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2日,太化股份發佈三則公告,稱公司因在2014年度虛增收入被立案調查,而由於被立案調查,公司籌劃的重組事項終止。查閱過往公告可知,公司虛增收入11.47億元,而根據太化股份2014年年報顯示,公司當年度的營業收入約為33.7億元,同比增長6.32%,凈利潤同比實現扭虧。也即,太化股份虛增收入的金額達到2014年度的三分之一。
除了虛增收入存在的立案調查事項風險之外,由此可能引發的訴訟也是太化股份未來不得不考慮的問題。“受太化股份披露的虛假財務指標誤導的投資者,其投資損失並不是投資判斷失誤造成的,這些損失都可以依照《證券法》的規定要求太化股份賠償”,上海明倫律師事務所王智斌律師分析,2015年4月28日至2016年1月27日期間買入太化股份且在2016年1月27日仍持有該股票的投資者,屬於有權提起索賠訴訟的投資者。
上級考核指標成虛增動機
今年1月份的一則公告掀開了太化股份虛增收入的一角。
財政部駐山西省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於2015年三季度對會計事務所延伸審計到太化股份。在檢查中認為公司2014年出於完成上級考核指標等目的,通過虛擬貿易虛增收入達11.47億元。
彼時,太化股份稱,公司貿易業務是公司根據政府西山綜合整治要求,從2013年主要化工生産裝置全部關停以後,在轉型發展過渡的特殊時期,維繫原來企業多年建立起來的上下游優質客戶資源,為企業將來搬遷、投産後有穩定的購銷客戶資源,實現企業的快速轉型,同時為安置下崗職工,維護社會安定,承擔社會責任和實現社會效益,尋找實現新的利稅增長,而開展的特殊時期的業務工作。在業務開展的過程中,受市場因素及對貿易工作缺乏經驗等因素影響,存在不規範現象,諸如:因生産裝置關停後流動資金緊張,貿易業務流動資金短缺,造成貿易業務毛利點比較低;由於市場採購、銷售價格變化波動較快,在市場下行時,若不及時止損,會形成更大損失,因此造成貿易業務有賺有賠;為了降低運輸、倉儲成本,減少虧噸等物流損耗成本,公司貿易業務在洽談時,明確運輸等成本由客戶承擔;貿易業務結算以銀行承兌匯票為多;貿易業務缺少暫估入庫核算流程,因此工作人員未及時按實際業務完成時間填寫出、入庫單,存在商品出入庫時間晚于買方收貨確認時間等問題。
公司稱,從檢查後對此項業務開展加強了管控措施,建立了完整的購銷合同、資金收付、發票、收發貨確認函(貨權轉移)手續,確保資金安全,堅決按貿易規矩作業務。
不過,在歷經9個月後,太化股份等來了調查通知書。
10月12日,太化股份連續發佈公告,稱收到調查通知書,而且,因為涉嫌違規,此前籌劃的重組終止。
“根據中國證監會《重大資産重組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第三款上市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産,應當符合‘上市公司及其現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涉嫌違法違規正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的情形’的規定,公司決定終止本次重大資産重組事項。”
投資者索賠漸行漸近
查閱過往公告可知,太化股份的虛增收入早有前兆。
太化股份2014年業績在預盈公告中預測,2014年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約400萬元,盈利的原因,公司的解釋是:“2013年7月份為配合山西省太原市西山地區綜合整治,氯鹼分公司生産裝置實施了關停,由於氯鹼化工行業2013年市場低迷出現大幅虧損,關停後較上年同期減少虧損;企業關停政府給予淘汰落後産能獎勵資金補貼等費用;公司盤活資産、根據資産的特性,年內分別向太原市城鄉管理委員會管轄的太原市排水管理處轉讓了供水分公司部分資産,向陽煤清徐太原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轉讓了本公司持有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污染物污排放指標,取得一定收益。”
但是,在隨後發佈的2014年年報中,凈利潤則顯示為約1910.6萬元,與業績預告相比,差別明顯。針對這些差異,上海證券交易所致函公司,要求解釋貿易業務的更多細節。
“預測數據不可能與審計數據完全一致,存在差異是允許的,但如果達近5倍的差距,存在巨大的會計差錯的概率就大幅上升,這是上交所予以監管關注的原因。現在看來,太化股份最終披露的凈利潤大幅增加,極可能與虛增11.47億貿易收入有關”王智斌律師表示。
對於證監會的調查結果,王智斌律師認為並不存在懸念,“財政部派出機構、山西省國資委、上交所都在發現太化股份虛增收入的過程中起到了關鍵作用,證監會是最後一棒,最終認定太化股份構成虛假陳述並不存在懸念,”王智斌表示。
(責任編輯:毛凱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