稻香村再燃南北之戰 “北京稻香村”商標註冊成功為關鍵誘因
“蘇稻對北稻商標構成侵權是建立在北稻商標是有效的基礎上,如果北稻商標最終被認定無效,那麼蘇稻侵權也就無從談起”
一南一北兩家“稻香村”——蘇州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下稱“蘇稻”)和北京稻香村食品有限責任公司(下稱“北稻”)近日又為商標問題爭得面紅耳赤。
3月20日,因北京一位消費者“錯買”蘇州稻香村糕點,北稻稱已向法院起訴控告蘇稻商標侵權,要求蘇稻停止侵犯商標專用權和針對北京稻香村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北稻的訴求是“希望蘇稻能堂堂正正地從各個方面以‘蘇州’字樣作為區別標識,使北京稻香村和蘇州稻香村的産品不致混淆”。
一個月後,4月20日,蘇稻在北京舉行新聞發佈會,重申自己是糕點食品“稻香村”商標的唯一持有者,北稻曾接受蘇稻的授權,使用稻香村商標,並宣佈將對北稻的“北京稻香村”商標全面提出無效申請。
兩年前,南北稻香村“商標案”一路打到最高院,最終在最高院作出裁定後暫時平息。
但原本看似塵埃落定的商標之戰卻因北稻在2015年成功註冊“北京稻香村”商標又掀波瀾。多位法律界人士表示,“北京稻香村”這一商標的有效性成為影響此次爭端接下來走向的關鍵因素。
十年“商標戰”
目前涉及“稻香村”這一品牌的企業,有南稻、北稻以及保定稻之分。“南稻”指的是蘇州稻香村,“北稻”指的是北京(三禾)稻香村,“保定稻”則是保定生産的稻香村。
雖然對“稻香村”商標最火熱的爭奪者是北稻與蘇稻,然而最先註冊申請稻香村商標的是已經銷聲匿跡的保定稻香村。
1983年,國有企業保定稻香村食品廠在還沒有確離市場經濟體制的年代就註冊了月餅類商標“稻香村”。
直到2002年,已到破産邊緣的保定稻香村以商標入股的形式與北京新亞食品技術開發公司(以下簡稱“北京新亞”)組建了保定稻香村新亞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保稻新亞”)。2003年,“稻香村”商標權被無償轉讓到新的合營公司名下,此時商標的實際控制人為北京新亞。
此時的北稻手中持有于1997年註冊的手寫體“稻香村”商標,只不過並非糕點類,只包括元宵、粽子等産品。
2004年被北京新亞承包的保稻新亞入股蘇州稻香村,並與蘇稻簽訂了商標轉讓協議。“稻香村”商標以55萬元的身價落入蘇稻囊中。
“稻香村”商標南下蘇州,北稻與蘇稻的正面交鋒也由此開始。
保定稻香村最初註冊的商標為圓形圖案,裏面是由“稻香村”和“DXC”組合而成。蘇稻在接手商標後,重啟商標設計,“這個商標看上去很明顯是上世紀80年代註冊的,我們希望把它調整得更具老字號特色。”蘇稻方面表示。
2006年7月18日,蘇稻正式申請註冊扇形手寫體的“稻香村”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為糖果、餅乾、麵包等食品商品。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簡稱商標局)經審查對扇形“稻香村”商標予以初步審定公告。
2008年1月22日,蘇稻與北稻簽訂了《商標許可合同》並在商標局備案,許可使用期限從2008年1月22日至2008年12月30日,約定許可使用費為北稻銷售額的3%。
也就在這一年,北京蘇稻食品有限公司成立,蘇稻正式進軍北京市場。北稻也申請註冊糕點類商標,但因蘇稻商標在先未能通過。
2009年,在蘇稻已經使用扇形商標3年之後,北稻對此商標提出異議申請,理由是其與該公司1997年註冊的手寫體“北京稻香村”商標類似。商標局最初裁定北稻所提異議理由不成立,北稻不服,向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商評委)申請復審。
2013年4月,商評委裁定,對蘇稻的扇形手寫體“稻香村”商標不予核準註冊。
