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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印發福建、上海、天津及廣東自貿區總體方案

  • 發佈時間:2015-04-20 14:18:00  來源:中國廣播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務院批准《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以下簡稱《方案》),現予印發。

  一、建立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以下簡稱自貿試驗區),是黨中央、國務院作出的重大決策,是在新形勢下推進改革開放和促進內地與港澳深度合作的重要舉措,對加快政府職能轉變、積極探索管理模式創新、促進貿易和投資便利化,為全面深化改革和擴大開放探索新途徑、積累新經驗,具有重要意義。

  二、自貿試驗區要當好改革開放排頭兵、創新發展先行者,以制度創新為核心,貫徹“一帶一路”建設等國家戰略,在構建開放型經濟新體制、探索粵港澳經濟合作新模式、建設法治化營商環境等方面,率先挖掘改革潛力,破解改革難題。要積極探索外商投資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模式,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提高行政管理效能,提升事中事後監管能力和水準。

  三、廣東省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解放思想、改革創新,大膽實踐、積極探索,統籌謀劃、加強協調,支援自貿試驗區先行先試。要加強組織領導,明確責任主體,精心組織好《方案》實施工作,有效防控各類風險。要及時總結評估試點實施效果,形成可複製可推廣的改革經驗,發揮示範帶動、服務全國的積極作用。

  四、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授權國務院在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以及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擴展區域暫時調整有關法律規定的行政審批的決定》,相應暫時調整有關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文件的部分規定。具體由國務院另行印發。

  五、《方案》實施中的重大問題,廣東省人民政府要及時向國務院請示報告。

  國務院

  2015年4月8日

  (此件公開發佈)

  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

  建立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以下簡稱自貿試驗區)是黨中央、國務院作出的重大決策,是新形勢下全面深化改革、擴大開放和促進內地與港澳深度合作的重大舉措。為全面有效推進自貿試驗區建設,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緊緊圍繞國家戰略,進一步解放思想,先行先試,以開放促改革、促發展,以制度創新為核心,促進內地與港澳經濟深度合作,為全面深化改革和擴大開放探索新途徑、積累新經驗,發揮示範帶動、服務全國的積極作用。

  (二)戰略定位。

  依託港澳、服務內地、面向世界,將自貿試驗區建設成為粵港澳深度合作示範區、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重要樞紐和全國新一輪改革開放先行地。

  (三)發展目標。

  經過三至五年改革試驗,營造國際化、市場化、法治化營商環境,構建開放型經濟新體制,實現粵港澳深度合作,形成國際經濟合作競爭新優勢,力爭建成符合國際高標準的法制環境規範、投資貿易便利、輻射帶動功能突出、監管安全高效的自由貿易園區。

  二、區位佈局

  (一)實施範圍。

  自貿試驗區的實施範圍116.2平方公里,涵蓋三個片區:廣州南沙新區片區60平方公里(含廣州南沙保稅港區7.06平方公里),深圳前海蛇口片區28.2平方公里(含深圳前海灣保稅港區3.71平方公里),珠海橫琴新區片區28平方公里。

  自貿試驗區土地開發利用須遵守土地利用法律法規。

  (二)功能劃分。

  按區域佈局劃分,廣州南沙新區片區重點發展航運物流、特色金融、國際商貿、高端製造等産業,建設以生産性服務業為主導的現代産業新高地和具有世界先進水準的綜合服務樞紐;深圳前海蛇口片區重點發展金融、現代物流、資訊服務、科技服務等戰略性新興服務業,建設我國金融業對外開放試驗示範窗口、世界服務貿易重要基地和國際性樞紐港;珠海橫琴新區片區重點發展旅遊休閒健康、商務金融服務、文化科教和高新技術等産業,建設文化教育開放先導區和國際商務服務休閒旅遊基地,打造促進澳門經濟適度多元發展新載體。

  按海關監管方式劃分,廣州南沙新區片區和深圳前海蛇口片區內的非海關特殊監管區域,重點探索體制機制創新,積極發展現代服務業和高端製造業;廣州南沙保稅港區和深圳前海灣保稅港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試點以貨物貿易便利化為主要內容的制度創新,主要開展國際貿易和保稅服務等業務;珠海橫琴新區片區試點有關貨物貿易便利化和現代服務業發展的制度創新。

  三、主要任務和措施

  (一)建設國際化、市場化、法治化營商環境。

  1.優化法治環境。在擴大開放的制度建設上大膽探索、先行先試,加快形成高標準投資貿易規則體系。按照統一、公開、公平原則,試點開展對內對外開放的執法與司法建設,實現各類市場主體公平競爭。強化自貿試驗區制度性和程式性法規規章建設,完善公眾參與法規規章起草機制,探索委託第三方起草法規規章草案。對涉及自貿試驗區投資貿易等商事案件,建立專業化審理機制。完善智慧財産權管理和執法體制,完善智慧財産權糾紛調解和維權援助機制,探索建立自貿試驗區重點産業智慧財産權快速維權機制。發展國際仲裁、商事調解機制。

  2.創新行政管理體制。按照權責一致原則,建立行政權責清單制度,明確政府職能邊界。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最大限度取消行政審批事項。推進行政審批標準化、資訊化建設,探索全程電子化登記和電子營業執照管理,建立一口受理、同步審批的“一站式”高效服務模式,建設市場準入統一平臺和國際貿易“單一窗口”,實現多部門資訊共用和協同管理。深化投資管理體制改革,對實行備案制的企業投資項目,探索備案文件自動獲准制。建立集中統一的綜合行政執法體系,相對集中執法權,建設網上執法辦案系統,建設聯勤聯動指揮平臺。提高智慧財産權行政執法與海關保護的協調性和便捷性。探索設立法定機構,將專業性、技術性或社會參與性較強的公共管理和服務職能交由法定機構承擔。建立行政諮詢體系,成立由粵港澳專業人士組成的專業諮詢委員會,為自貿試驗區發展提供諮詢。推進建立一體化的廉政監督新機制。

  3.建立寬進嚴管的市場準入和監管制度。實施自貿試驗區外商投資負面清單制度,減少和取消對外商投資準入限制,重點擴大服務業和製造業對外開放,提高開放度和透明度。對外商投資實行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模式,對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之外領域的外商投資項目實行備案制(國務院規定對國內投資項目保留核準的除外),由廣東省負責辦理;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授權,將外商投資企業設立、變更及合同章程審批改為備案管理,由廣東省負責辦理,備案後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健全社會誠信體系,建立企業誠信制度,開展信用調查和等級評價,完善企業信用約束機制,實施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制度。完善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實施企業年報公示、經營異常名錄和嚴重違法企業名單制度。以商務誠信為核心,在追溯、監管、執法、處罰、先行賠付等方面強化全流程監管。配合國家有關部門實施外商投資國家安全審查和經營者集中反壟斷審查,實施外商投資全週期監管。探索把服務相關行業的管理職能交由社會組織承擔,建立健全行業協會法人治理結構。根據高標準國際投資和貿易規則要求,強化企業責任,完善工資支付保障和集體協商制度,建立工作環境損害監督等制度,嚴格執行環境保護法規和標準,探索開展出口産品低碳認證。

  (二)深入推進粵港澳服務貿易自由化。

  4.進一步擴大對港澳服務業開放。在《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及其補充協議(以下統稱《安排》)框架下探索對港澳更深度的開放,進一步取消或放寬對港澳投資者的資質要求、股比限制、經營範圍等準入限制,重點在金融服務、交通航運服務、商貿服務、專業服務、科技服務等領域取得突破。允許港澳服務提供者在自貿試驗區設立獨資國際船舶運輸企業,經營國際海上船舶運輸服務。允許港澳服務提供者在自貿試驗區設立自費出國留學仲介服務機構。支援在自貿試驗區內設立的港澳資旅行社(各限5家)經營內地居民出國(境)(不包括台灣地區)團隊旅遊業務。在自貿試驗區內試行粵港澳認證及相關檢測業務互認制度,實行“一次認證、一次檢測、三地通行”,適度放開港澳認證機構進入自貿試驗區開展認證檢測業務,比照內地認證機構、檢查機構和實驗室,給予港澳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的合資與獨資認證機構、檢查機構和實驗室同等待遇。允許港澳服務提供者發展高端醫療服務,開展粵港澳醫療機構轉診合作試點。建設具有粵港澳特色的中醫藥産業基地。優化自貿試驗區區域佈局,規劃特定區域,建設港澳現代服務業集聚發展區。

  5.促進服務要素便捷流動。推進粵港澳服務行業管理標準和規則相銜接。結合國家關於外籍高層次人才認定以及入出境和工作生活待遇政策,研究制訂自貿試驗區港澳及外籍高層次人才認定辦法,為高層次人才入出境、在華停居留提供便利,在項目申報、創新創業、評價激勵、服務保障等方面給予特殊政策。探索通過特殊機制安排,推進粵港澳服務業人員職業資格互認。探索在自貿試驗區工作、居住的港澳人士社會保障與港澳有效銜接。創新粵港澳口岸通關模式,推進建設統一高效、與港澳聯動的口岸監管機制,加快推進粵港、粵澳之間資訊互換、監管互認、執法互助。加快實施澳門車輛在橫琴與澳門間便利進出政策,制定粵港、粵澳遊艇出入境便利化措施。支援建設自貿試驗區至我國國際通信業務出入口局的直達國際數據專用通道,建設互聯互通的資訊環境。

  (三)強化國際貿易功能整合。

  6.推進貿易發展方式轉變。粵港澳共同加強與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沿線國家和地區的貿易往來,開拓國際市場。鼓勵企業在自貿試驗區設立總部,建立整合物流、貿易、結算等功能的營運中心。探索自貿試驗區與港澳聯動發展離岸貿易。加強粵港澳會展業合作,在嚴格執行貨物進出口稅收政策前提下,允許在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設立保稅展示交易平臺。支援開展汽車平行進口試點,平行進口汽車應符合國家品質安全標準,進口商應承擔售後服務、召回、“三包”等責任,並向消費者警示消費風險。鼓勵融資租賃業創新發展,對註冊在自貿試驗區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的融資租賃企業進出口飛機、船舶和海洋工程結構物等大型設備涉及跨關區的,在確保有效監管和執行現行相關稅收政策前提下,按物流實際需要,實行海關異地委託監管。支援在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開展期貨保稅交割、倉單質押融資等業務。創新粵港澳電子商務互動發展模式。按照公平競爭原則,積極發展跨境電子商務,完善相應的海關監管、檢驗檢疫、退稅、跨境支付、物流等支撐系統,加快推進跨境貿易電子商務配套平臺建設。拓展服務貿易新領域,搭建服務貿易公共服務平臺。建立華南地區智慧財産權運營中心,探索開展智慧財産權處置和收益管理改革試點。積極承接服務外包,推進軟體研發、工業設計、資訊管理等業務發展。加強粵港澳産品檢驗檢測技術和標準研究合作,逐步推進第三方結果採信,逐步擴大粵港澳三方計量服務互認範疇。改革和加強原産地證簽證管理,便利證書申領,強化事中事後監管。

  7.增強國際航運服務功能。建立自貿試驗區與粵港澳海空港聯動機制,建設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物流樞紐,探索具有國際競爭力的航運發展制度和協同運作模式。探索與港澳在貨運代理和貨物運輸等方面的規範和標準對接,推動港澳國際航運高端産業向內地延伸和拓展。積極發展國際船舶運輸、國際船舶管理、國際船員服務、國際航運經紀等産業,支援港澳投資國際遠洋、國際航空運輸服務,允許在自貿試驗區試點航空快件國際和臺港澳轉机集拼業務。允許設立外商獨資國際船舶管理企業。放寬在自貿試驗區設立的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國際船舶企業的外資股比限制。允許外商以合資、合作形式從事公共國際船舶代理業務,外方持股比例放寬至51%,將外資經營國際船舶管理業務的許可許可權下放給廣東省。促進航運金融發展,建設航運交易資訊平臺,發展航運電子商務、支付結算等業務,推進組建專業化地方法人航運保險機構,允許境內外保險公司和保險經紀公司等服務仲介設立營業機構並開展航運保險業務,探索航運運價指數場外衍生品開發與交易業務。推動轉机集拼業務發展,允許中資公司擁有或控股擁有的非五星旗船,試點開展外貿集裝箱在國內沿海港口和自貿試驗區內港口之間的沿海捎帶業務。在落實國際船舶登記制度相關配套政策基礎上,自貿試驗區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中方投資人持有船公司的股權比例可低於50%。充分利用現有中資“方便旗”船稅收優惠政策,促進符合條件的船舶在自貿試驗區落戶登記。允許在自貿試驗區內註冊的內地資本郵輪企業所屬“方便旗”郵輪,經批准從事兩岸四地郵輪運輸和其他國內運輸。簡化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許可程式,優化船舶營運、檢驗與登記業務流程,形成高效率的船舶登記制度。

