經由市場形成。目前實際由中央管理的價格為 10 種(類)。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使市場在資源 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完善主要由市場決定 價格的機制,根據 2014 年 11 月 15 日國務院常務會議部署,國 家發展改革委商有關部門,在穩步推出一系列價格改革措施的同 時,對現行中央定價項目進行了認真梳理和修訂,形成了《中央 定價目錄》(徵求意見稿)。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屆全國人 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了《藥品管理法》、《煙草專賣法》、《鐵路法》、《郵政法》、《民航法》、《義務教育法》、《公證法》、《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的修正案(中 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五號、第二十六號和第二十七號), 對涉及價格改革的有關條款作了修訂,使這次修訂中央定價目錄 于法有據。修訂後的中央定價目錄有 7 種(類)、25 個定價項目。

  制定或調整納入中央定價目錄項目的價格,必須嚴格依法行政,按照《價格法》及《政府制定價格行為規則》、《政府制定價格成本監審辦法》、《政府制定價格聽證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要求,依據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社會平均成本和市場供求狀況、 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要求以及社會承受能力,深入分析價格變化 對社會各方面尤其是群眾生活的影響,依法履行價格(成本)調 查監審、價格聽證、聽取社會意見、專家論證、集體審議、公告 等程式,真正管細管好管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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