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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徵管法修正案大調整:偷稅漏稅擬追溯20年

  • 發佈時間:2014-09-23 08:05:00  來源:中國青年網  作者:周瀟梟  責任編輯:王斌

  稅收徵管法修正案大調整:建立自然人稅收體系 逃稅擬追溯二十年

  稅收徵管法修訂稿近期做出了較大調整。記者了解到,此次調整在原來基礎上新增47條,修改67條,總計十一章141條。

  而此次大調整主要新增和修改以下四方面內容:針對個人所得稅、房地産稅等稅制改革的特點,建立對自然人的稅收管理體系;完善納稅人的權利體系,減輕納稅人的負擔;健全稅收徵管基本程式,規範稅收執法行為;健全爭議解決機制,補充爭議解決的處理方式。

  參與徵集意見的財稅法專家對記者表示,稅收徵管法修正案仍在不斷修訂過程中,目前尚在稅務系統內部徵集意見,文本內容還有變數。

  建立直接對個人徵稅體系

  據了解,今年7月份,修正案曾下到各省稅務系統,廣泛徵求意見。今年8月份,國家稅務總局[微網志]召開專家座談會,聽取專家學者的意見。據與會專家介紹,這次修訂稿調整內容較多。

  新修訂稿的一大亮點在於建立對自然人的稅收管理體系。國家稅務總局總會計師範堅表示,現行徵管法的主要對像是企業、法人和單位,對自然人基本不涉及。因此,加強對自然人的稅收徵管,發揮稅收在創新社會制度、促進社會公平正義中的重要作用,迫切需要加大稅收徵管法修訂的力度,加快稅收徵管法的修訂進程。

  現行稅收徵管法,無論是稅務登記環節的規定,還是納稅人未按規定的期限繳納稅款、稅務機關可採取強制執行措施的,其適用範圍均為“從事生産、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自然個人不在其列。

  為了適應個稅、房地産稅等稅制改革,目前修正案對涉稅資訊做出明確規定。涉稅資訊掌握不全,一直是稅務機關非常頭痛的事情。

  曾有基層稅務官員對記者表示,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其他部門應向稅務機關提供涉稅資訊,實際操作中,需要一個一個部門去協調,其他部門並沒有這個義務,協調起來並不容易。

  參與意見徵集的武漢大學[微網志]法學院教授熊偉對記者表示,第三方機構,包括政府部門、銀行等金融機構,向稅務機關提供涉稅資訊,這是國際上通行的慣例。但另一方面,稅務機關對相關資訊進行保密的規定,有必要進一步做實。尤其是未來會更多針對個人直接徵稅,涉及到個人所得、財稅等稅收資訊,都需要進行保密。

  偷稅漏稅追溯年限或延長至20年

  目前的修正案還有其他亮點。如減輕納稅人負擔方面,對於偷稅、抗稅、騙稅等,其法律追訴年限有望限定在20年。

  現行稅收徵管法規定: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追徵稅款、滯納金;有特殊情況的,追徵期可以延長到五年。

  但“對偷稅、抗稅、騙稅的,稅務機關追徵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或者所騙取的稅款,不受前款規定期限的限制”,即偷、抗、騙稅的,其法律追徵期沒有任何限制。

  參與意見徵集的中國政法大學財稅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表示,修正案有所調整,有些偷逃漏稅的,法律追訴年限為20年,有些仍然是可以無限極追溯下去。“這些限制未來還可能進一步細化,有些追溯年限可以是15年,有些可以是20年”。

  另外,“申報確認”為修正案中新加入的一道稅收徵管流程。熊偉表示,這跟目前稅收徵管流程中的“納稅評估”比較類似。但“申報確認”是納稅人“納稅申報”後一個正常的程式,即當納稅人遞交相關材料後,稅務機關需要告知納稅人,資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要求等。

  另外,據記者了解,在爭議解決機制上面,目前修正案允許納稅人可以在不交稅款的前提下,提起行政復議;若對行政復議不服者,要向法院提前訴訟,仍然需要先繳納稅款。這被業內專家評論為,完善爭議解決機制,只是前進了“小半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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