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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繳稅後復議規定擬取消 稅務部門職能將被強化

  • 發佈時間:2015-02-10 07:32:33  來源:法制日報  作者:萬靜  責任編輯:朱苑楨

  全國律協財稅法專業委員會副主任兼秘書長劉天永近日接受記者採訪時披露,近年來,我國每年的稅務行政復議案件不足2000起,與每年數十萬件稅務稽查案件相比,僅佔0.3%,其背後一個重要原因是現行稅收徵管法中“先繳稅後復議”的規定。而在1月5日公佈的《稅收徵收管理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中,明確取消“先繳稅後復議”的規定,將使我國今後的涉稅復議案件大幅增加,稅收機關行政執法壓力也隨之加大。

  涉稅復議案件會大幅增加

  劉天永向記者介紹,根據現行稅收徵管法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稅務機關的納稅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後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此規定在徵求意見稿中被取消,成為本次修正案中最大的亮點。按照新的規定,納稅人與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後,可以直接進行行政復議,同時修正案將納稅人與稅務機關在“直接涉及稅款的行政處罰”發生爭議也設置成行政復議前置,以體現“窮盡行政救濟而後訴訟”的原則。 

  劉天永分析,在我國大力推進依法治國並不斷強化落實稅收法定原則的背景下,“先繳稅後復議”制度的破除,無疑為納稅人合法權益的維護築起一道強有力的制度保障,徵納雙方地位嚴重不對等的現狀也會大為改善,稅務復議案件數量也會出現大幅的增加,可以説,相關稅務服務機構有望迎來無限的服務市場。

  稅務部門職能將被強化

  北京大學法學院副院長王錫鋅教授對此次稅收徵管法修改效果作出預計,稅務執法部門的職能和主動作為將進一步強化。因為取消納稅前置強化了上級稅務機關對下級稅務機關的監督,降低了行政相對人提起行政復議的門檻,無疑將使復議案件數量大增,更加充分地發揮上級稅務機關對下級稅務機關的監督和制約。

  他建議為充分發揮監督制約機制的實效,應當進一步配套完善行政復議法,優化上下級行政權力配置體系。另一方面,取消納稅前置又增強了稅務機關在系統內部解決爭議的能力。復議程式綜合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相較於人民法院擁有更大的自由裁量空間。增加涉及稅款的稅收爭議復議前置程式,可以賦予稅務機關更多在系統內解決爭議的機會,強化自身行政糾紛解決的職能作用。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財稅法學研究會劉劍文認為,允許當事人在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間自由選擇,才能大大提升復議的公信力,倒逼行政復議制度的自我改進。放開復議前置的強制性“門檻”,允許當事人自由選擇救濟手段,可促使復議機關更好地發揮其獨特優勢。法院的訴訟程式往往曠日持久,複雜繁瑣,法官往往缺乏專業知識。只要稅務復議機關積極利用其專業性,能夠做到獨立、中立、公正辦案,能夠快速便捷地解決爭議,能夠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相比之下,任何一個理性的當事人出於維護自身利益的考慮,都會自覺、自願地選擇稅務行政復議。復議機關的競爭優勢自然可以最大程度地發揮。

  稅收機關執法壓力加大

  職能強化的同時,壓力也隨之而來。

  在國稅總局科研所2月2日組織召開的“稅收徵管法修訂草案”研討會上,湖南稅務學校何小王教授提出,徵求意見稿增加了稅額確認一章,將稅額確認作為稅款徵納的環節之一,這無疑是對稅務執法機關稅務執法能力的一次考驗。因為稅額確認包含兩類行為,分別是認證行為和確認行為。對稅額確認的舉證責任應當一分為二地處理,即稅務機關作出的稅額確認不改變納稅人自行申報的應納稅額的,納稅人應當對其自行申報的應納稅額承擔舉證責任;稅務機關作出的稅額確認改變納稅人自行申報的應納稅額的,稅務機關應當對該稅額確認行為承擔舉證責任。

  何教授提出,由於稅務機關改變申報稅額的確認屬於行政行為,納稅人有權提出行政復議,要求稅務機關證明其變更應納稅額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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