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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異地繳存公積金人士下月起可在深圳辦房貸

  • 發佈時間:2015-07-07 16:00:32  來源:深圳特區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李春暉

  記者從市住建局獲悉,公積金繳存單位本月起應調整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本次調整後,應為2014年度職工個人月平均工資總額。

  市住房公積金中心負責人介紹説,自2015年7月1日起,各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應當調整並執行調整後的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繳存基數為2014年度職工個人月平均工資總額。調整後的繳存基數不得超過本市統計部門提供的2014年度全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倍,即不超過30271元(2014年度全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054.25元×5倍)。

  據悉,職工月平均工資總額(實行年薪制的按月均分)未超過上述限額的,以實際月平均工資總額作為繳存基數;超過上述限額的,以該限額作為繳存基數。調整後的繳存基數不得低於1808元。2015年7月1日前繳存基數低於1808元的,自2015年7月1日起將自動調整為1808元。

  同時,自2015年7月1日起,單位可以根據自身實際情況調整一次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該負責人表示,調整後的繳存基數和繳存比例執行期限為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2015年7月1日至調整當月之間少繳部分的住房公積金,單位在調整後應予以補繳。單位在調整本單位職工的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繳存比例時,應告知職工本人,接受職工監督,維護職工合法權益。

  記者了解到,今年8月1日起,在異地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深戶職工,也可在深圳申請首套自住住房的公積金貸款。

  該負責人説,為擴大公積金貸款政策覆蓋範圍,自2015年8月1日起,非深圳戶籍職工曾經在異地繳存住房公積金、在本市繳存不滿6個月的職工,繳存時間可根據原繳存地公積金中心出具的繳存證明(包括繳存明細)合併計算。

  深圳戶籍職工在異地就業且繳存公積金,在本市購買首套自住住房的,可以持就業地公積金中心出具的繳存證明(包括繳存明細),按照深圳市公積金貸款政策要求,向深圳市住房公積金中心申請公積金貸款。

  符合上述條件的繳存職工,從8月1日起,無論是深戶或非深戶,仍需要滿足連續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滿6個月及以上,才可在深圳按相關規定申請公積金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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