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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糾紛訴訟難亟待改變 生態司法改革進窗口期

  • 發佈時間:2014-10-08 08:58:53  來源:經濟參考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馬巾坷

  “十一五”期間,我國環境信訪30多萬件,行政復議2614件,而行政訴訟只有980件,刑事訴訟只有30件。

  環境問題頻發,而司法渠道不暢,造成大量環境糾紛無法通過司法程式解決,權益受損者容易選擇極端方式維權。

  應增大以司法方式化解環境衝突的比重,重視引入社會參與,激發社會參與環境保護與治理的活力,著重推行環境公益訴訟制度,並在立法上給予充分制度保障。

  近年來,伴隨著經濟快速發展,一些地方環境突發事件、群體事件、糾紛事件持續增多,成為一個社會矛盾聚集區。但由於重行政管制、輕法治建設的格局的存在,環保訴訟“立案難、取證難、判決難、執行難”,遭遇“玻璃墻”,糾紛猛增而訴訟稀少,使得環境維權頻頻陷入極端化、群體化、暴力化狀態。最近召開的生態文明貴陽國際論壇期間,諸多專家和業內人士提出生態司法改革建議。

  環境糾紛頻發環保法庭卻無案可審

  近年來,多地因垃圾焚燒、PX項目、水污染等環保問題發生群體事件,一方面是公眾維護自我環境權益的意識在快速提升,另一方面卻是生態環境司法渠道的狹窄與梗阻。

  武漢大學法學院副院長、中國環境資源法學會秘書長秦天寶説,當前我國傳統污染依然存在,同時出現了更多的以風險為標誌的環境影響,這對環境司法提出了更多的要求。環境問題頻發,而司法渠道不暢,造成大量環境糾紛無法通過司法程式解決,權益受損者容易選擇極端方式維權。

  7月3日,最高法院宣佈成立專門的環境資源審判庭。近年來,面對環境糾紛日益增多的態勢,多地法院在環境資源司法專門化方面進行了積極探索,自2007年貴陽清鎮市人民法院成立我國第一家生態保護法庭以來,迄今已有16個省(區、市)設立了134個環境保護法庭、合議庭或巡迴法庭。但在環保法庭相繼成立的同時,由於相關司法制度改革不配套,大量試點法庭卻面臨無案可審的窘境和量刑難、執行難等難題。

  有統計顯示,自1996年以來,我國環境群體性事件一直保持年均29%的增速。“十一五”期間,我國環境信訪30多萬件,行政復議2614件,而相比之下,行政訴訟只有980件,刑事訴訟只有30件。據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統計顯示,貴州省近年環境糾紛數量每年均在較大幅度增長,但真正通過訴訟渠道解決的環境糾紛不足1%,群眾遇到環境糾紛,寧願選擇投訴、舉報甚至自力救助,而不選擇司法途徑。2013年,貴州省環境案件僅佔同期全省案件總數的0.4%,個別地區甚至無一起環境民事案件或環境行政案件。環境糾紛進入訴訟程式稀少,據統計,環境行政執法機關受理的環境矛盾糾紛是同期進入訴訟程式的15倍。

  最高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庭庭長鄭學林説,2011年到2013年,全國各級法院受理的環境資源案件一年也就3萬件左右,與全國法院每年1000多萬件案件相比,這個量實在太少。很多案件進入不到訴訟程式,比如環境公益訴訟,很多法院根本不受理,面臨法律制度不健全、不完善的問題。

  環境訴訟渠道梗阻生態司法改革進入窗口期

  專家提出,我國現行民事、行政、刑事三種訴訟規則設計都是針對傳統人身糾紛和財産糾紛的,而環境糾紛帶有很大的社會性,通過現有三種訴訟模式來解決環境問題實際效果不佳。同時,現行法律沒有明文確認公民的環境權利,導致環境行政訴訟案件受案範圍過於狹窄。

  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唐林認為,民眾通過司法渠道解決環境問題出現梗阻的主要原因,在於民事公益訴訟的起訴條件要求過嚴、證明責任的難度較大、司法鑒定費用過高、訴訟風險較大等。

  貴州省委副書記李軍説,當前對生態環境保護的重要性已形成共識,但破壞環境的違法犯罪行為仍時有發生。過去保護生態環境用宣傳手段、行政手段多,法律手段少。時間長了就産生耐藥性,規矩容易變成“麵條”,違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從而形成“破窗效應”。由於缺乏專業司法力量,致使環保立案查處數量不多、打擊力度不大、震懾作用不明顯,與環境污染日益嚴峻的態勢不相符。

  專家提出,當前環境污染“點源”總體規模仍在不斷擴大,而環境執法地方保護主義盛行;執法能力不足,執法許可權有限;權力尋租嚴重,執法效果打折。司法機關在處理生態環境糾紛方面的作用沒有得到發揮,生態環境司法的公信力嚴重不足,當前生態司法改革已進入“窗口期”。

  公益訴訟舉步維艱環保組織“空窗運轉”

  據媒體報道,今年4月蘭州自來水污染事件發生後,有5位蘭州市民到當地法院起訴自來水公司,當地法院以其不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公益訴訟原告資格為由,駁回其訴訟請求。

  2013年是確立公益訴訟制度的新《民事訴訟法》實施的第一年,中華環保聯合會一共提起8起環保公益訴訟,但無一案件被法院受理。環境糾紛量持續增多和環境公益訴訟量很少之間形成了巨大反差。

