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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部門發文開展打擊稀土違法違規行為專項行動

  • 發佈時間:2014-10-11 21:22:57  來源:工信部網站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陳晶

  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海關總署廣東分署、各直屬海關:

  近年來,有關部門多次聯合組織打擊稀土開採、生産、流通違法違規行為專項整治行動,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稀土非法開採,買賣、加工非法礦産品,無計劃、超計劃生産等行為在一些地區仍比較嚴重。對此,近期國務院領導專門批示,要求加大打擊違法違規行為力度,切實查處典型案件,採取堅決措施遏制非法開採、生産、交易,並對失職瀆職行為進行問責。按照《國務院關於促進稀土行業持續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1]12號)關於“地方政府對本地區稀土行業管理負總責”的要求,經稀有金屬部際協調機製成員單位研究,自2014年10月10日至2015年3月31日開展全國打擊稀土違法違規行為專項行動。本次專項行動請省(區、市)人民政府統一組織有關部門,逐級落實責任,按照專項行動方案(見附件)開展整治工作,有關情況及時函告工業和資訊化部。

  附件:打擊稀土違法違規行為專項行動方案

  工業和資訊化部

  公安部

  國土資源部

  環境保護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

  工商總局

  安全監管總局

  2014年9月30日

  附件:

打擊稀土違法違規行為專項行動方案


  一、工作重點和要求

  按照《國務院關於促進稀土行業持續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1]12號)要求,請有關省(區、市)人民政府落實相關市、縣政府監管責任,組織有關部門對稀土開採、生産、流通企業逐一核查(名單見附件1),聯合查處稀土開採、生産、流通企業非法開採、買賣加工非法礦産品、偷逃稅費、非法産品異地開票等行為,有關重點稀土産區要根據專用發票及舉報等線索重點查辦2-3起典型案件。

  (一)查處非法稀土開採行為

  重點核查稀土礦山開採及稅費繳納情況。嚴厲查處非法盜採、越界開採、超指標開採、環保未批先建等行為,取締非法開採(回收)礦點,依法沒收礦産品及違法所得;追繳礦山開採企業未足額繳納的稀土增值稅、礦産資源稅及補償費等稅費;清理建設工程回收利用稀土資源項目,未經審批或手續不全的責令停産。

  (二)查處違法違規稀土生産行為

  重點核查稀土冶煉分離企業執行生産總量控制計劃情況。對無計劃、超計劃生産企業,立即責令停産,相關企業不得申報國家相關資金支援項目,減少下一年度計劃;對無環評批復文件、安評備案文件或達不到國家相關規定要求的企業,立即責令停産整改,對污染物不能穩定達標排放的,要限期整改並依法追繳排污費;對收購非法稀土礦産品的,依法沒收非法稀土礦産品及違法所得並予以處罰;對未繳納增值稅的,應補繳增值稅,並按相關規定繳納滯納金及罰款;對無法説明礦産品來源的,要求企業提供稀土礦産資源稅足額繳納證明,不能提供的由稅務部門追繳;對買賣非法稀土礦産品的個人或企業要依法立案查處。

  (三)查處流通環節的違法違規行為

  重點核查貿易企業買賣稀土礦産品情況。對買賣非法稀土礦産品的,依法沒收礦産品及違法所得並予以處罰;對未繳納增值稅的,應補繳增值稅,並按相關規定繳納滯納金及罰款;對無法説明礦産品來源的,要求企業提供礦産資源稅足額繳納證明,不能提供的由稅務部門追繳。

  各地區發現的跨省(區、市)買賣非法稀土礦産品企業、個人情況,要及時匯總報工業和資訊化部,由稀有金屬部際協調機制組織協調,反饋給相關省(區、市)查處。

  (四)核查稀土出口企業産品來源情況

  按照産品生産鏈,核查稀土出口企業産品來源,直至礦産品源頭。若源頭為非法稀土礦産品,依法沒收出口産品及所涉各環節違法所得,並予以處罰;對相關環節存在偷漏增值稅、礦産資源稅的,由稅務部門追繳。

