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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網購蘋果新機有瑕疵 京東被判三倍賠償

  • 發佈時間:2016-03-30 12:06:46  來源:法制網  作者:黃潔  責任編輯:李春暉

  陳先生在京東網上商城購買了一部蘋果手機,結果因為手機本身故障導致耳機無法使用,且經蘋果授權服務商返廠維修後發現,該手機經過非授權的改裝或拆卸,因此拒絕保修。而京東商城也以發票遺失、外觀審核不通過等原因拒絕退換。為此,陳先生將北京京東世紀資訊技術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三倍賠償。記者今天獲悉,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近日作出判決,支援了陳先生的訴請。

  2015年6月27日,陳先生在京東商城上購買了一部Apple iPhone 5s(A1530)16GB銀色移動聯通4G手機,線上支付了3488元手機款後,于7月2日收到新手機。

  第二天陳先生就發現,手機耳機始終沒有聲音,並經過測試發現手機本身存在故障。為此,陳先生向京東申請退貨,可最終卻因為陳先生購買手機的發票丟失而無法退貨。隨後,陳先生又嘗試換貨,可最終卻因為外觀審核未通過而換貨失敗。

  為了這部故障手機,陳先生曾自行前往蘋果授權服務商處進行修理。可經過返廠維修後,蘋果售後卻向陳先生出具了一份不予保修的報告書,寫明故障手機經過非Apple授權的改裝或者拆卸導致該設備無法使用或在維修過程中變得無法使用,因此不在保修的範圍內。陳先生隨後向京東線上售後提交了投訴,要求京東世紀公司退貨並進行三倍賠償,最終因與京東世紀公司未能達成一致起訴到法院。

  在審理過程中,被告方京東世紀公司提出,由於陳先生開具發票的抬頭為動感公司,而非陳先生個人,因此陳先生購買手機的行為不屬於個人消費行為,無法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的三倍賠償原則。

  但是京東世紀公司的説法卻沒有得到法院的支援。海淀法院在審理後認為,陳先生在京東世紀公司設立的網站中購買了手機,京東世紀公司出具了發票,陳先生與京東世紀公司之間存在合法的買賣合同關係。雖然陳先生要求開具的發票抬頭為動感公司,但動感公司隨後為陳先生出具了相關證據,證明陳先生購買手機的行為與公司無關。因此,陳先生與京東世紀公司應為買賣合同關係的主體,應受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保護。

  至於京東世紀公司在銷售過程中是否存在欺詐,雖然京東世紀公司已經盡到了合理的審查義務,但根據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經營者存在“欺詐行為”並不要求經營者必須具備欺詐消費者的主觀故意,且不以消費者人身、財産受損失為前提。本案中,京東世紀公司出售的手機無法實現陳先生的全部使用目的,對於陳先生而言京東世紀公司就存在著欺詐行為,因此陳先生要求京東世紀公司支付三倍賠償款的訴訟請求應當得到支援。

  據此,法院一審判決京東世紀公司給付陳先生賠償款1046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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