  專家提出,現行法律制度限制了原告資格,導致案源困難,訴訟主體問題成為環保法庭運作的首要薄弱環節。我國民間環保組織數量日益增多,但大多處於初創階段,缺乏環境科學技術人員和法律專家,蒐集環境污染證據和運用環境法律訴訟的能力明顯不足。

  從2000年到2013年,全國環境公益訴訟案件總計不足60起。從起訴主體看,絕大多數是行政機關和地方檢察院等公權力機關,環保組織起訴的案件很少,個人訴訟更是難上加難。一些地方法院認為涉環保糾紛應由政府部門解決,而由法院審理非常困難,因此不願受理立案。

  中華環保聯合會副秘書長呂克勤説,環境公益訴訟是生態文明制度建設的重要內容,在我國的環境公益訴訟事件中,環保社會組織通過直接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為維護社會環境公共利益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由於提起環境公益訴訟並不能帶來物質利益的增加,甚至還要犧牲一定的物質利益,加大各方面的人力和財力的投入,因此並不是所有的有原告資格的主體都會行使這種權利。從環境公益訴訟的整體實踐來看,在已受理的環境公益訴訟案件中,由環保社會組織提起的僅佔13%,這主要是因為立案難、取證難、鑒定難、訴訟成本高。

  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吳比説,加大環境問題的法治化解決力度,就應增大以司法方式化解環境衝突問題的比重,環境行政力量單打獨鬥解決不了環境問題,要發揮司法化解環境衝突的作用,就需重視引入社會參與,激發社會參與環境保護與治理的活力,著重推行環境公益訴訟制度,並在立法上給予充分制度保障。

  構建生態司法體系暢通環境維權的司法通道

  2007年,貴陽市在全國率先成立了環保“兩庭”,即貴陽市中院環保法庭和清鎮市法院環保法庭。2013年,成立了貴陽市檢察院生態保護分局和貴陽市公安局生態保護分局,建立起市級環境司法體系。今年4月,貴州成立省高級人民法院生態環境保護審判庭、省檢察院生態環境保護處和省公安廳生態環境安全保衛總隊,在全國率先在省級層面建立了生態環境保護司法體系。7月1日,全國首部省級層面的生態文明建設法規《貴州省生態文明建設促進條例》正式實施,為地方環境司法體系建設提供了法律法規保證。

  貴州省委常委、政法委書記秦如培説,職能集約、功能完善、銜接緊密、運轉高效的生態環境執法司法體系,堅持發展生態雙贏、公正高效並重、預防治理齊抓、銜接聯動多元的原則,有助於提高生態環境保護執法司法的系統性、規範性和專業性,為貴州建設全國生態文明先行示範區提供強有力的法治保障。

  參加生態文明貴陽國際論壇的部分專家提出,強化生態文明法治保障是必然的改革趨勢,一方面環境糾紛日益增多,公眾環境維權意識不斷增強,設立專門機構有助於拓寬環境維權的法律渠道;另一方面環境案件不同一般民事、刑事案件,專業性強,技術要求高,亟須專業的司法力量。

  完善頂層設計深化生態司法改革

  5月16日,中華環保聯合會以安順市宏盛化工有限公司排放工業廢水,嚴重污染邢江河、紅楓湖水質,影響排污渠沿岸居民生産、生活為由,向清鎮市人民法院生態保護法庭提起水污染責任糾紛環境公益訴訟。這是貴州生態執法司法專門機構成立後受理的第一例跨行政區劃管轄的環境保護案件。記者採訪的多位公檢法部門領導和專家提出,生態司法改革具有積極意義,應堅持推進,但改革中遇到一些難題,亟待進一步完善頂層設計。

  一是扭轉生態環境法律“錯位”,建立和完善環境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強調司法規範和制裁作用,引入調解、中立評估、行政性實質審查、專家意見參考等多種方式解決環境糾紛,推行第三方環境污染治理方式。

  專家提出,我國的環境立法基本上是“管理法”,為環境司法提供的資源非常有限。與此同時,最高人民法院迄今為止共頒布的3400多條司法解釋中,與環境案件審判有關的司法解釋僅有不到20條,約佔總數的千分之五,且主要針對環境刑事案件,有關環境民事案件和環境行政案件的司法解釋數量極少。建議出臺操作性、原則性和靈活性相統一的司法文件和司法解釋,指導我國環境司法實踐併為環境立法提供強有力的支援。

  二是我國迄今沒有一家經司法部授權的專門的環境污染損害司法鑒定機構,導致了鑒定無門的狀況,亟待建立司法鑒定機構解決舉證難和鑒定難的環境訴訟瓶頸問題。環境侵權及其危害結果具有潛伏性、長期性、遷移性、突變性等複雜特點,建議儘快開展相關司法鑒定機構的登記註冊,並明確環境污染鑒定評估機構接受委託並提供鑒定報告的法定義務。

  三是建立和完善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制度。在環境侵權案件審理中,作為個人的侵權人賠償能力不足導致損害無法恢復,應開展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試點,逐步建立和完善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制度,完善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制度。

  四是完善環境公益訴訟,激發公民和環保組織支援環境公益訴訟積極性。

  當前法律規定的環境公益訴訟主體範圍過窄,提起環境訴訟的風險過大。在新《民事訴訟法》確立環境民事公益訴訟主體僅為“法律規定的機關和組織”,將絕大部分環境公益組織和個人排除在公益訴訟的大門之外,應最大限度保障環境公益訴訟權。同時,一般公民、環保組織都難以承受高額的訴訟費和鑒定費。建議建立公益訴訟賠償基金,化解受害人、公益訴訟主體訴訟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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