  (四)深化金融領域開放創新。

  8.推動跨境人民幣業務創新發展。推動人民幣作為自貿試驗區與港澳地區及國外跨境大額貿易和投資計價、結算的主要貨幣。推動自貿試驗區與港澳地區開展雙向人民幣融資。在總結其他地區相關試點經驗、完善宏觀審慎管理機制基礎上,研究適時允許自貿試驗區企業在一定範圍內進行跨境人民幣融資、允許自貿試驗區銀行業金融機構與港澳同業機構開展跨境人民幣借款等業務。支援粵港澳三地機構在自貿試驗區共同設立人民幣海外投貸基金。允許自貿試驗區金融機構和企業從港澳及國外借用人民幣資金。支援自貿試驗區內港澳資企業的境外母公司按規定在境內資本市場發行人民幣債券。研究探索自貿試驗區企業在香港股票市場發行人民幣股票,放寬區內企業在境外發行本外幣債券的審批和規模限制,所籌資金根據需要可調回區內使用。支援符合條件的港澳金融機構在自貿試驗區以人民幣進行新設、增資或參股自貿試驗區內金融機構等直接投資活動。在《安排》框架下,研究探索自貿試驗區金融機構與港澳地區同業開展跨境人民幣信貸資産轉讓業務。允許自貿試驗區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保險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開展與港澳地區跨境人民幣業務。支援與港澳地區開展個人跨境人民幣業務創新。

  9.推動適應粵港澳服務貿易自由化的金融創新。在《安排》框架下,完善金融業負面清單準入模式,簡化金融機構準入方式,推動自貿試驗區金融服務業對港澳地區進一步開放。允許符合條件的外國金融機構設立外商獨資銀行,符合條件的外國金融機構與中國公司、企業出資共同設立中外合資銀行。在條件具備時,適時在自貿試驗區內試點設立有限牌照銀行。降低港澳資保險公司進入自貿試驗區的門檻,支援符合條件的港澳保險公司在自貿試驗區設立分支機構,對進入自貿試驗區的港澳保險公司分支機構視同內地保險機構,適用相同或相近的監管法規。支援符合條件的港澳保險仲介機構進入自貿試驗區,適用與內地保險仲介機構相同或相近的準入標準和監管法規。在自貿試驗區建立與粵港澳商貿、旅遊、物流、資訊等服務貿易自由化相適應的金融服務體系。積極推動個人本外幣兌換特許機構、外匯代兌點發展和銀行卡使用,便利港元、澳門元在自貿試驗區兌換使用。在完善相關管理辦法、加強有效監管前提下,支援商業銀行在自貿試驗區內設立機構開展外幣離岸業務,允許自貿試驗區內符合條件的中資銀行試點開辦外幣離岸業務。允許外資股權投資管理機構、外資創業投資管理機構在自貿試驗區發起管理人民幣股權投資和創業投資基金。建立健全全口徑外債宏觀審慎管理框架,探索外債管理新模式。在《安排》框架下,推動自貿試驗區公共服務領域的支付服務向粵港澳三地銀行業開放,允許自貿試驗區內註冊設立的、擬從事支付服務的港澳資非金融機構,在符合支付服務市場發展政策導向以及《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規定資質條件的前提下,依法從事第三方支付業務。支援符合條件的內地和港澳地區機構在自貿試驗區設立金融租賃公司、融資租賃公司,開展飛機、船舶和海洋工程設備等融資租賃業務。統一內外資融資租賃企業準入標準、審批流程和事中事後監管,允許註冊在自貿試驗區內由廣東省商務主管部門準入的內資融資租賃企業享受與現行內資融資租賃試點企業同等待遇。支援商業保理業務發展,探索適合商業保理髮展的外匯管理模式。穩妥推進外商投資典當行試點。創新智慧財産權投融資及保險、風險投資、信託等金融服務,推動建立智慧財産權質物處置機制。發展與港澳地區保險服務貿易,探索與港澳地區保險産品互認、資金互通、市場互聯的機制。支援自貿試驗區內符合互認條件的基金産品參與內地與香港基金産品互認。允許自貿試驗區在符合國家規定前提下開展貴金屬(除黃金外)跨境現貨交易。允許境內期貨交易所在自貿試驗區內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設立大宗商品期貨保稅交割倉庫,支援港澳地區企業參與商品期貨交易。

  10.推動投融資便利化。探索實行本外幣賬戶管理新模式,在賬戶設置、賬戶業務範圍、資金劃轉和流動監測機制方面進行創新。探索通過自由貿易賬戶和其他風險可控的方式,開展跨境投融資創新業務。在風險可控前提下,開展以資本項目可兌換為重點的外匯管理改革試點。支援自貿試驗區金融機構與港澳地區同業合作開展跨境擔保業務。允許在自貿試驗區註冊的機構在宏觀審慎框架下從境外融入本外幣資金和境外發行本外幣債券。深化外匯管理改革,將直接投資外匯登記下放銀行辦理,外商直接投資項下外匯資本金可意願結匯,進一步提高對外放款比例。提高投融資便利化水準,統一內外資企業外債政策,建立健全外債宏觀審慎管理制度。區內試行資本項目限額內可兌換,符合條件的區內機構在限額內自主開展直接投資、並購、債務工具、金融類投資等交易。構建個人跨境投資權益保護制度,嚴格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建立健全對區內個人投資的資金流動監測預警和風險防範機制。深化跨國公司本外幣資金集中運營管理改革試點。研究探索自貿試驗區與港澳地區和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沿線國家按照規定開展符合條件的跨境金融資産交易。按照國家規定設立面向港澳和國際的新型要素交易平臺,引入港澳投資者參股自貿試驗區要素交易平臺,逐步提高港澳投資者參與自貿試驗區要素平臺交易的便利化水準。研究設立以碳排放為首個品種的創新型期貨交易所。

  11.建立健全自貿試驗區金融風險防控體系。構建自貿試驗區金融宏觀審慎管理體系,建立金融監管協調機制,完善跨行業、跨市場的金融風險監測評估機制,加強對重大風險的識別和系統性金融風險的防範。探索建立本外幣一體化管理機制。綜合利用金融機構及企業主體的本外幣數據資訊,對企業、個人跨境收支進行全面監測、評價並實施分類管理。根據宏觀審慎管理需要,加強對跨境資金流動、套利金融交易的監測和管理。做好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工作,防範非法資金跨境、跨區流動,完善粵港澳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監管合作和資訊共用機制。探索在自貿試驗區建立粵港澳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協作機制以及和解、專業調解、仲裁等金融糾紛司法替代性解決機制,鼓勵金融行業協會、自律組織獨立或者聯合依法開展專業調解,建立調解與仲裁、訴訟的對接機制,加大金融消費者維權支援力度,依法維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支援建立健全金融消費者教育服務體系,積極創新自貿試驗區特色的多元化金融消費者教育産品和方式。

  (五)增強自貿試驗區輻射帶動功能。

  12.引領珠三角地區加工貿易轉型升級。發揮自貿試驗區高端要素集聚優勢,搭建服務於加工貿易轉型升級的技術研發、工業設計、智慧財産權等公共服務平臺。支援在自貿試驗區發展加工貿易結算業務、建設結算中心。支援設立符合內銷規定的加工貿易産品內銷平臺,建設加工貿易産品內銷後續服務基地。推進企業依託海關特殊監管區域開展面向國內外市場的高技術、高附加值的檢測維修等保稅服務業務。允許外商開展機電産品及零部件維修與再製造業務。建立專利導航産業發展工作機制。支援企業依託自貿試驗區開展自主行銷,拓展境內外行銷網路。

  13.打造泛珠三角區域發展綜合服務區。推動自貿試驗區與泛珠三角區域開展廣泛的經貿合作,依託自貿試驗區深化與港澳合作,更好地發揮輻射和帶動作用。鼓勵自貿試驗區內企業統籌開展國際國內貿易,形成內外貿相互促進機制。扶持和培育外貿綜合服務企業,為中小企業提供通關、融資、退稅、國際結算等服務。強化對泛珠三角區域的市場集聚和輻射功能,開展大宗商品現貨交易和國際貿易,探索構建國際商品交易集散中心、資訊中心和價格形成中心。

  14.建設內地企業和個人“走出去”重要窗口。依託港澳在金融服務、資訊資訊、國際貿易網路、風險管理等方面的優勢,將自貿試驗區建設成為內地企業和個人“走出去”的窗口和綜合服務平臺,支援國內企業和個人參與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建設。擴大企業和個人對外投資,完善“走出去”政策促進、服務保障和風險防控體系。鼓勵企業和個人創新對外投資合作方式,開展綠地投資、並購投資、證券投資、聯合投資等,逐步減少對個人對外投資的外匯管制。允許自貿試驗區金融機構按規定為自貿試驗區內個人投資者投資香港資本市場的股票、債券及其他有價證券提供服務。加強與港澳在項目對接、投資拓展、資訊交流、人才培訓等方面交流合作,共同到境外開展基礎設施建設和能源資源等合作。探索將境外産業投資與港澳資本市場有機結合,鼓勵在自貿試驗區設立專業從事境外股權投資的項目公司,支援有條件的投資者設立境外投資股權投資母基金。

  四、監管服務和稅收政策

  (一)監管服務模式。

  1.創新通關監管服務模式。廣州南沙保稅港區、深圳前海灣保稅港區等現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比照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內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的有關監管模式,實行“一線放開”、“二線安全高效管住”的通關監管服務模式,同時實施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整合優化措施,並根據自貿試驗區發展需要,不斷探索口岸監管制度創新。如海關特殊監管區域規劃面積不能滿足發展需求的,可按現行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管理規定申請擴大區域面積。除廢物原料、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散裝貨物外,檢驗檢疫在一線實施“進境檢疫,適當放寬進出口檢驗”模式,創新監管技術和方法;促進二線監管模式與一線監管模式相銜接,簡化檢驗檢疫流程,在二線推行“方便進出,嚴密防範品質安全風險”的檢驗檢疫監管模式。

  廣州南沙新區片區、深圳前海蛇口片區內的非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按照現行通關模式實施監管,不新增一線、二線分線管理方式。

  珠海橫琴新區片區按照《國務院關於橫琴開發有關政策的批復》(國函〔2011〕85號)確定的“一線放寬、二線管住、人貨分離、分類管理”原則實施分線管理。經一線進入橫琴的進口廢物原料、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進入橫琴後無法分清批次的散裝貨物,按現行進出口商品檢驗模式管理。

  2.加強監管協作。以切實維護國家安全和市場公平競爭為原則,加強各部門與廣東省人民政府的協同,完善政府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提高維護經濟社會安全的服務保障能力。

  (二)稅收政策。

  抓緊落實現有相關稅收政策,充分發揮現有政策的支援促進作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已經試點的稅收政策原則上可在自貿試驗區進行試點,其中促進貿易的選擇性徵收關稅、其他相關進出口稅收等政策在自貿試驗區內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進行試點。自貿試驗區內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實施範圍和稅收政策適用範圍維持不變。深圳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珠海橫琴稅收優惠政策不適用於自貿試驗區內其他區域。此外,在符合稅制改革方向和國際慣例,以及不導致利潤轉移和稅基侵蝕前提下,積極研究完善適應境外股權投資和離岸業務發展的稅收政策。結合上海試點實施情況,在統籌評估政策成效基礎上,研究實施啟運港退稅政策試點問題。符合條件的地區可按照政策規定申請實施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政策。

