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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商逾期交房 裝修標準與宣傳不符怎麼辦?

  • 發佈時間:2014-10-23 12:31:12  來源:齊魯晚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陳晶

  這是齊魯晚報《齊魯樓市》推出的買家做主角的欄目。如果您在買房、賣房、收房、驗房、物業、按揭等方面遇到任何問題,都可以致電本報。樓事無大小,記者幫您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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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讀者求助

  小李購買了一套期房,原定2012年8月31日交房,但直到2013年1月20日開發商才交房。而且正式收房的時候,小李發現房子與廣告宣傳中的精裝修相差甚遠。6個月後,小李選擇退房。但他發現,合同中規定自收房起120天內可以退房。同時合同中又規定,如果逾期交房120天之後,30日內不提出退房申請的話,就不再辦理退房。

  □律師分析

  北京市隆安(濟南)律師事務所房地産法律事務部白金印律師分析,如果是因開發商的原因逾期交房,根據我國《合同法》第107條的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即在開發商不能按時交房時,購房者可根據雙方買賣合同的約定選擇要求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具體來説,實踐中,若購房者願意繼續等待入住的話,可以要求開發商繼續履行合同,同時購房者享有追究開發商逾期交房責任的權利。若買賣合同中約定了違約金的,開發商逾期交房,應向購房者支付違約金;在逾期交房給購房者造成損害的情況下,購房者還可要求開發商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開發商沒有做到承諾的精裝修和房屋面積屬於一種違約行為,如果在廣告宣傳中做宣傳的,則屬於虛假宣傳,虛假宣傳是欺詐的一種表現形式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根據第五十四條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記者提示

  購房者在買房後,一旦開發商出現逾期交房時,購房者應當保留好標有具體交房時間的憑證,同時提醒開發商,要求其履行交房義務(最好委託律師發律師函)。在交付房屋時,不能給予以開發商免除其違約責任的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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