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2日,新《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和《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以及《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操作辦法(試行)》正式亮相,上述文件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此前,徵求意見稿中稅改新增的專項附加扣除僅可以從綜合所得中減除,正式公佈的《個稅實施條例》明確了取得經營所得而沒有綜合所得的個人,也可以在辦理匯算清繳時享受專項附加扣除。”普華永道個人所得稅服務合夥人張志剛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這對於通過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或合夥企業形式自主創業的個人來説是利好消息,他們也可以與廣大工薪族一樣,在計稅時扣除符合條件的生活費用支出。
張志剛表示,此次出臺的《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對於6項個稅專項附加扣除的具體政策及後續保障措施都分別進行了修改和調整。
調整明晰扣除適用的範圍。明確了子女教育扣除包括子女在境外接受的教育,而繼續教育、住房貸款利息等扣除項目則僅限于境內發生的相關支出。
納稅人在徵求意見期間廣泛提出的不少實際問題也在《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中有所明確。例如對於處於學前教育階段的子女只要滿3歲即可適用子女教育扣除,不以發生實際相關支出為條件。“總體而言,對子女教育扣除提供了較為寬鬆的適用範圍。”張志剛説。
針對住房貸款利息扣除,明確了“首套”住房以住房貸款的認定為準。《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規定,納稅人本人或者配偶單獨或者共同使用商業銀行或者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為本人或者其配偶購買中國境內住房,發生的首套住房貸款利息支出,在實際發生貸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標準定額扣除,扣除期限最長不超過240個月。納稅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貸款的利息扣除。
首套住房貸款是指購買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貸款利率的住房貸款。
此外,還針對夫妻雙方婚前分別購置的首套住房的扣除問題進行了明晰,夫妻雙方可以選擇其中一套住房由購買方進行扣除,也可以分別對各自購買的首套住房按扣除標準的50%進行扣除。
部分項目新增扣除期限。學歷(學位)繼續教育扣除和住房貸款利息扣除項目均增加了相關支出的扣除期限,分別為48個月和240個月,使這兩項扣除更具合理性。
定額扣除標準基本不變,住房租金扣除標準有所提高。除大病醫療以外的5項按照標準定額進行扣除的項目中,僅住房租金的部分扣除標準進行了調整,其中第一檔城市(直轄市、省會城市、計劃單列市等)的扣除標準從每月1200元提高到1500元,第二檔城市(市轄區戶籍人口超過100萬的)從每月1000元提高到1100元,為大中城市的租房族提供了更高的扣除額度,進一步為這部分納稅人減負。
大病醫療扣除項目調整較大,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納入適用範圍。大病醫療的年度據實扣除限額從60000元大幅提高到80000元,並且將納稅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納入扣除適用範圍並分別計算扣除限額。
張志剛表示,修改後大病醫療扣除適用的費用支出僅包括醫保目錄範圍內的自付部分,此外,之前熱議的當年未扣除完的大病醫療支出向以後年度結轉的機制目前並未實現。
張志剛認為,專項附加扣除是惠及大多數納稅人的個稅新政,體現了“公平合理、利於民生、簡便易行”的原則。同時專項附加扣除包括的項目較多,每個項目涉及的個人和家庭情況也很複雜,隨著個稅改革的不斷推進和扣除動態調整機制的建立和運作,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的相關政策也將日益完善。
(責任編輯:李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