  五、保障機制

  (一)法制保障。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已經授權國務院,暫時調整《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規定的有關行政審批,自2015年3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試行。自貿試驗區需要暫時調整實施有關行政法規、國務院文件和經國務院批准的部門規章的部分規定的,按規定程式辦理。各有關部門要支援自貿試驗區在擴大投資領域開放、實施負面清單管理模式、創新投資管理體制等方面深化改革試點,及時解決試點過程中的制度保障問題。授權廣東省制定自貿試驗區落實《安排》的配套細則。廣東省要通過地方立法,制定自貿試驗區條例和管理辦法。

  (二)組織實施。

  在國務院的領導和統籌協調下,由廣東省根據試點內容,按照總體籌劃、分步實施、率先突破、逐步完善的原則組織實施。按照既有利於合力推進自貿試驗區建設,又有利於各片區獨立自主運作的原則,建立精簡高效、統一管理、分級負責的自貿試驗區管理體系。自貿試驗區建設相關事宜納入粵港、粵澳合作聯席會議機制。各有關部門要大力支援,加強指導和服務,共同推進相關體制機制創新,並注意研究新情況,解決新問題,總結新經驗,重大事項要及時報告國務院,共同把自貿試驗區建設好、管理好。

  (三)評估推廣。

  自貿試驗區要及時總結改革創新經驗和成果。商務部、廣東省人民政府要會同相關部門,對自貿試驗區試點政策執行情況進行綜合和專項評估,必要時委託內地和港澳第三方機構進行獨立評估,並將評估結果報告國務院。對試點效果好且可複製可推廣的成果,經國務院同意後推廣到全國其他地區。

  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務院批准《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以下簡稱《方案》),現予印發。

  一、建立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以下簡稱自貿試驗區),是黨中央、國務院作出的重大決策,是在新形勢下推進改革開放和深化兩岸經濟合作的重要舉措,對加快政府職能轉變、積極探索管理模式創新、促進貿易和投資便利化,為全面深化改革和擴大開放探索新途徑、積累新經驗,具有重要意義。

  二、自貿試驗區要當好改革開放排頭兵、創新發展先行者,以制度創新為核心,貫徹“一帶一路”建設等國家戰略,在構建開放型經濟新體制、探索閩臺經濟合作新模式、建設法治化營商環境等方面,率先挖掘改革潛力,破解改革難題。要積極探索外商投資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模式,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提升事中事後監管能力和水準。

  三、福建省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解放思想、改革創新,大膽實踐、積極探索,統籌謀劃、加強協調,支援自貿試驗區先行先試。要加強組織領導,明確責任主體,精心組織好《方案》實施工作,有效防控各類風險。要及時總結評估試點實施效果,形成可複製可推廣的改革經驗,發揮示範帶動、服務全國的積極作用。

  四、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授權國務院在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以及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擴展區域暫時調整有關法律規定的行政審批的決定》,相應暫時調整有關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文件的部分規定。具體由國務院另行印發。

  五、《方案》實施中的重大問題,福建省人民政府要及時向國務院請示報告。

  國務院

  2015年4月8日

  (此件公開發佈)

  自貿試驗區的實施範圍116.2平方公里,涵蓋三個片區:廣州南沙新區片區60平方公里(含廣州南沙保稅港區7.06平方公里),深圳前海蛇口片區28.2平方公里(含深圳前海灣保稅港區3.71平方公里),珠海橫琴新區片區28平方公里。

  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

  建立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以下簡稱自貿試驗區)是黨中央、國務院作出的重大決策,是新形勢下全面深化改革、擴大開放和深化兩岸經濟合作採取的重大舉措。為全面有效推進自貿試驗區建設,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緊緊圍繞國家戰略,立足於深化兩岸經濟合作,立足於體制機制創新,進一步解放思想,先行先試,為深化兩岸經濟合作探索新模式,為加強與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沿線國家和地區的交流合作拓展新途徑,為我國全面深化改革和擴大開放積累新經驗,發揮示範帶動、服務全國的積極作用。

  (二)戰略定位。

  圍繞立足兩岸、服務全國、面向世界的戰略要求,充分發揮改革先行優勢,營造國際化、市場化、法治化營商環境,把自貿試驗區建設成為改革創新試驗田;充分發揮對臺優勢,率先推進與台灣地區投資貿易自由化進程,把自貿試驗區建設成為深化兩岸經濟合作的示範區;充分發揮對外開放前沿優勢,建設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核心區,打造面向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沿線國家和地區開放合作新高地。

  (三)發展目標。

  堅持擴大開放與深化改革相結合、功能培育與制度創新相結合,加快政府職能轉變,建立與國際投資貿易規則相適應的新體制。創新兩岸合作機制,推動貨物、服務、資金、人員等各類要素自由流動,增強閩臺經濟關聯度。加快形成更高水準的對外開放新格局,拓展與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沿線國家和地區交流合作的深度和廣度。經過三至五年改革探索,力爭建成投資貿易便利、金融創新功能突出、服務體系健全、監管高效便捷、法制環境規範的自由貿易園區。

  二、區位佈局

  (一)實施範圍。

  自貿試驗區的實施範圍118.04平方公里,涵蓋三個片區:平潭片區43平方公里,廈門片區43.78平方公里(含象嶼保稅區0.6平方公里、象嶼保稅物流園區0.7平方公里、廈門海滄保稅港區9.51平方公里),福州片區31.26平方公里(含福州保稅區0.6平方公里、福州出口加工區1.14平方公里、福州保稅港區9.26平方公里)。

  自貿試驗區土地開發利用須遵守土地利用法律法規。

  (二)功能劃分。

  按區域佈局劃分,平潭片區重點建設兩岸共同家園和國際旅遊島,在投資貿易和資金人員往來方面實施更加自由便利的措施;廈門片區重點建設兩岸新興産業和現代服務業合作示範區、東南國際航運中心、兩岸區域性金融服務中心和兩岸貿易中心;福州片區重點建設先進製造業基地、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沿線國家和地區交流合作的重要平臺、兩岸服務貿易與金融創新合作示範區。

  按海關監管方式劃分,自貿試驗區內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重點探索以貿易便利化為主要內容的制度創新,開展國際貿易、保稅加工和保稅物流等業務;非海關特殊監管區域重點探索投資體制改革,推動金融制度創新,積極發展現代服務業和高端製造業。

  三、主要任務和措施

  (一)切實轉變政府職能。

  1.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按照國際化、市場化、法治化要求,加快推進政府管理模式創新,福建省能夠下放的經濟社會管理許可權,全部下放給自貿試驗區。依法公開管理許可權和流程。加快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促進審批標準化、規範化。建立健全行政審批目錄製度,實行“一口受理”服務模式。完善智慧財産權管理和執法體制以及糾紛調解、援助、仲裁等服務機制。健全社會服務體系,將原由政府部門承擔的資産評估、鑒定、諮詢、認證、檢驗檢測等職能逐步交由法律、會計、信用、檢驗檢測認證等專業服務機構承擔。

  (二)推進投資管理體制改革。

  2.改革外商投資管理模式。探索對外商投資實行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模式。對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之外領域,按照內外資一致原則,外商投資項目實行備案制(國務院規定對國內投資項目保留核準的除外),由福建省辦理;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授權,將外商投資企業設立、變更及合同章程審批改為備案管理,備案由福建省負責辦理,備案後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配合國家有關部門實施外商投資國家安全審查和經營者集中反壟斷審查。強化外商投資實際控制人管理,完善市場主體信用資訊公示系統,實施外商投資全週期監管,建立健全境外追償保障機制。減少項目前置審批,推進網上並聯審批。

  放寬外資準入。實施自貿試驗區外商投資負面清單制度,減少和取消對外商投資準入限制,提高開放度和透明度。先行選擇航運服務、商貿服務、專業服務、文化服務、社會服務及先進製造業等領域擴大對外開放,積極有效吸引外資。降低外商投資性公司準入條件。穩步推進外商投資商業保理、典當行試點。完善投資者權益保障機制,允許符合條件的境外投資者自由轉移其合法投資收益。

  3.構建對外投資促進體系。改革境外投資管理方式,將自貿試驗區建設成為企業“走出去”的窗口和綜合服務平臺。對一般境外投資項目和設立企業實行備案制,屬省級管理許可權的,由自貿試驗區負責備案管理。確立企業及個人對外投資主體地位,支援企業在境外設立股權投資企業和專業從事境外股權投資的項目公司,支援設立從事境外投資的股權投資母基金。支援自貿試驗區內企業和個人使用自有金融資産進行對外直接投資、自由承攬項目。建立對外投資合作“一站式”服務平臺。加強境外投資事後管理和服務,完善境外資産和人員安全風險預警和應急保障體系。

  (三)推進貿易發展方式轉變。

  4.拓展新型貿易方式。積極培育貿易新型業態和功能,形成以技術、品牌、品質、服務為核心的外貿競爭新優勢。按照國家規定建設服務實體經濟的國際國內大宗商品交易和資源配置平臺,開展大宗商品國際貿易。按照公平競爭原則,發展跨境電子商務,完善與之相適應的海關監管、檢驗檢疫、退稅、跨境支付、物流等支撐系統。在嚴格執行貨物進出口稅收政策前提下,允許在海關特殊監管區內設立保稅展示交易平臺。符合條件的地區可按政策規定申請實施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政策。允許境內期貨交易所開展期貨保稅交割試點。推進動漫創意、資訊管理、數據處理、供應鏈管理、飛機及零部件維修等服務外包業務發展。開展飛機等高技術含量、高附加值産品境內外維修業務試點,建立整合物流、貿易、結算等功能的營運中心。擴大對外文化貿易和版權貿易。支援開展汽車平行進口試點,平行進口汽車應符合國家品質安全標準,進口商應承擔售後服務、召回、“三包”等責任,並向消費者警示消費風險。

  5.提升航運服務功能。探索具有國際競爭力的航運發展制度和運作模式。允許設立外商獨資國際船舶管理企業。放寬在自貿試驗區設立的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國際船舶企業的外資股比限制。允許外商以合資、合作形式從事公共國際船舶代理業務,外方持股比例放寬至51%,將外資經營國際船舶管理業務的許可許可權下放給福建省,簡化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許可流程。加快國際船舶登記制度創新,充分利用現有中資“方便旗”船稅收優惠政策,促進符合條件的船舶在自貿試驗區落戶登記。允許自貿試驗區試點海運快件國際和臺港澳轉机集拼業務。允許在自貿試驗區內註冊的大陸資本郵輪企業所屬的“方便旗”郵輪,經批准從事兩岸四地郵輪運輸。允許中資公司擁有或控股擁有的非五星旗船,試點開展外貿集裝箱在國內沿海港口和自貿試驗區內港口之間的沿海捎帶業務。支援推動自貿試驗區內符合條件的對外開放口岸對部分國家人員實施72小時過境免簽證政策。結合上海試點實施情況,在統籌評估政策成效基礎上,研究實施啟運港退稅試點政策。

  6.推進通關機制創新。建設國際貿易“單一窗口”,全程實施無紙化通關。推進自貿試驗區內各區域之間通關一體化。簡化《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以及《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以下簡稱框架協議)下貨物進口原産地證書提交需求。在確保有效監管前提下,簡化自貿試驗區內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産品內銷手續,促進內銷便利化。大力發展轉口貿易,放寬海運貨物直接運輸判定標準。試行企業自主報稅、自助通關、自助審放、重點稽核的通關徵管作業。在確保有效監管前提下,在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探索建立貨物實施狀態分類監管模式。允許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企業生産、加工並內銷的貨物試行選擇性徵收關稅政策。試行動植物及其産品檢疫審批負面清單制度。支援自貿試驗區與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沿線國家和地區開展海關、檢驗檢疫、認證認可、標準計量等方面的合作與交流,探索實施與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沿線國家和地區開展貿易供應鏈安全與便利合作。

