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再救市:公積金可貸額度調整為賬戶餘額14倍
- 發佈時間:2015-04-16 06:55:31 來源:中國經濟網 責任編輯:馬藝文
4月15日上午,深圳市公積金管理中心發佈通知,從即日起(4月15日),職工住房公積金貸款可貸額度,由原定的賬戶餘額12倍提高至14倍,該調整同樣適用於商轉公業務。除了倍數調整,其餘貸款條件均保持不變,最高額家庭90萬、個人50萬不變。以公積金賬戶餘額3萬元為例,按此前12倍的規定可貸款36萬,而現在調整至14倍,則可貸款42萬。
深圳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關於提高住房公積金資金使用效率加快發展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的通知
深公積金委〔2015〕1號
各有關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
為貫徹落實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電視電話會議和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有關會議精神,提高住房公積金資金使用效率,提升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以下簡稱職工)的住房消費能力,保障職工的基本權益,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發展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業務的通知》(建金〔2014〕148號,以下簡稱《通知》),結合本市實際,現就提高住房公積金資金使用效率、加快發展住房公積金貸款(包括商業性住房按揭貸款轉住房公積金貸款,下同)業務提出如下要求,請結合《通知》一併貫徹執行。
一、加大對職工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支援力度。職工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本市首套自住住房或者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的,應當切實做到應貸盡貸。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公積金中心)、受公積金中心委託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商業銀行、市房屋産權登記機構和房地産開發企業應當為職工方便快捷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創造條件。
二、調整住房公積金貸款可貸額度計算標準。職工住房公積金貸款可貸額度由本市現行規定中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餘額的12倍提高至14倍。本市現行規定中計算職工住房公積金貸款可貸額度的其他條件不變。
三、擴大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覆蓋範圍。自2015年8月1日起,曾經在異地繳存住房公積金、在本市繳存不滿6個月的職工,繳存時間根據原繳存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繳存證明(包括繳存明細)合併計算,本市戶籍職工在異地就業且繳存住房公積金,在本市購買首套自住住房的,可以持就業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繳存證明(包括繳存明細),按照本市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要求,向公積金中心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四、加快商業性住房按揭貸款轉住房公積金貸款(以下簡稱商轉公貸款)業務辦理。公積金中心應當適時調整商轉公貸款預約時間段的規定,讓更多符合條件的職工更早辦理商轉公貸款,享受住房公積金貸款優惠。
五、進一步縮短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辦理時限。職工在本市申請及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無需支付住房公積金貸款保險費、公證費、新房評估費和強制性機構擔保費。本市房屋産權登記機構應當在受理住房公積金貸款抵押登記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抵押權登記手續。公積金中心應當自職工辦理抵押登記後5個工作日內完成住房公積金貸款發放。
六、加強住房公積金貸款服務品質管理。公積金中心要進一步完善服務手段,繼續做好0755-12329服務熱線的諮詢、查詢等工作,不斷提升服務水準。受公積金中心委託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商業銀行應當做好住房公積金組合貸款服務,確保住房公積金組合貸款中商業貸款資金到位。房地産開發企業不得拒絕職工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購房。
七、《深圳市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暫行規定》(深公積金委〔2012〕2號)、《深圳市商業性住房按揭貸款轉住房公積金貸款暫行規定》(深公積金委〔2013〕1號)中有關規定和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八、本通知自發佈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特此通知。
深圳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
2015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