  (五)查處重點案件

  各地要按照本方案提供的企業名單及舉報線索,對涉及稀土礦産品買賣的企業及個人逐一核查,涉嫌非法開採、違法違規生産、買賣非法礦産品或無法説明礦産品來源的,依法予以處罰;涉嫌構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按照《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國務院令第310號),移送公安機關。

  (六)建立稀土企業生産經營檔案

  各有關地方工業主管部門會同國土、稅務、工商等部門摸清本地稀土礦山企業生産、銷售及流通情況,稀土冶煉分離企業礦産品採購、生産及銷售情況,貿易企業稀土産品採購及銷售情況。在此基礎上,建立稀土企業生産經營檔案,及時掌握企業買賣稀土礦産品、加工銷售、稅費繳納、貿易對象等資訊。

  二、進度安排

  專項行動時間為2014年10月10日至2015年3月31日。分三個階段:

  (一)自查階段:10月10日至11月25日

  各省(區、市)人民政府組織相關部門和地方政府,認真核實稀土礦山、冶煉分離和貿易企業自2013年6月1日至2014年7月31日以來的生産、銷售數據等資料,到企業現場逐一核查,填寫核查表及匯總表(見附件2、3),對存在問題的企業提出處理方案,于11月25日前報工業和資訊化部。

  (二)整改階段:11月26日至2015年1月31日

  有關地方人民政府組織相關部門,對存在問題的企業立即查處和責令整改,填寫核查整頓情況匯總表(見附件4)。查處及整改情況於2015年1月31日前函告工業和資訊化部。

  (三)驗收總結:2015年2月1日至3月31日

  各地對本次專項行動進行驗收,對已完成整改的項目要對照整改方案核實驗收;對未完成整改和結案的,要説明理由並明確整改完成時間;對發現的失職瀆職、官商勾結行為,及時提交紀檢監察部門處理。各地于2015年3月31日前將總結報告報工業和資訊化部。

  專項整治過程中,工業和資訊化部會同有關部門及中央媒體組成聯合檢查組,檢查各地專項行動進展情況,對涉及稀土違法違規行為問題嚴重的案件進行掛牌督辦,對非法礦産品跨地區買賣案件進行協調追查。專項行動結束後,工業和資訊化部將會同有關部門總結本次專項行動情況報國務院。

  三、組織保障

  (一)加強組織領導,明確責任分工

  有關省(區、市)人民政府是本次專項行動的責任主體,要層層落實監管責任,切實解決存在的突出問題,確保專項行動取得實效。有關部門在地方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按分工開展工作,工業主管部門牽頭開展相關工作,負責整治稀土冶煉分離企業、貿易企業的違法違規行為:公安部門負責偵辦依法管轄的涉嫌犯罪案件;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查處稀土非法開採、超指標開採等違法違規行為;環境保護部門負責依法查處環境違法行為;海關負責打擊走私行為;工商部門負責依法查處稀土礦産品貿易企業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稅務部門負責檢查增值稅、礦産資源稅繳納情況,追繳相關稅費;安監部門負責整治安全生産問題。各相關部門要做好配合工作,形成合力,務求實效。

  (二)加強監督檢查,嚴格責任追究

  要根據專項行動的內容,逐級開展監督檢查,確保整治工作取得成效,防止走過場。對整治效果顯著的地方和部門,要給予表揚;對問題突出、工作不力的,要督促整改或通報批評;對有關部門不認真整治,甚至支援、縱容違法違規行為,以及瞞案不報、有案不查、查處不力的,由監察部門依法依規嚴肅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三)加強宣傳引導,通報典型案件

  充分發揮新聞媒體的輿論導向和監督作用,大力宣傳專項行動工作的成效,及時通報和曝光典型違法違規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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