  (四)率先推進與台灣地區投資貿易自由。

  7.探索閩臺産業合作新模式。在産業扶持、科研活動、品牌建設、市場開拓等方面,支援台資企業加快發展。推動台灣先進製造業、戰略性新興産業、現代服務業等産業在自貿試驗區內集聚發展,重點承接台灣地區産業轉移。取消在自貿試驗區內從事農作物(糧棉油作物除外)新品種選育(轉基因除外)和種子生産(轉基因除外)的兩岸合資企業由大陸方面控股要求,但臺商不能獨資。支援自貿試驗區內品牌企業赴台灣投資,促進閩臺産業鏈深度融合。探索閩臺合作研發創新,合作打造品牌,合作參與制定標準,拓展産業價值鏈多環節合作,對接台灣自由經濟示範區,構建雙向投資促進合作新機制。

  8.擴大對臺服務貿易開放。推進服務貿易對臺更深度開放,促進閩臺服務要素自由流動。進一步擴大通信、運輸、旅遊、醫療等行業對臺開放。支援自貿試驗區在框架協議下,先行試點,加快實施。對符合條件的臺商,投資自貿試驗區內服務行業的資質、門檻要求比照大陸企業。允許持台灣地區身份證明文件的自然人到自貿試驗區註冊個體工商戶,無需經過外資備案(不包括特許經營,具體營業範圍由工商總局會同福建省發佈)。探索在自貿試驗區內推動兩岸社會保險等方面對接,將臺胞證號管理納入公民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管理範疇,方便臺胞辦理社會保險、理財業務等。探索台灣專業人才在自貿試驗區內行政企事業單位、科研院所等機構任職。深入落實《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創新合作形式,加強兩岸司法合作。發展智慧財産權服務業,擴大對臺智慧財産權服務,開展兩岸智慧財産權經濟發展試點。

  電信和運輸服務領域開放。允許台灣服務提供者在自貿試驗區內試點設立合資或獨資企業,提供離岸呼叫中心業務及大陸境內多方通信業務、存儲轉發類業務、呼叫中心業務、國際網際網路接入服務業務(為上網用戶提供國際網際網路接入服務)和資訊服務業務(僅限應用商店)。允許台灣服務提供者在自貿試驗區內直接申請設立獨資海員外派機構並僅向台灣船東所屬的商船提供船員派遣服務,無須事先成立船舶管理公司。對台灣投資者在自貿試驗區內設立道路客貨運站(場)項目和變更的申請,以及在自貿試驗區內投資的生産型企業從事貨運方面的道路運輸業務立項和變更的申請,委託福建省審核或審批。

  商貿服務領域開放。在自貿試驗區內,允許申請成為赴臺遊組團社的3家台資合資旅行社試點經營福建居民赴台灣地區團隊旅遊業務。允許台灣導遊、領隊經自貿試驗區旅遊主管部門培訓認證後換發證件,在福州市、廈門市和平潭綜合實驗區執業。允許在自貿試驗區內居住一年以上的持台灣方面身份證明文件的自然人報考導遊資格證,並按規定申領導遊證後在大陸執業。允許台灣服務提供者以跨境交付方式在自貿試驗區內試點舉辦展覽,委託福建省按規定審批在自貿試驗區內舉辦的涉臺經濟技術展覽會。

  建築業服務領域開放。在自貿試驗區內,允許符合條件的台資獨資建築業企業承接福建省內建築工程項目,不受項目雙方投資比例限制。允許取得大陸一級註冊建築師或一級註冊結構工程師資格的台灣專業人士作為合夥人,按相應資質標準要求在自貿試驗區內設立建築工程設計事務所並提供相應服務。台灣服務提供者在自貿試驗區內設立建設工程設計企業,其在台灣和大陸的業績可共同作為個人業績評定依據,但在台灣完成的業績規模標準應符合大陸建設項目規模劃分標準。台灣服務提供者在自貿試驗區內投資設立的獨資建築業企業承攬合營建設項目時,不受建設項目的合營方投資比例限制。台灣服務提供者在自貿試驗區內設立的獨資物業服務企業,在申請大陸企業資質時,可將在台灣和大陸承接的物業建築面積共同作為評定依據。

  産品認證服務領域開放。在強制性産品認證領域,允許經台灣主管機關確認並經台灣認可機構認可的、具備大陸強制性産品認證制度相關産品檢測能力的台灣檢測機構,在自貿試驗區內與大陸指定機構開展合作承擔強制性産品認證檢測任務,檢測範圍限于兩岸主管機關達成一致的産品,産品範圍涉及製造商為台灣當地合法註冊企業且産品在台灣設計定型、在自貿試驗區內加工或生産的産品。允許經台灣認可機構認可的具備相關産品檢測能力的台灣檢測機構在自貿試驗區設立分支機構,並依法取得資質認定,承擔認證服務的範圍包括食品類別和其他自願性産品認證領域。在自願性産品認證領域,允許經台灣認可機構認可的具備相關産品檢測能力的台灣檢測機構與大陸認證機構在自貿試驗區內開展合作,對台灣本地或在自貿試驗區內生産或加工的産品進行檢測。台灣服務提供者在台灣和大陸從事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的實踐時間,可共同作為其在自貿試驗區內申請企業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的評定依據。

  工程技術服務領域開放。允許台灣服務提供者在自貿試驗區內設立的建設工程設計企業聘用台灣註冊建築師、註冊工程師,並將其作為本企業申請建設工程設計資質的主要專業技術人員,在資質審查時不考核其專業技術職稱條件,只考核其學歷、從事工程設計實踐年限、在台灣的註冊資格、工程設計業績及信譽。台灣服務提供者在自貿試驗區內設立的建設工程設計企業中,出任主要技術人員且持有台灣方面身份證明文件的自然人,不受每人每年在大陸累計居住時間應當不少於6個月的限制。台灣服務提供者在自貿試驗區內設立的建築業企業可以聘用台灣專業技術人員作為企業經理,但須具有相應的從事工程管理工作經歷;可以聘用台灣建築業專業人員作為工程技術和經濟管理人員,但須滿足相應的技術職稱要求。台灣服務提供者在自貿試驗區內投資設立的建築業企業申報資質應按大陸有關規定辦理,取得建築業企業資質後,可依規定在大陸參加工程投標。台灣服務提供者在自貿試驗區內設立的建築業企業中,出任工程技術人員和經濟管理人員且持有台灣方面身份證明文件的自然人,不受每人每年在大陸累計居住時間應當不少於3個月的限制。允許台灣建築、規劃等服務機構執業人員,持台灣相關機構頒發的證書,經批准在自貿試驗區內開展業務。允許通過考試取得大陸註冊結構工程師、註冊土木工程師(港口與航道)、註冊公用設備工程師、註冊電氣工程師資格的台灣專業人士在自貿試驗區內執業,不受在台灣註冊執業與否的限制,按照大陸有關規定作為福建省內工程設計企業申報企業資質時所要求的註冊執業人員予以認定。

  專業技術服務領域開放。允許台灣會計師在自貿試驗區內設立的符合《代理記賬管理辦法》規定的仲介機構從事代理記賬業務。從事代理記賬業務的台灣會計師應取得大陸會計從業資格,主管代理記賬業務的負責人應當具有大陸會計師以上(含會計師)專業技術資格。允許取得大陸註冊會計師資格的台灣專業人士擔任自貿試驗區內合夥制會計師事務所合夥人,具體辦法由福建省制定,報財政部批准後實施。允許符合規定的持台灣方面身份證明文件的自然人參加護士執業資格考試,考試成績合格者發給相應的資格證書,在證書許可範圍內開展業務。允許台灣地區其他醫療專業技術人員比照港澳相關醫療專業人員按照大陸執業管理規定在自貿試驗區內從事醫療相關活動。允許取得台灣藥劑師執照的持台灣方面身份證明文件的自然人在取得大陸《執業藥師資格證書》後,按照大陸《執業藥師註冊管理暫行辦法》等相關文件規定辦理註冊並執業。

  上述各領域開放措施在框架協議下實施,並且只適用於註冊在自貿試驗區內的企業。

  9.推動對臺貨物貿易自由。積極創新監管模式,提高貿易便利化水準。建立閩臺通關合作機制,開展貨物通關、貿易統計、原産地證書核查、“經認證的經營者”互認、檢驗檢測認證等方面合作,逐步實現資訊互換、監管互認、執法互助。完善自貿試驗區對臺小額貿易管理方式。支援自貿試驗區發展兩岸電子商務,允許符合條件的臺商在自貿試驗區內試點設立合資或獨資企業,提供線上數據處理與交易處理業務(僅限于經營類電子商務),申請可參照大陸企業同等條件。檢驗檢疫部門對符合條件的跨境電商入境快件採取便利措施。除國家禁止、限制進口的商品,廢物原料、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大宗散裝商品外,簡化自貿試驗區內進口原産于台灣商品有關手續。對台灣地區輸往自貿試驗區的農産品、水産品、食品和花卉苗木等産品試行快速檢驗檢疫模式。進一步優化從台灣進口部分保健食品、化粧品、醫療器械、中藥材的審評審批程式。改革和加強原産地證簽證管理,便利證書申領,強化事中事後監管。

  10.促進兩岸往來更加便利。推動人員往來便利化,在自貿試驗區實施更加便利的台灣居民入出境政策。對在自貿試驗區內投資、就業的台灣企業高級管理人員、專家和技術人員,在項目申報、入出境等方面給予便利。為自貿試驗區內台資企業外籍員工辦理就業許可手續提供便利,放寬簽證、居留許可有效期限。對自貿試驗區內符合條件的外籍員工,提供入境、過境、停居留便利。自貿試驗區內一般性赴臺文化團組審批權下放給福建省。加快落實台灣車輛在自貿試驗區與台灣之間便利進出境政策,推動實施兩岸機動車輛互通和駕駛證互認,簡化臨時入境車輛牌照手續。推動廈門—金門和馬尾—馬祖遊艇、帆船出入境簡化手續。

  (五)推進金融領域開放創新。

  11.擴大金融對外開放。建立與自貿試驗區相適應的賬戶管理體系。完善人民幣涉外賬戶管理模式,簡化人民幣涉外賬戶分類,促進跨境貿易、投融資結算便利化。自貿試驗區內試行資本項目限額內可兌換,符合條件的自貿試驗區內機構在限額內自主開展直接投資、並購、債務工具、金融類投資等交易。深化外匯管理改革,將直接投資外匯登記下放銀行辦理,外商直接投資項下外匯資本金可意願結匯,進一步提高對外放款比例。提高投融資便利化水準,統一內外資企業外債政策,建立健全外債宏觀審慎管理制度。允許自貿試驗區內企業、銀行從境外借入本外幣資金,企業借入的外幣資金可結匯使用。探索建立境外融資與跨境資金流動宏觀審慎管理政策框架,支援企業開展國際商業貸款等各類境外融資活動。放寬自貿試驗區內法人金融機構和企業在境外發行人民幣和外幣債券的審批和規模限制,所籌資金可根據需要調回自貿試驗區內使用。支援跨國公司本外幣資金集中運營管理。探索在自貿試驗區內設立單獨領取牌照的專業金融託管服務機構,允許自貿試驗區內銀行和支付機構、託管機構與境外銀行和支付機構開展跨境支付合作。構建跨境個人投資者保護制度,嚴格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強化風險防控,實施主體監管,建立合規評價體系,以大數據為依託開展事中事後管理。

  12.拓展金融服務功能。推進利率市場化,允許符合條件的金融機構試點發行企業和個人大額可轉讓存單。研究探索自貿試驗區內金融機構(含準金融機構)向境外轉讓人民幣資産、銷售人民幣理財産品,多渠道探索跨境資金流動。推動開展跨境人民幣業務創新,推進自貿試驗區內企業和個人跨境貿易與投資人民幣結算業務。在完善相關管理辦法、加強有效監管前提下,允許自貿試驗區內符合條件的中資銀行試點開辦外幣離岸業務。支援自貿試驗區內法人銀行按有關規定開展資産證券化業務。創新智慧財産權投融資及保險、風險投資、信託等金融服務,推動建立智慧財産權質物處置機制。經相關部門許可,拓展自貿試驗區內融資租賃業務經營範圍、融資渠道,簡化涉外業務辦理流程。統一內外資融資租賃企業準入標準、設立審批和事中事後監管,允許註冊在自貿試驗區內由福建省有關主管部門準入的內資融資租賃企業享受與現行內資試點企業同等待遇。支援自貿試驗區內設立多幣種的産業投資基金,研究設立多幣種的土地信託基金等。支援符合條件的自貿試驗區內機構按照規定雙向投資于境內外證券期貨市場。在合法合規、風險可控前提下,逐步開展商品場外衍生品交易。支援廈門兩岸區域性金融服務中心建設。支援境內期貨交易所根據需要在平潭設立期貨交割倉庫。

