傾倒農藥廢液污染環境 建德化工等3企業被重罰
- 發佈時間:2015-07-06 09:58:58 來源:檢察日報 責任編輯:吳起龍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區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的一起重大污染環境案近日一審宣判,被告人胡志紅犯污染環境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九年,徐國富等9名被告人犯污染環境罪,分別被判處五年零六個月至一年零十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檢察機關依法追加起訴的3家被告單位浙江建德化工二廠、建德市宏安貨運公司、杭州榮聖化工有限公司因犯污染環境罪,分別被判處罰金人民幣6300萬元、1300萬元和240萬元。
建德化工二廠是一家生産草甘膦農藥的龍頭企業。在生産草甘膦農藥的過程中,産生大量草甘膦母液,這些母液經過氧化、濃縮會轉化成危險廢液磷酸鹽混合液。2012年5月,因磷酸鹽混合液脹庫,影響到工廠的正常生産,為儘快處置並節省處置費用,該廠廠長胡志紅等人商量後決定,由宏安貨運公司以遠低於正規處置價的價格將該廠生産的磷酸鹽混合液運至位於杭州余杭的榮聖化工有限公司,由並不具備危險廢物處置資質的該公司處置。
接單後,榮聖化工有限公司負責人戴桂榮等人分幾次將7100余噸磷酸鹽混合液直接排放至附近河內,致使河水水質受到嚴重污染。
案發後,公安機關在對榮聖化工有限公司進行檢查時,查獲尚未被排放的混合液2600余噸。後經浙江省環境保護科學設計研究院評估,這次危險廢液違法排放導致環境污染事件造成的修復費用為8064萬元。2012年8月及2013年上半年,宏安貨運公司負責人徐國富等人為感謝胡志紅在磷酸鹽混合液處置業務上的關照,分兩次送給胡志紅共計10萬元。
余杭區檢察院在審查這起由公安部督辦的特大污染環境案件時,發現公安機關並未指控建德化工二廠等3家企業構成單位犯罪。於是,該院加大審查力度及時補正,依法追訴了3家企業的單位犯罪行為,並向法院提出給予罰金刑的處罰意見,被法院採納。同時,該院還依法追訴了建德化工二廠、宏安貨運公司及相關被告人分別在浙江衢州和江西省、山東省等地非法處置磷酸鹽混合液2300噸、2660噸和1.1萬餘噸的犯罪事實,均被法院認定。
記者了解到,在依法嚴厲打擊犯罪的同時,該院還向當地環保等部門發出檢察建議,促使建德化工二廠將案發後仍存放在榮聖化工有限公司的2600余噸磷酸鹽混合液運回封存,消除環境污染隱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