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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東出售iPhone有問題被判3倍賠償

  • 發佈時間:2016-03-28 14:38:00  來源:北京晚報  作者:林靖  責任編輯:羅伯特

  陳先生在京東網上商城買了一部蘋果手機,發現耳機始終沒聲音,送蘋果授權維修商修理時,卻被告知這部手機經非Apple授權的改裝或拆卸,因此不在保修範圍內。於是,陳先生與北京京東世紀資訊技術有限公司對簿公堂,索賠3倍賠償及誤工費、交通費等損失。今天記者從海淀法院獲悉,上地法庭判決“京東”3倍賠償共計10464元。

  陳先生於去年6月27日在京東商城購買了一部iPhone 5s(A1530)16GB移動聯通4G手機。7月2日收到新手機後,發現手機耳機始終沒聲音,起初,他懷疑耳機出了問題,但測試發現存在故障的是手機。

  7月4日,陳先生通過京東商城的線上客服提交了退貨申請。當月6日客服來電,指導陳先生嘗試通過將手機恢復至出廠設置來消除故障,最終失敗。當月7日京東線上客服審核通過了陳先生的退貨申請。當月8日,京東物流人員到府取件,但因陳先生遺失了手機發票,導致退貨失敗。

  7月13日,陳先生向京東售後提交換貨申請。當月23日,京東商城通過換貨審核,並派物流人員到府取走手機,但當日又告知其換貨服務申請審核不通過,原因是“外觀審核不通過”,將手機退還給了陳先生。陳先生只得不斷與京東商城交涉,但最終雙方無法達成一致。

  於是,陳先生在去年8月3日決定自行前往蘋果授權服務商處修理手機故障。現場維修人員確認手機耳機插孔故障,要求返廠維修,陳先生填寫了服務報告書。手機經廠家返廠檢查後,蘋果售後向陳先生出具了一份不予保修的報告書:故障手機經非Apple授權的改裝或拆卸,導致該設備無法使用或在維修過程中變得無法使用,因此不在保修範圍內。陳先生隨後向京東線上售後投訴,要求退貨並予3倍賠償,但遭拒。

  法庭上,京東世紀公司稱,陳先生起訴的主體以及被告京東世紀公司的主體資格均不適格。“陳先生買手機時要求開具的發票抬頭為動感公司,而並非他個人;而且發票是由京東世紀公司成都分公司開具的。”京東世紀公司認為,買賣合同雙方並非陳先生與京東世紀公司,買手機的行為也不屬於個人消費行為,不應受“消法”的保護。而既非個人消費行為,當然也無法適用“消法”中的3倍賠償原則。

  海淀法院上地法庭認為,陳先生在京東世紀公司網站購買手機,京東世紀公司出具了發票,雙方存在合法的買賣合同關係。雖然陳先生要求開具的發票抬頭為動感公司,但動感公司為陳先生出具證據,證明其購買手機與公司無關。而京東世紀公司成都分公司雖為發票開具方,但陳先生有權選擇總公司和分公司的任何一方起訴。所以雙方應為買賣合同關係的主體,該合同受消法保護。

  法院認為,“京東”所售手機無法實現陳先生的全部使用目的,對於陳先生而言“京東”存在欺詐行為。最後,法院判決京東世紀公司3倍賠償10464元。但因陳先生無法證明其遭受的誤工費和交通費,故這項訴求無法得到支援。(記者 林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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