  13.推動兩岸金融合作先行先試。在對臺小額貿易市場設立外幣兌換機構。允許自貿試驗區銀行業金融機構與台灣同業開展跨境人民幣借款等業務。支援台灣地區的銀行向自貿試驗區內企業或項目發放跨境人民幣貸款。對自貿試驗區內的台灣金融機構向母行(公司)借用中長期外債實行外債指標單列,並按餘額進行管理。在框架協議下,研究探索自貿試驗區金融服務業對台資進一步開放,降低台資金融機構準入和業務門檻,適度提高參股大陸金融機構持股比例,並參照大陸金融機構監管。按照國家區域發展規劃,為自貿試驗區內台資法人金融機構在大陸設立分支機構開設綠色通道。支援在自貿試驗區設立兩岸合資銀行等金融機構。探索允許台灣地區的銀行及其在大陸設立的法人銀行在福建省設立的分行參照大陸關於申請設立支行的規定,申請在自貿試驗區內設立異地(不同於分行所在城市)支行。台灣地區的銀行在大陸的營業性機構經營台資企業人民幣業務時,服務對象可包括被認定為視同台灣投資者的第三地投資者在自貿試驗區設立的企業。在符合相關規定前提下,支援兩岸銀行業在自貿試驗區內進行相關股權投資合作。研究探索台灣地區的銀行在自貿試驗區內設立的營業性機構一經開業即可經營人民幣業務。在框架協議下,允許自貿試驗區內大陸的商業銀行從事代客境外理財業務時,可以投資符合條件的台灣金融産品;允許台資金融機構以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方式投資自貿試驗區內資本市場。研究探索放寬符合條件的台資金融機構參股自貿試驗區證券基金機構股權比例限制。研究探索允許符合條件的台資金融機構按照大陸有關規定在自貿試驗區內設立合資基金管理公司,台資持股比例可達50%以上。研究探索允許符合設立外資參股證券公司條件的台資金融機構按照大陸有關規定在自貿試驗區內新設立2家兩岸合資的全牌照證券公司,大陸股東不限于證券公司,其中一家台資合併持股比例最高可達51%,另一家台資合併持股比例不超過49%、且取消大陸單一股東須持股49%的限制。支援符合條件的台資保險公司到自貿試驗區設立經營機構。支援福建省股權交易場所拓展業務範圍,為台資企業提供綜合金融服務。加強兩岸在金融糾紛調解、仲裁、訴訟及金融消費者維權支援方面的合作,健全多元化糾紛解決渠道。

  (六)培育平潭開放開發新優勢。

  14.推進服務貿易自由化。賦予平潭制定相應從業規範和標準的許可權,在框架協議下,允許台灣建築、規劃、醫療、旅遊等服務機構執業人員,持台灣有關機構頒發的證書,按規定範圍在自貿試驗區內開展業務。探索在自貿試驗區內行政企事業單位等機構任職的台灣同胞試行兩岸同等學歷、任職資歷對接互認,研究探索技能等級對接互認。對臺商獨資或控股開發的建設項目,借鑒台灣的規劃及工程管理體制。

  15.推動航運自由化。簡化船舶進出港口手續,對國內航行船舶進出港海事實行報告制度。支援簡化入區申報手續,探索試行相關電子數據自動填報。探索在自貿試驗區內對臺試行監管互認。對平潭片區與台灣之間進出口商品原則上不實施檢驗(廢物原料、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大宗散裝貨物以及國家另有特別規定的除外),檢驗檢疫部門加強事後監管。

  16.建設國際旅遊島。加快旅遊産業轉型升級,推行國際通行的旅遊服務標準,開發特色旅遊産品,拓展文化體育競技功能,建設休閒度假旅遊目的地。研究推動平潭實施部分國家旅遊團入境免簽政策,對台灣居民實施更加便利的入出境制度。平潭國際旅遊島建設方案另行報批。

  四、保障機制

  (一)實行有效監管。

  1.圍網區域監管。對自貿試驗區內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比照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內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有關監管模式,實行“一線放開”、“二線安全高效管住”的通關監管服務模式,推動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整合優化。對平潭片區按照“一線放寬、二線管住、人貨分離、分類管理”原則實施分線管理。除廢物原料、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散裝貨物外,檢驗檢疫在一線實施“進境檢疫,適當放寬進出口檢驗”模式,在二線推行“方便進出,嚴密防範品質安全風險”的檢驗檢疫監管模式。

  2.全區域監管。建立自貿試驗區內企業信用資訊採集共用和失信聯動懲戒機制,開展使用第三方信用服務機構的信用評級報告試點。完善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實施企業年度報告公示、經營異常名錄和嚴重違法企業名單制度,建立相應的激勵、警示、懲戒制度。建立常態化監測預警、總結評估機制,落實企業社會責任,對自貿試驗區內各項業務實施有效監控。加強監管資訊共用和綜合執法。構築以商務誠信為核心,覆蓋源頭溯源、檢驗檢疫、監管、執法、處罰、先行賠付等方面的全流程市場監管體系。建立各部門監管數據和資訊歸集、交換、共用機制,切實加強事中事後動態監管。整合執法主體,形成權責統一、權威高效的綜合執法體制。提高智慧財産權行政執法與海關保護的協調性與便捷性,建立智慧財産權執法協作調度中心和專利導航産業發展工作機制。完善金融監管措施,逐步建立跨境資金流動風險監管機制,完善風險監控指標,對企業跨境收支進行全面監測評價,實行分類管理。做好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工作,防範非法資金跨境、跨區流動。探索在自貿試驗區內建立有別於區外的金融監管協調機制,形成符合自貿試驗區內金融業發展特點的監管體制。健全符合自貿試驗區內金融業發展實際的監控指標,實現對自貿試驗區內金融機構風險可控。

  (二)健全法制保障。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已經授權國務院,暫時調整《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規定的有關行政審批,自2015年3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試行。自貿試驗區需要暫時調整實施有關行政法規、國務院文件和經國務院批准的部門規章的部分規定的,按規定程式辦理。各有關部門要支援自貿試驗區在對臺先行先試、拓展與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沿線國家和地區交流合作等方面深化改革試點,及時解決試點過程中的制度保障問題。福建省要通過地方立法,建立與試點要求相適應的自貿試驗區管理制度。

  (三)完善稅收環境。

  自貿試驗區抓緊落實好現有相關稅收政策,充分發揮現有政策的支援促進作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已經試點的稅收政策原則上可在自貿試驗區進行試點,其中促進貿易的選擇性徵收關稅、其他相關進出口稅收等政策在自貿試驗區內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進行試點。自貿試驗區內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實施範圍和稅收政策適用範圍維持不變。平潭綜合實驗區稅收優惠政策不適用於自貿試驗區內其他區域。此外,在符合稅制改革方向和國際慣例,以及不導致利潤轉移和稅基侵蝕前提下,積極研究完善適應境外股權投資和離岸業務發展的稅收政策。

  (四)組織實施。

  在國務院的領導和統籌協調下,由福建省根據試點內容,按照總體籌劃、分步實施、率先突破、逐步完善的原則組織實施。各有關部門要大力支援,加強指導和服務,共同推進相關體制機制創新,在實施過程中要注意研究新情況,解決新問題,總結新經驗,重大事項要及時報告國務院,努力推進自貿試驗區更好更快發展。

  (五)評估推廣機制。

  自貿試驗區要及時總結改革創新經驗和成果。商務部、福建省人民政府要會同相關部門,對自貿試驗區試點政策執行情況進行綜合和專項評估,必要時委託第三方機構進行獨立評估,並將評估結果報告國務院。對試點效果好且可複製可推廣的成果,經國務院同意後推廣到全國其他地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務院批准《進一步深化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改革開放方案》(以下簡稱《方案》),現予印發。

  一、進一步深化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以下簡稱自貿試驗區)改革開放,是黨中央、國務院作出的重大決策,是在新形勢下為全面深化改革和擴大開放探索新途徑、積累新經驗的重要舉措,對加快政府職能轉變、積極探索管理模式創新、促進貿易和投資便利化、形成深化改革新動力、擴大開放新優勢,具有重要意義。

  二、擴展區域後的自貿試驗區要當好改革開放排頭兵、創新發展先行者,繼續以制度創新為核心,貫徹長江經濟帶發展等國家戰略,在構建開放型經濟新體制、探索區域經濟合作新模式、建設法治化營商環境等方面,率先挖掘改革潛力,破解改革難題。要積極探索外商投資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模式,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提升事中事後監管能力和水準。

  三、上海市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解放思想、改革創新,大膽實踐、積極探索,統籌謀劃、加強協調,支援自貿試驗區先行先試。要加強組織領導,明確責任主體,精心組織好《方案》實施工作,有效防控各類風險。要及時總結評估試點實施效果,形成可複製可推廣的改革經驗,更好地發揮示範引領、服務全國的積極作用。

  四、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授權國務院在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以及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擴展區域暫時調整有關法律規定的行政審批的決定》,相應暫時調整有關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文件的部分規定。具體由國務院另行印發。

  五、《方案》實施中的重大問題,上海市人民政府要及時向國務院請示報告。

  國務院

  2015年4月8日

  (此件公開發佈)

  自貿試驗區的實施範圍116.2平方公里,涵蓋三個片區:廣州南沙新區片區60平方公里(含廣州南沙保稅港區7.06平方公里),深圳前海蛇口片區28.2平方公里(含深圳前海灣保稅港區3.71平方公里),珠海橫琴新區片區28平方公里。

  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

  進一步深化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改革開放方案

  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以下簡稱自貿試驗區)運作以來,圍繞加快政府職能轉變,推動體制機制創新,營造國際化、市場化、法治化營商環境等積極探索,取得了重要階段性成果。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自貿試驗區改革開放的要求,深入推進《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確定的各項任務,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緊緊圍繞國家戰略,進一步解放思想,堅持先行先試,把制度創新作為核心任務,把防控風險作為重要底線,把企業作為重要主體,以開放促改革、促發展,加快政府職能轉變,在更廣領域和更大空間積極探索以制度創新推動全面深化改革的新路徑,率先建立符合國際化、市場化、法治化要求的投資和貿易規則體系,使自貿試驗區成為我國進一步融入經濟全球化的重要載體,推動“一帶一路”建設和長江經濟帶發展,做好可複製可推廣經驗總結推廣,更好地發揮示範引領、服務全國的積極作用。

  (二)發展目標。

  按照黨中央、國務院對自貿試驗區“繼續積極大膽闖、大膽試、自主改”、“探索不停步、深耕試驗區”的要求,深化完善以負面清單管理為核心的投資管理制度、以貿易便利化為重點的貿易監管制度、以資本項目可兌換和金融服務業開放為目標的金融創新制度、以政府職能轉變為核心的事中事後監管制度,形成與國際投資貿易通行規則相銜接的制度創新體系,充分發揮金融貿易、先進製造、科技創新等重點功能承載區的輻射帶動作用,力爭建設成為開放度最高的投資貿易便利、貨幣兌換自由、監管高效便捷、法制環境規範的自由貿易園區。

  (三)實施範圍。

  自貿試驗區的實施範圍120.72平方公里,涵蓋上海外高橋保稅區、上海外高橋保稅物流園區、洋山保稅港區、上海浦東機場綜合保稅區4個海關特殊監管區域(28.78平方公里)以及陸家嘴金融片區(34.26平方公里)、金橋開發片區(20.48平方公里)、張江高科技片區(37.2平方公里)。