蘇稻不服商評委的裁定,先後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起訴,使得“稻香村”商標爭議轟動全國。
2014年,北京市一中院、北京市高院及最高人民法院又先後作出判決和裁定,認定:蘇州稻香村申請的扇形“稻香村”商標與北京稻香村手寫體“稻香村”商標構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不予核準註冊。
業內人士表示,當時最高院的裁定中明確當時的市場格局是共同使用商號,在商標註冊範圍內使用各自的商標。
再起波瀾
最高院作出裁定之時,北稻的新商標“北京稻香村”尚未註冊成功。
在2009年針對蘇稻商標異議的結果還沒有敲定之時,北稻已經開始糕點類商標“北京稻香村”的申請。據北稻向記者介紹,其于2010年3月提交商標註冊申請,2010年12月通過商標局審查進入公告。
儘管蘇稻在“北京稻香村”商標進入公告後幾次提出異議,但皆被駁回。
2015年“北京稻香村”商標被予以註冊。
至此,蘇稻的新商標未能註冊,北稻的新商標已經上線,“商標戰”再起波瀾。
自2015年9月起,北稻公司先後在北京智慧財産權法院、東城區法院、豐台區法院、朝陽區法院對蘇稻公司及其關聯公司提起了4起商標侵權訴訟。
北稻對於蘇稻使用糕點類“稻香村”商標的方式提出了異議。
“判決生效兩年後,蘇州稻香村不僅未停止使用扇形‘稻香村’商標,而且又使用了與北京稻香村手寫體‘稻香村’商標更為近似的無邊框‘稻香村’字體商標,但該商標早在2015年就已被商標局裁定不予核準註冊。”北稻常務副總經理池向東曾公開表示。
北稻在其訴訟請求中還指出,要求蘇稻在企業名稱和多家門店的字號上明確“蘇州”二字。
據北稻相關負責人介紹,目前各侵權訴訟案件均已立案。
對於北稻的訴訟請求,蘇稻強調自己是糕點食品類“稻香村”商標的唯一持有者,北京稻香村是被授權在糕點上使用稻香村商標,商標被許可人反訴權利人,匪夷所思,並宣佈將對北京稻香村商標全面提出無效申請。
蘇稻方面向法治週末記者表示:北稻對蘇稻註冊3006群組(糕點類等)商標提出異議時,引證的是北稻在3007群組(元宵類等)中有類似商品,蘇稻商標未能註冊成功。但北稻卻在2015年獲得註冊3006群組商標,此舉嚴重違背了商標法基本原則。因此對北稻的商標全面提出無效申請。
侵權案件或因無效申請擱置
“蘇稻對北稻商標構成侵權是建立在北稻商標是有效的基礎上,如果北稻商標最終被認定無效,那麼蘇稻侵權也就無從談起。”趙虎告訴記者。
北京德和衡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姚克楓則對法治週末記者表示:“蘇稻和北稻在糕點這一項的商標明顯突出的都是‘稻香村’三個字。但北稻無權要求蘇稻在自己商標上標注蘇州,蘇稻作為商標的權利人有在全國範圍使用該商標的權利。就本案的特殊情況,即使一方不規範使用商標,除非使用了與對方完全相同的商標,否則,不應當屬於侵犯另外一方商標權。”
“如果説之前南北稻香村的法律糾紛是由於雙方歷史遺留問題造成的,那麼新一輪的法律糾紛起點正是‘北京稻香村’糕點類商標的成功註冊,而這一問題其實是可以避免的。”趙虎表示。
“根據此前獲得註冊的情況可知,當時相關部門認為粽子、元宵等和糕點是不同商品類別的,而經過消費習慣的變遷,目前粽子、元宵、年糕與糕點已經屬於相似商品,因此兩者存在共存現象。北稻又能夠註冊在糕點上的商標,這恰是商標部門在審查商標的不統一性造成的。”姚克楓表示。
而正是案件的特殊性使得案件接下來的走向難以預測。
姚克楓認為:“如果按照目前的普遍理解和法律現狀,蘇稻申請‘北京稻香村’商標無效成功的可能性極大,但本案參雜歷史原因和各種因素,對其申請北京稻香村商標無效的結果很難預估。”
趙虎表示:“按照以往的審判原則,法院往往會中止北稻公司起訴蘇稻公司的商標侵權民事訴訟,等商評委作出裁定後再繼續審理,而如果雙方對商評委裁定不服,則可能會提起對商評委的行政訴訟,屆時,‘稻香村’商標大戰或將更為漫長。”來源:法治週末
(責任編輯:王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