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流轉意見:經營規模適度 嚴防過度集中
- 發佈時間:2014-11-21 07:09:27 來源:經濟日報 責任編輯:孔彬彬
土地流轉和適度規模經營是發展現代農業的必由之路。11月20日,《關於引導農村土地經營權有序流轉發展農業適度規模經營的意見》公佈。《意見》傳遞出以經營規模適度為目標促進糧食增産與農民增收、以農戶家庭經營為基礎積極培育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以尊重農民意願為前提引導土地規範有序流轉的改革思路——
11月20日,《關於引導農村土地經營權有序流轉發展農業適度規模經營的意見》公佈。引導農村土地有序流轉,發展適度規模經營,是中央深化農村改革、發展現代農業的重大政策舉措。如何準確把握土地流轉的基本原則,積極穩妥推進適度經營,《經濟日報》記者採訪了多位相關專家。
家庭經營是最基本經營形式
規模經營,是通過改善家庭經營的資源配置及其外部環境,實現生産環節專業化、社會化
“我國家庭經營蘊藏著巨大的潛力,不存在生産力水準提高以後改變家庭經營基礎性地位的問題,家庭經營現在是、將來也是我國農業最基本的經營形式。”中央財經領導小組辦公室副主任韓俊説,中央提倡的農業規模經營,其實質不是對家庭經營的否定,而是通過改善家庭經營的資源配置及其外部環境,實現生産環節的專業化、社會化。因為,農業生産的監督成本較高,而農戶家庭成員之間的經濟利益高度一致,不需要進行精確的勞動計量和監督。從世界範圍看,家庭經營仍是最普遍的農業經營形式。
長期以來,在農業經營模式的選擇上,爭論焦點是如何看待工商資本長時間、大面積租賃承包地的現象。中國社科院農村所研究員張曉山認為,工商資本直接經營種養業要處理好與廣大小農戶之間的利益關係。工商資本要帶動農民發展,不是代替農民發展;對農民要形成帶動效應,而不是擠出效應。工商資本主要進入農戶家庭和農民合作社幹不了或幹不好的生産環節和薄弱領域,如發展良種種苗繁育、高標準設施農業、規模化養殖和開發農村“四荒”資源等適合企業化經營的種養業,並注意和農戶結成緊密的利益共同體,確保以農戶家庭為主體推進現代農業發展。
如何抑制工商資本進入農業可能帶來的“非農化”、“非糧化”傾向?張曉山建議,首先,要建立嚴格的準入制度,對工商企業長時間、大面積租賃農戶承包耕地要有明確的上限控制,要按面積實行分級備案,建立健全資格審查和項目審核制度。其次,要建立動態監管制度,要定期對租賃土地企業的農業經營能力、土地用途和風險防範能力等開展監督檢查,查驗土地利用、合同履行等情況。第三,要加強事後監管,建立風險保障金制度,防止損害農民土地權益,防範承包農戶因流入方違約或經營不善而遭受損失。
引導土地流轉要積極穩妥
不能人為定任務、下指標或將流轉面積納入政績考核等方式來推動土地流轉
按照中央精神,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的主體是農民。土地是否流轉、價格如何確定、形式如何選擇,決策權都在農戶,流轉收益應歸承包農戶所有。“不能脫離客觀條件,採取人為定任務、下指標或將流轉面積納入政績考核等方式來推動土地流轉。即使在土地流轉客觀條件充分成熟的地方,發展農業規模經營也要注意工作方法,穩步推廣。”韓俊認為,尊重農民意願,關鍵在於要客觀地估計土地對農民的意義及農民對土地流轉的基本態度。
南京農業大學經管學院教授周應恒説,我國農業經營將呈現出規模農戶與傳統承包農戶長期並存的態勢。農業部將適度的土地規模界定為當地戶均承包土地面積的10倍至15倍,這符合現階段我國農情。我國不可能在短時間內實現所有農戶的土地規模擴張,只能是部分具有經營能力的農戶實現土地的規模經營,而多數農戶仍是小規模經營。“我們不可能在沒有解決農民離農出路的情況下就簡單地強制流轉農民的土地。在推進適度經營規模的同時,必須考慮小規模農戶經營可持續性的問題。”周應恒説。
四川省社科院副院長郭曉鳴進一步談到,推進土地有序流轉,需要培育帶動力強的新型經營主體。在農業企業進入區域有限和帶動力不足的現實下,專業大戶、家庭農場和農民合作社流轉土地的規模雖然相對較小,但其與農民的利益關係更為穩定和密切,當前尤其需要對這類主體流轉土地給予更直接的政策支援,依託這類本土化特徵明顯和實際帶動力更強的新型經營主體,在更廣大的農村提升農業規模化經營水準。
規模經營並非只集中土地
不能演變成為其他利益主體對農民土地權益的剝奪過程,更不能成為大規模的農民被動擠出過程
按照常住人口計算,我國農村戶均耕地面積約半公頃。若戶均經營規模提高到約2公頃,就需要再減少三分之二以上的農戶。有測算顯示,在北方單季地區,家庭經營的適度規模應在120畝;在南方兩季地區,則為60畝。按照這一標準,糧食生産僅需勞動力4300萬人。據估計,我國目前從事糧食生産的勞動力在1.5億人左右。這就意味著,全國糧食生産實現規模化經營,尚需轉移1億左右的農業剩餘勞動力。
在適度規模經營過程中,要高度關注農民的利益保護。郭曉鳴説,一方面,不能用簡單的行政干預手段來推進土地流轉和適度規模經營,從根本上看,土地流轉是路徑而不是目的。推進土地流轉和適度規模經營的過程不能演變成為其他利益主體對農民土地權益的剝奪過程,更不能成為大規模的農民被動擠出過程;另一方面,應更加重視保護農民的主體地位,更多支援通過保底分紅等方式流轉土地的新探索,更穩定持久地保障農民的土地收益權。
韓俊表示,農業的規模經營絕不僅僅意味著只是集中土地。在我國,寄希望通過大規模集中土地實現像美國那樣的規模生産是不現實的。現代農業的經營規模受農業生産資料供給、農業技術服務等多種因素綜合影響,單個要素投入規模的大小,並不能決定綜合效益的高低和生産方式的先進程度。因此,要在引導土地資源適度集聚的同時,通過引導農民走向聯合與合作、開展社會化服務,來彌補耕地規模的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