  自貿試驗區土地開發利用須遵守土地利用法律法規。浦東新區要加大自主改革力度,加快政府職能轉變,加強事中事後監管等管理模式創新,加強與上海國際經濟、金融、貿易、航運中心建設的聯動機制。

  二、主要任務和措施

  (一)加快政府職能轉變。

  1.完善負面清單管理模式。推動負面清單制度成為市場準入管理的主要方式,轉變以行政審批為主的行政管理方式,制定發佈政府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進一步厘清政府和市場的關係。強化事中事後監管,推進監管標準規範制度建設,加快形成行政監管、行業自律、社會監督、公眾參與的綜合監管體系。

  2.加強社會信用體系應用。完善公共信用資訊目錄和公共信用資訊應用清單,在市場監管、城市管理、社會治理、公共服務、産業促進等方面,擴大信用資訊和信用産品應用,強化政府信用資訊公開,探索建立採信第三方信用産品和服務的制度安排。支援信用産品開發,促進徵信市場發展。

  3.加強資訊共用和服務平臺應用。加快以大數據中心和資訊交換樞紐為主要功能的資訊共用和服務平臺建設,擴大部門間資訊交換和應用領域,逐步統一資訊標準,加強資訊安全保障,推進部門協同管理,為加強事中事後監管提供支撐。

  4.健全綜合執法體系。明確執法主體以及相對統一的執法程式和文書,建立聯動聯勤平臺,完善網上執法辦案系統。健全城市管理、市場監督等綜合執法體系,建立資訊共用、資源整合、執法聯動、措施協同的監管工作機制。

  5.健全社會力量參與市場監督制度。通過扶持引導、購買服務、制定標準等制度安排,支援行業協會和專業服務機構參與市場監督。探索引入第三方專業機構參與企業資訊審查等事項,建立社會組織與企業、行業之間的服務對接機制。充分發揮自貿試驗區社會參與委員會作用,推動行業組織誠信自律。試點擴大涉外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範圍。支援全國性、區域性行業協會入駐,探索引入競爭機制,在規模較大、交叉的行業以及新興業態中試行“一業多會、適度競爭”。

  6.完善企業年度報告公示和經營異常名錄製度。根據《企業資訊公示暫行條例》,完善企業年度報告公示實施辦法。採取書面檢查、實地核查、網路監測、大數據比對等方式,對自貿試驗區內企業年報公示資訊進行抽查,依法將抽查結果通過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營造企業自律環境。

  7.健全國家安全審查和反壟斷審查協助工作機制。建立地方參與國家安全審查和反壟斷審查的長效機制,配合國家有關部門做好相關工作。在地方事權範圍內,加強相關部門協作,實現資訊互通、協同研判、執法協助,進一步發揮自貿試驗區在國家安全審查和反壟斷審查工作中的建議申報、調查配合、資訊共用等方面的協助作用。

  8.推動産業預警制度創新。配合國家有關部門試點建立與開放市場環境相匹配的産業預警體系,及時發佈産業預警資訊。上海市人民政府可選擇重點敏感産業,通過實施技術指導、員工培訓等政策,幫助企業克服貿易中遇到的困難,促進産業升級。

  9.推動資訊公開制度創新。提高行政透明度,主動公開自貿試驗區相關政策內容、管理規定、辦事程式等資訊,方便企業查詢。對涉及自貿試驗區的地方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文件,主動公開草案內容,接受公眾評論,並在公佈和實施之間預留合理期限。實施投資者可以提請上海市人民政府對自貿試驗區管理委員會制定的規範性文件進行審查的制度。

  10.推動公平競爭制度創新。嚴格環境保護執法,建立環境違法法人“黑名單”制度。加大宣傳培訓力度,引導自貿試驗區內企業申請環境能源管理體系認證和推進自評價工作,建立長效跟蹤評價機制。

  11.推動權益保護制度創新。完善專利、商標、版權等智慧財産權行政管理和執法體制機制,完善司法保護、行政監管、仲裁、第三方調解等智慧財産權糾紛多元解決機制,完善智慧財産權工作社會參與機制。優化智慧財産權發展環境,集聚國際智慧財産權資源,推進上海亞太智慧財産權中心建設。進一步對接國際商事爭議解決規則,優化自貿試驗區仲裁規則,支援國際知名商事爭議解決機構入駐,提高商事糾紛仲裁國際化程度。探索建立全國性的自貿試驗區仲裁法律服務聯盟和亞太仲裁機構交流合作機制,加快打造面向全球的亞太仲裁中心。

  12.深化科技創新體制機制改革。充分發揮自貿試驗區和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政策疊加優勢,全面推進智慧財産權、科研院所、高等教育、人才流動、國際合作等領域體制機制改革,建立積極靈活的創新人才發展制度,健全企業主體創新投入制度,建立健全財政資金支援形成的智慧財産權處置和收益機制,建立專利導航産業發展工作機制,構建市場導向的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制度,完善符合創新規律的政府管理制度,推動形成創新要素自由流動的開放合作新局面,在投貸聯動金融服務模式創新、技術類無形資産入股、發展新型産業技術研發組織等方面加大探索力度,加快建設具有全球影響力的科技創新中心。

  (二)深化與擴大開放相適應的投資管理制度創新。

  13.進一步擴大服務業和製造業等領域開放。探索實施自貿試驗區外商投資負面清單制度,減少和取消對外商投資準入限制,提高開放度和透明度。自貿試驗區已試點的對外開放措施適用於陸家嘴金融片區、金橋開發片區和張江高科技片區。根據國家對外開放戰略要求,在服務業和先進製造業等領域進一步擴大開放。在嚴格遵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授權的前提下,自貿試驗區部分對外開放措施和事中事後監管措施輻射到整個浦東新區,涉及調整行政法規、國務院文件和經國務院批准的部門規章的部分規定的,按規定程式辦理。

  14.推進外商投資和境外投資管理制度改革。對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之外領域,按照內外資一致原則,外商投資項目實行備案制(國務院規定對國內投資項目保留核準的除外);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授權,將外商投資企業設立、變更及合同章程審批改為備案管理,備案後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對境外投資項目和境外投資開辦企業實行以備案制為主的管理方式,建立完善境外投資服務促進平臺。試點建立境外融資與跨境資金流動宏觀審慎管理政策框架,支援企業開展國際商業貸款等各類境外融資活動。統一內外資企業外債政策,建立健全外債宏觀審慎管理制度。

  15.深化商事登記制度改革。探索企業登記住所、企業名稱、經營範圍登記等改革,開展集中登記試點。推進“先照後證”改革。探索許可證清單管理模式。簡化和完善企業登出流程,試行對個體工商戶、未開業企業、無債權債務企業實行簡易登出程式。

  16.完善企業準入“單一窗口”制度。加快企業準入“單一窗口”從企業設立向企業工商變更、統計登記、報關報檢單位備案登記等環節拓展,逐步擴大“單一窗口”受理事項範圍。探索開展電子營業執照和企業登記全程電子化試點工作。探索實行工商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和稅務登記證“多證聯辦”或“三證合一”登記制度。

  (三)積極推進貿易監管制度創新。

  17.在自貿試驗區內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深化“一線放開”、“二線安全高效管住”貿易便利化改革。推進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整合優化,完善功能。加快形成貿易便利化創新舉措的制度規範,覆蓋到所有符合條件的企業。加強口岸監管部門聯動,規範並公佈通關作業時限。鼓勵企業參與“自主報稅、自助通關、自動審放、重點稽核”等監管制度創新試點。

  18.推進國際貿易“單一窗口”建設。完善國際貿易“單一窗口”的貨物進出口和運輸工具進出境的應用功能,進一步優化口岸監管執法流程和通關流程,實現貿易許可、支付結算、資質登記等平臺功能,將涉及貿易監管的部門逐步納入“單一窗口”管理平臺。探索長三角區域國際貿易“單一窗口”建設,推動長江經濟帶通關一體化。

  19.統籌研究推進貨物狀態分類監管試點。按照管得住、成本和風險可控原則,規範政策,創新監管模式,在自貿試驗區內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統籌研究推進貨物狀態分類監管試點。

  20.推動貿易轉型升級。推進亞太示範電子口岸網路建設。加快推進大宗商品現貨市場和資源配置平臺建設,強化監管、創新制度、探索經驗。深化貿易平臺功能,依法合規開展文化版權交易、藝術品交易、印刷品對外加工等貿易,大力發展智慧財産權專業服務業。推動生物醫藥、軟體資訊等新興服務貿易和技術貿易發展。按照公平競爭原則,開展跨境電子商務業務,促進上海跨境電子商務公共服務平臺與境內外各類企業直接對接。統一內外資融資租賃企業準入標準、審批流程和事中事後監管制度。探索融資租賃物登記制度,在符合國家規定前提下開展租賃資産交易。探索適合保理業務發展的境外融資管理新模式。穩妥推進外商投資典當行試點。

  21.完善具有國際競爭力的航運發展制度和運作模式。建設具有較強服務功能和輻射能力的上海國際航運中心,不斷提高全球航運資源配置能力。加快國際船舶登記制度創新,充分利用現有中資“方便旗”船稅收優惠政策,促進符合條件的船舶在上海落戶登記。擴大國際轉机集拼業務,拓展海運國際轉机集拼業務試點範圍,打造具有國際競爭力的拆、拼箱運作環境,實現洋山保稅港區、外高橋保稅物流園區集裝箱國際轉机集拼業務規模化運作;拓展浦東機場貨郵轉机業務,增加國際轉机集拼航線和試點企業,在完善總運單拆分國際轉机業務基礎上,拓展分運單集拼國際轉机業務。優化沿海捎帶業務監管模式,提高中資非五星旗船沿海捎帶業務通關效率。推動與旅遊業相關的郵輪、遊艇等旅遊運輸工具出行便利化。在符合國家規定前提下,發展航運運價衍生品交易業務。深化多港區聯動機制,推進外高橋港、洋山深水港、浦東空港國際樞紐港聯動發展。符合條件的地區可按規定申請實施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政策。

  (四)深入推進金融制度創新。

  22.加大金融創新開放力度,加強與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的聯動。具體方案由人民銀行會同有關部門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另行報批。

  (五)加強法制和政策保障。

  23.健全法制保障體系。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已經授權國務院,在自貿試驗區擴展區域暫時調整《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規定的有關行政審批;擴展區域涉及《國務院關於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內暫時調整有關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文件規定的行政審批或者準入特別管理措施的決定》(國發〔2013〕51號)和《國務院關於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內暫時調整實施有關行政法規和經國務院批准的部門規章規定的準入特別管理措施的決定》(國發〔2014〕38號)暫時調整實施有關行政法規、國務院文件和經國務院批准的部門規章的部分規定的,按規定程式辦理;自貿試驗區需要暫時調整實施其他有關行政法規、國務院文件和經國務院批准的部門規章的部分規定的,按規定程式辦理。加強地方立法,對試點成熟的改革事項,適時將相關規範性文件上升為地方性法規和規章。建立自貿試驗區綜合法律服務窗口等司法保障和服務體系。

  24.探索適應企業國際化發展需要的創新人才服務體系和國際人才流動通行制度。完善創新人才集聚和培育機制,支援中外合作人才培訓項目發展,加大對海外人才服務力度,提高境內外人員出入境、外籍人員簽證和居留、就業許可、駕照申領等事項辦理的便利化程度。

  25.研究完善促進投資和貿易的稅收政策。自貿試驗區內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實施範圍和稅收政策適用範圍維持不變。在符合稅制改革方向和國際慣例,以及不導致利潤轉移和稅基侵蝕前提下,調整完善對外投資所得抵免方式;研究完善適用於境外股權投資和離岸業務的稅收制度。

  三、紮實做好組織實施

  在國務院的領導和協調下,由上海市根據自貿試驗區的目標定位和先行先試任務,精心組織實施,調整完善管理體制和工作機制,形成可操作的具體計劃。對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認真研究,及時調整試點內容和政策措施,重大事項及時向國務院請示報告。各有關部門要繼續給予大力支援,加強指導和服務,共同推進相關體制機制創新,把自貿試驗區建設好、管理好。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務院批准《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以下簡稱《方案》),現予印發。

