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港曾歷經三次體制變遷 被指政企分而不離
- 發佈時間:2015-08-19 08:31:07 來源:新京報 責任編輯:李春暉
針對天津港“8·12”爆炸事故已召開的八場發佈會上,一直沒有天津港的領導現身,而現場針對“天津港”的提問,也多次“卡殼”,這是天津市有關部門的領導對天津港的一些事務不掌握,還是別有原因?
在昨天的發佈會上,有記者提問天津市委常委、濱海新區區委書記宗國英:天津港的人事任免權是不是歸天津市?宗國英回應説:“港口的管理是由交通運輸部統一的、按照交通(運輸)部的管理辦法,由市委市政府統籌。”
天津港的三次體制變遷
天津港的管理是按交通運輸部統一的辦法進行,而統籌則是天津市委市政府,天津港與天津市到底是怎樣的一個關係?回答這個問題,必須回看天津港的體制變遷。
天津當地主流新聞網站“北方網”記錄的天津港歷史沿革顯示:1950年9月15日,正式成立交通部天津區港務局,為港航合一體制,專門管理港口航政、港政和裝卸倉儲業務,是天津港口有史以來第一個實行統一管理的政、企合一機構。
上述由交通部直管的政企合一的管理模式,一直持續到改革開放初期。
1984年,天津港開始實施“雙重領導、地方為主”的行政管理體制,“交通部天津港務管理局”也更名為“天津港務局”。
天津市交通港口管理局一名原領導當年曾撰文解釋説:國家財力有限,而通過港口受益的各地政府無權過問港口建設和發展,造成港口建設與經濟發展比例失調。
北方網則稱,1984年後,“天津港與天津市真正‘綁’在了一起”。
從1984年到2003年,天津港的雙重領導體制運作了近20年,再次變革。
2001年,國務院決定將“雙重領導”的港口改為地方政府直接管理,並進一步實行政企分開。
2003年11月,經天津市委批准,天津港務局將行政職能轉交給天津市交通委員會,轉制為天津港(集團)有限公司。2004年6月3日,天津港(集團)有限公司正式掛牌。
2004年起,《港口法》實施,按照這部法律規定,天津市的港口管理部門係天津市交通運輸委員會,依法對港口實施行政管理。而港口企業天津港(集團)有限公司,則作為獨立的市場主體,依法從事經營活動。
政企分離多年“分而不離”
按照國家要求,我國港口從2001年起就政企分開。天津港從2003年起,也已開始政企分離。
知情人士告訴新京報記者,天津港12年前就將行政職能轉交給了天津市,可涉及天津港的事務,地方政府協調、統籌仍有難度。他舉例説,當年,事故發生地附近居民的落戶問題,就協調了很長時間,最後的結果是戶籍管轄由天津港的公安機關負責。
在第二場發佈會上,天津市公安消防局局長周天在介紹當晚救火處置時稱,天津市消防總隊第二批人員剛抵達就發生了爆炸,之前由天津市港區公安局消防隊進行處置,具體處置方法不清楚。
天津市公安局一位工作人員透露,周天之所以不了解天津港消防支隊如何處置火情,是因為天津港公安局根本不屬於天津市公安局系統,“他們(天津港)公安局是一個獨立系統,編制和關係都屬於天津港的,跟我們沒有太大聯繫”。
作為業務指導部門,交通運輸部門至今仍對某些業務有領導權。天津海事局官網顯示,去年1月,天津海事局搞了一次危險貨物集裝箱裝箱品質專項檢查活動,瑞海公司在5家危險貨物裝箱場站中,排在第二名;去年3月,北疆海事局還聯合轄區公安、消防部門在瑞海公司舉辦了劇毒危險化學品泄漏事故應急演練。
海事監察是交通運輸部門的職能。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就是交通運輸部的直屬行政機構。
在第二場發佈會上,天津市安監局副局長高懷友也表示,瑞海公司的安評報告能不能公開,要與交通運輸部門研究並徵求其同意。在隨後的發佈會上,高懷友再次表示,危化企業的安全生産許可,由交通部發放。
如何破除體制機制障礙?
上述政企不分等管理體制問題,是否引起了天津市的重視?天津官方沒有回應相關問題。不過,在爆炸前兩天的8月10日,天津官方發佈消息稱,天津市委巡視組進駐天津港等12家市管國企。
天津官方稱,進駐後,天津市委巡視組重點發現是否存在權力尋租等腐敗問題;被巡視單位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特別是主要負責人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組織紀律的行為,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搞“四風”的問題。
按照新巡視工作條例的規定,巡視組進駐天津港後,可以開展專項檢查,還可以提請有關單位協助。巡視中如果發現重要情況、重大問題,特殊情況下可以向市委書記直接報告。
國家行政學院教授竹立家表示,巡視制度的一個原則是向下一級黨組織開展巡視,所以天津市委巡視組可以巡視天津港的黨委領導班子。
竹立家強調,公安部、最高檢等多個部門組成的國務院調查組已經成立,國務院調查組可以直接向中央領導彙報,“如果天津港存在多年沒有破除的體制機制障礙,那麼國務院調查組更能衝破阻礙,從根本上解決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