  一、建立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以下簡稱自貿試驗區),是黨中央、國務院作出的重大決策,是在新形勢下推進改革開放和加快實施京津冀協同發展戰略的重要舉措,對加快政府職能轉變、積極探索管理模式創新、促進貿易和投資便利化,為全面深化改革和擴大開放探索新途徑、積累新經驗,具有重要意義。

  二、自貿試驗區要當好改革開放排頭兵、創新發展先行者,以制度創新為核心,貫徹京津冀協同發展等國家戰略,在構建開放型經濟新體制、探索區域經濟合作新模式、建設法治化營商環境等方面,率先挖掘改革潛力,破解改革難題。要積極探索外商投資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模式,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提升事中事後監管能力和水準。

  三、天津市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解放思想、改革創新,大膽實踐、積極探索,統籌謀劃、加強協調,支援自貿試驗區先行先試。要加強組織領導,明確責任主體,精心組織好《方案》實施工作,有效防控各類風險。要及時總結評估試點實施效果,形成可複製可推廣的改革經驗,發揮示範帶動、服務全國的積極作用。

  四、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授權國務院在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以及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擴展區域暫時調整有關法律規定的行政審批的決定》,相應暫時調整有關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文件的部分規定。具體由國務院另行印發。

  五、《方案》實施中的重大問題,天津市人民政府要及時向國務院請示報告。

  國務院

  2015年4月8日

  (此件公開發佈)

  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

  建立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以下簡稱自貿試驗區)是黨中央、國務院作出的重大決策,是新形勢下全面深化改革、擴大開放和加快推進京津冀協同發展戰略的重大舉措。為全面有效推進自貿試驗區建設,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緊緊圍繞國家戰略,以開放促改革、促發展、促轉型,以制度創新為核心,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探索轉變政府職能新途徑,探索擴大開放新模式,努力打造京津冀協同發展對外開放新引擎,著力營造國際化、市場化、法治化營商環境,為我國全面深化改革和擴大開放探索新途徑、積累新經驗,發揮示範帶動、服務全國的積極作用。

  (二)戰略定位。

  以制度創新為核心任務,以可複製可推廣為基本要求,努力成為京津冀協同發展高水準對外開放平臺、全國改革開放先行區和制度創新試驗田、面向世界的高水準自由貿易園區。

  (三)總體目標。

  經過三至五年改革探索,將自貿試驗區建設成為貿易自由、投資便利、高端産業集聚、金融服務完善、法制環境規範、監管高效便捷、輻射帶動效應明顯的國際一流自由貿易園區,在京津冀協同發展和我國經濟轉型發展中發揮示範引領作用。

  二、區位佈局

  (一)實施範圍。

  自貿試驗區的實施範圍119.9平方公里,涵蓋三個片區:天津港片區30平方公里(含東疆保稅港區10平方公里),天津機場片區43.1平方公里(含天津港保稅區空港部分1平方公里和濱海新區綜合保稅區1.96平方公里),濱海新區中心商務片區46.8平方公里(含天津港保稅區海港部分和保稅物流園區4平方公里)。

  自貿試驗區土地開發利用須遵守土地利用法律法規。

  (二)功能劃分。

  按區域佈局劃分,天津港片區重點發展航運物流、國際貿易、融資租賃等現代服務業;天津機場片區重點發展航空航太、裝備製造、新一代資訊技術等高端製造業和研發設計、航空物流等生産性服務業;濱海新區中心商務片區重點發展以金融創新為主的現代服務業。

  按海關監管方式劃分,自貿試驗區內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重點探索以貿易便利化為主要內容的制度創新,開展貨物貿易、融資租賃、保稅加工和保稅物流等業務;非海關特殊監管區域重點探索投資制度改革,完善事中事後監管,推動金融制度創新,積極發展現代服務業和高端製造業。

  三、主要任務和措施

  (一)加快政府職能轉變。

  創新行政管理方式,提升行政管理水準,建設適應國際化、市場化、法治化要求和貿易投資便利化需求的服務體系。

  1.深化行政體制改革。加快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實行審管職能分離,建立綜合統一的行政審批機構,實施“一顆印章管審批”。推進政府管理由注重事前審批向注重事中事後監管轉變,完善資訊網路平臺,提高行政透明度,實現部門協同管理。健全社會信用體系;建立行業資訊跟蹤、監管和歸集的綜合性評估機制,加強對企業的管理、監督和服務,健全企業及從業人員信用資訊記錄和披露制度,完善企業信用約束機制;完善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實施企業年度報告公示、經營異常名錄和嚴重違法企業名單制度;探索建立市場主體信用評級標準,實施分類管理。提高執法效能,建立集中統一的綜合執法機構,整合執法力量,實行“一支隊伍管執法”,鼓勵社會力量參與市場監督,加大對違法行為打擊力度。構建反壟斷審查機制。加強智慧財産權保護和服務,完善智慧財産權管理和執法體制以及糾紛調解、援助、仲裁等服務機制。發揮專業化社會機構力量,提高智慧財産權保護成效。將原由政府部門承擔的資産評估、鑒定、諮詢、認證、檢驗檢測等職能逐步交由法律、會計、信用、檢驗檢測認證等專業服務機構承擔。

  2.提高行政管理效能。天津市依法向自貿試驗區下放經濟管理許可權。自貿試驗區內工作部門依法公開管理許可權和流程,建立各部門權責清單制度。建立健全行政審批管理目錄製度,完善“一口受理”服務模式,改革審批事項,優化審批流程,縮短審批時間,推進審批後監管標準規範制度建設。加強發展規劃、政策、標準的制定和實施工作。

  (二)擴大投資領域開放。

  穩步擴大開放領域,改革“引進來”和“走出去”投資管理方式,突出重點,創新機制,有效監管,完善服務,探索建立與國際通行做法接軌的基本制度框架。

  3.降低投資準入門檻。實施自貿試驗區外商投資負面清單制度,減少和取消對外商投資準入限制,提高開放度和透明度。重點選擇航運服務、商貿服務、專業服務、文化服務、社會服務等現代服務業和裝備製造、新一代資訊技術等先進製造業領域擴大對外開放,積極有效吸引外資;金融領域,在完善相關配套措施前提下,研究適當減少對境外投資者資質要求、股權比例、業務範圍等準入限制。鼓勵跨國公司設立地區性總部、研發中心、銷售中心、物流中心和結算中心,鼓勵先進製造業延伸價值鏈,與現代服務業融合發展。支援外資股權投資基金規範創新發展,完善資本金結匯、投資基金管理等新模式,鼓勵外資股權投資、創業投資管理機構發起管理人民幣股權投資和創業投資基金。允許取得國際資質的外籍和港澳臺地區專業服務人員和機構,在自貿試驗區內依照有關規定開展相關業務。允許取得中國註冊會計師資格的港澳專業人士,在自貿試驗區試點擔任合夥制事務所的合夥人。

  4.改革外商投資管理模式。探索對外商投資實行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模式。對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之外領域,按照內外資一致原則,外商投資項目實行備案制(國務院規定對國內投資項目保留核準的除外),由天津市負責辦理;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授權,將外商投資企業設立、變更及合同章程審批改為備案管理,備案由天津市負責辦理,備案後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配合國家有關部門實施外商投資國家安全審查制度。完善市場主體信用資訊公示系統,實施外商投資全週期監管,建立健全境外追償保障機制。完善投資者權益保障機制,允許符合條件的境外投資者自由轉移其投資收益。

  5.構建對外投資合作服務平臺。確立企業及個人對外投資主體地位,支援企業及個人開展多種形式的境外投資合作,在法律法規規定範圍內,允許自擔風險到各國各地區自由承攬項目。逐步減少個人對外投資的外匯管制。對不涉及敏感國家和地區、敏感行業的境外投資項目全部實行備案制,屬市級管理許可權的由自貿試驗區負責備案。建立對外投資合作“一站式”服務平臺。加強對外投資合作事後管理和服務,建設多部門資訊共用平臺,完善境外資産和人員安全風險預警和應急保障體系。鼓勵設立從事境外投資的股權投資企業和項目公司,支援設立從事境外投資的股權投資母基金。

  (三)推動貿易轉型升級。

  積極培育新型貿易方式,打造以技術、品牌、品質、服務為核心的外貿競爭新優勢,探索形成具有國際競爭力的航運業發展環境。

  6.完善國際貿易服務功能。積極探索服務貿易發展的新途徑和新模式,搭建服務貿易公共服務平臺、服務貿易促進平臺,推動現有融資平臺依法合規為中小服務貿易企業提供融資服務。按照公平競爭原則,積極發展跨境電子商務,並完善與之相適應的海關監管、檢驗檢疫、退稅、跨境支付、物流等支撐系統。發展服務外包業務,建設文化服務貿易基地。建設亞太經濟合作組織綠色供應鏈合作網路天津示範中心,探索建立綠色供應鏈管理體系,鼓勵開展綠色貿易。探索開展財政資金支援形成的智慧財産權處置和收益管理改革試點,建立華北地區智慧財産權運營中心,發展智慧財産權服務業。開展智慧財産權跨境交易,創新智慧財産權投融資及保險、風險投資、信託等金融服務,推動建立智慧財産權質物處置機制。

  加快建設國家進口貿易促進創新示範區,促進對外貿易平衡發展。鼓勵企業統籌開展國際國內貿易,實現內外貿一體化發展。支援進口先進技術、關鍵設備及零部件和資源類商品。支援開展汽車平行進口試點,平行進口汽車應符合國家品質安全標準,進口商應承擔售後服務、召回、“三包”等責任,並向消費者警示消費風險。建立國際貿易“單一窗口”管理服務模式。在執行現行稅收政策前提下,提升超大超限貨物的通關、運輸、口岸服務等綜合能力。扶持和培育外貿綜合服務企業,為從事國際採購的中小企業提供通關、融資、退稅、國際結算等服務。

  在總結期貨保稅交割試點經驗基礎上,鼓勵國內期貨交易所在自貿試驗區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開展業務,擴大期貨保稅交割試點品種,拓展倉單質押融資等功能,推動完善倉單質押融資所涉及的倉單確權等工作。依法合規開展大宗商品現貨交易,探索建立與國際大宗商品交易相適應的外匯管理和海關監管制度。在嚴格執行貨物進出口稅收政策前提下,允許在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設立保稅展示交易平臺。開展境內外高技術、高附加值産品的維修業務試點。探索開展境外高技術、高附加值産品的再製造業務試點。允許外商開展機電産品及零部件維修與再製造業務。推動建立檢驗檢疫證書國際聯網核查機制,推進標準和結果互認。改革和加強原産地證簽證管理,便利證書申領,強化事中事後監管。鼓勵設立第三方檢驗檢測鑒定機構,逐步推動實施第三方結果採信。

  7.增強國際航運服務功能。促進航運要素集聚,探索形成具有國際競爭力的航運發展機制和運作模式。積極發揮天津港和濱海國際機場的海空聯動作用。允許設立外商獨資國際船舶管理企業。放寬在自貿試驗區設立的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國際船舶企業的外資股比限制。允許外商以合資、合作形式從事公共國際船舶代理業務,外方持股比例放寬至51%,將外資經營國際船舶管理業務的許可許可權下放給天津市。大力發展航運金融、航運保險業,建設中國北方國際航運融資中心,鼓勵境內外航運保險公司和保險經紀公司等航運服務仲介機構設立營業機構並開展業務。在落實國際船舶登記制度相關配套政策基礎上,中方投資人持有船公司的股權比例可低於50%。充分利用現有中資“方便旗”船稅收優惠政策,促進符合條件的船舶在自貿試驗區落戶登記。

  完善集疏運體系,加密航線航班。推動海運集裝箱和航空快件國際轉机集拼業務發展。允許中資公司擁有或控股擁有的非五星旗船,試點開展外貿集裝箱在國內沿海港口和天津港之間的沿海捎帶業務。支援天津濱海國際機場增加國際客貨運航班,建設航空物流中心。完善國際郵輪旅遊支援政策,提升郵輪旅遊供應服務和配套設施水準,建立郵輪旅遊岸上配送中心和郵輪旅遊行銷中心。允許在自貿試驗區內註冊的符合條件的中外合資旅行社,從事除台灣地區以外的出境旅遊業務。符合條件的地區可按政策規定申請實施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政策。

  8.創新通關監管服務模式。自貿試驗區內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比照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內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有關監管模式,實施“一線放開”、“二線安全高效管住”的通關監管服務模式,積極推動實施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整合優化改革措施。可根據自貿試驗區發展需求,按現行管理規定向國家申請擴大海關特殊監管區域面積。自貿試驗區內的非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仍按照現行模式實施監管。不斷探索口岸監管制度創新。

  強化監管協作。加強電子口岸建設,推動實現海關、檢驗檢疫等口岸監管部門資訊共用。推進企業運營資訊與監管系統對接。逐步實現基於企業誠信評價的貨物抽驗制度。除廢物原料、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散裝貨物外,檢驗檢疫在一線實行“進境檢疫,適當放寬進出口檢驗”模式,創新監管技術和方法;在二線簡化檢驗檢疫流程,推行“方便進出,嚴密防範品質安全風險”的檢驗檢疫監管模式。提高智慧財産權行政執法與海關保護的協調性和便捷性,建立智慧財産權執法協作調度中心。

  (四)深化金融領域開放創新。

  深化金融體制改革,實施業務模式創新,培育新型金融市場,加強風險控制,推進投融資便利化、利率市場化和人民幣跨境使用,做大做強融資租賃業,服務實體經濟發展。

  9.推進金融制度創新。開展利率市場化和人民幣資本項目可兌換試點。將自貿試驗區內符合條件的金融機構納入優先發行大額可轉讓存單的機構範圍,在自貿試驗區內開展大額可轉讓存單發行試點。區內試行資本項目限額內可兌換,符合條件的區內機構在限額內自主開展直接投資、並購、債務工具、金融類投資等交易。深化外匯管理改革,將直接投資外匯登記下放銀行辦理,外商直接投資項下外匯資本金可意願結匯,進一步提高對外放款比例。提高投融資便利化水準,解決自貿試驗區內企業特別是中小企業融資難、融資貴問題,統一內外資企業外債政策,建立健全外債宏觀審慎管理制度。放寬區內企業在境外發行本外幣債券的審批和規模限制,所籌資金根據需要可調回區內使用。

  推動跨境人民幣業務創新發展,鼓勵在人民幣跨境使用方面先行先試,鼓勵企業充分利用境內外兩種資源、兩個市場,實現跨境融資自由化。支援跨國公司本外幣資金集中運營管理。支援自貿試驗區內符合條件的單位和個人按照規定雙向投資于境內外證券期貨市場。支援通過自由貿易賬戶或其他風險可控的方式,促進跨境投融資便利化和資本項目可兌換的先行先試。

  探索在自貿試驗區內建立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協作機制以及和解、專業調解、仲裁等金融糾紛司法替代性解決機制,鼓勵金融行業協會、自律組織獨立或者聯合依法開展專業調解,建立調解與仲裁、訴訟的對接機制,加大金融消費者維權支援力度,依法維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支援建立健全證券投資消費者教育服務體系,積極創新自貿試驗區特色的多元化證券投資消費者教育産品和方式。

  10.增強金融服務功能。推動金融服務業對符合條件的民營資本全面開放,在加強監管前提下,允許具備條件的民間資本依法發起設立中小型銀行等金融機構。支援在自貿試驗區內設立外資銀行和中外合資銀行。條件具備時適時在自貿試驗區內試點設立有限牌照銀行。對中小型金融機構實行差別化管理。在完善相關管理辦法,加強有效監管前提下,允許自貿試驗區內符合條件的中資銀行試點開辦外幣離岸業務。鼓勵金融機構積極開展動産融資業務,利用動産融資統一登記平臺,服務中小企業發展。支援商業保理業務發展,探索適合商業保理髮展的外匯管理模式。開展人民幣跨境再保險業務,培育發展再保險市場。支援在自貿試驗區內設立專業機構,開展巨災保險試點工作。逐步允許境外企業參與商品期貨交易。

  11.提升租賃業發展水準。率先推進租賃業政策制度創新,形成與國際接軌的租賃業發展環境。加快建設國家租賃創新示範區。在自貿試驗區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支援設立中國天津租賃平臺,推進租賃資産公示等試點。支援設立中國金融租賃登記流轉平臺,推進租賃資産登記、公示、流轉等試點。統一內外資融資租賃企業準入標準、審批流程和事中事後監管,允許註冊在自貿試驗區內由天津市商務主管部門準入的內資融資租賃企業享受與現行內資融資租賃試點企業同等待遇。支援符合條件的金融租賃公司和融資租賃公司設立專業子公司。支援金融租賃公司和融資租賃公司在符合相關規定前提下,設立項目公司經營大型設備、成套設備等融資租賃業務,並開展境內外租賃業務。經相關部門認可,允許融資租賃企業開展主營業務相關的保理業務和福費廷業務。支援租賃業境外融資,鼓勵各類租賃公司擴大跨境人民幣資金使用範圍。對註冊在自貿試驗區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的融資租賃企業進出口飛機、船舶和海洋工程結構物等大型設備涉及跨關區的,在確保有效監管和執行現行相關稅收政策前提下,按物流實際需要,實行海關異地委託監管。

  12.建立健全金融風險防控體系。建立金融監管協調機制,完善跨行業、跨市場的金融風險監測評估機制,加強對重大風險的識別和系統性金融風險的防範。完善對持有各類牌照金融機構的分類監管機制,加強金融監管協調與合作。探索建立跨境資金流動風險監管機制,對企業跨境收支進行全面監測評價,實施分類管理。強化外匯風險防控,實施主體監管,建立合規評價體系,以大數據為依託開展事中事後管理。做好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工作,防範非法資金跨境、跨區流動。

  (五)推動實施京津冀協同發展戰略。

  發揮自貿試驗區對外開放高地的綜合優勢,推動京津冀地區外向型經濟發展,構建全方位、多層次、寬領域的區域開放型經濟新格局。

  13.增強口岸服務輻射功能。完善京津冀海關區域通關一體化和檢驗檢疫通關業務一體化改革。優化內陸無水港佈局,支援內陸地區在條件具備時申請設立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和保稅監管場所。完善天津口岸與無水港之間在途運輸監管模式,推動與內陸口岸通關協作,實現相關部門資訊互換、監管互認、執法互助。結合上海試點實施情況,在統籌評估政策成效基礎上,研究實施啟運港退稅試點政策。進一步推動津冀兩地港口一體化,在優化港口産業結構的同時,實現兩地港口間錯位發展和優勢互補。支援京冀兩地在自貿試驗區建設專屬物流園區,開展現代物流業務。完善以天津港為出海口的保稅物流網路,將意願結匯等創新政策輻射延伸至京冀兩地及港口腹地。依託亞歐大陸橋連接功能,完善多式聯運體系,增強對沿線國家及地區轉口貿易服務功能,發揮中蒙俄經濟走廊重要節點作用和海上合作戰略支點作用,推動“一帶一路”建設。

  14.促進區域産業轉型升級。抓住全球産業重新佈局機遇,充分利用國內國外兩種資源、兩個市場,提高聚集國際資源要素的能力。通過自貿試驗區高端産業集聚,促進京津冀地區優化現代服務業、先進製造業和戰略性新興産業佈局,創新區域經濟合作模式。以産業鏈為紐帶,在自貿試驗區建立市場化運作的産業轉移引導基金,促進京津冀地區在研發設計、生産銷售和物流配送等環節的協同配合。增強自貿試驗區大宗商品交易市場的集散功能。加強交易市場互聯互通,推動各類資源合理高效流轉。鼓勵三地企業通過跨區域兼併重組實現産業轉型升級,在基礎設施、公共設施建設運營領域,推廣運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等新型投融資模式。鼓勵航運物流、航空航太、裝備製造、電子資訊、生物醫藥等産業向自貿試驗區集聚,形成有利於推動産業集群發展的體制機制,促使自貿試驗區成為京津冀地區産業轉型升級的新引擎。

  15.推動區域金融市場一體化。探索京津冀金融改革創新試驗,開展金融監管、金融産品和服務方面的創新。加強區域金融監管協作,破除地域限制。在遵守國家規定前提下,京津冀三地産權交易市場、技術交易市場、排污權交易市場和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可在自貿試驗區內開展合作,促進區域排污權指標有償分配使用。支援金融服務外包企業發展。鼓勵和引導網際網路金融業健康發展。鼓勵自貿試驗區金融機構探索與京津冀協同發展相適應的産品創新和管理模式創新,優化京津冀地區金融資源配置。

  16.構築服務區域發展的科技創新和人才高地。充分發揮自貿試驗區和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政策疊加優勢,將自貿試驗區打造成具有創新示範和帶動作用的區域性創新平臺,增強科技進步對經濟增長的貢獻度。堅持需求導向和産業化方向,推動科研機構、高校、企業協同創新。積極發展科技金融。依法合規開展智慧財産權轉讓,建立專利導航産業發展協同工作機制。根據區域特點和發展需求,針對區域創新發展中面臨的突出問題,在自貿試驗區內開展有針對性的政策試點。支援京津冀三地政府按規定共同出資,與國家新興産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國家科技成果轉化引導基金形成合作機制。聯合國內外知名股權投資機構共同成立創投基金,在自貿試驗區先行先試。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轉化交易市場。推動教育部、天津市共建教育國際化綜合改革試驗區,支援引進境外優質教育資源,開展合作辦學。按照國際通行做法探索人才評價方法,實施更加積極的創新人才引進政策,強化激勵,吸引領軍科學家、企業家、歸國創業人員等高端人才,建設國際化人才特區。為符合條件的外國籍高層次人才提供入境及居留便利,進一步簡化簽證等相關審批程式。

  四、保障機制

  (一)健全法制保障體系。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已經授權國務院,暫時調整《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規定的有關行政審批,自2015年3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試行。自貿試驗區需要暫時調整實施有關行政法規、國務院文件和經國務院批准的部門規章的部分規定的,按規定程式辦理。各有關部門要支援自貿試驗區在擴大投資領域開放、實施負面清單管理模式、創新投資管理體制等方面深化改革試點,及時解決試點過程中的制度保障問題。天津市要通過地方立法,建立與試點要求相適應的自貿試驗區管理制度。

  (二)優化行政管理服務環境。

  轉變政府職能,推進落實各項改革創新措施,加強自貿試驗區經濟運作管理和風險防控,規範市場經濟秩序,提高行政管理水準和綜合服務能力。加強海關、質檢、工商、稅務、金融監管及外匯等部門協作,依託地方政府主導的電子口岸等公共電子資訊平臺,整合監管資訊,實現相關監管部門資訊共用,共同提高維護經濟社會安全的服務保障能力。

  (三)完善配套稅收政策。

  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已經試點的稅收政策原則上可在自貿試驗區進行試點,其中促進貿易的選擇性徵收關稅、其他相關進出口稅收等政策在自貿試驗區內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進行試點。自貿試驗區內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實施範圍和稅收政策適用範圍維持不變。此外,在符合稅制改革方向和國際慣例,以及不導致利潤轉移和稅基侵蝕前提下,積極研究完善適應境外股權投資和離岸業務發展的稅收政策。

  (四)抓好組織實施工作。

  在國務院的領導和統籌協調下,由天津市根據試點內容,按照總體籌劃、分步實施、率先突破、逐步完善的原則組織實施。對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要認真研究,及時調整試點內容和政策措施,重大事項要及時向國務院請示報告。各有關部門要大力支援,加強指導和服務,共同推進相關體制機制創新,把自貿試驗區建設好、管理好。

  (五)建立評估推廣機制。

  自貿試驗區要及時總結改革創新經驗和成果。商務部、天津市人民政府要會同相關部門,對自貿試驗區試點政策執行情況進行綜合和專項評估,必要時委託第三方機構進行獨立評估,並將評估結果報告國務院。對試點效果好且可複製可推廣的成果,經國務院同意後率先在京津冀地區複製推廣,具備條件的,進一步推廣到全國其他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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