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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物貿虛增利潤遭罰 未披露擬處罰決定惹質疑

  • 發佈時間:2015-02-13 08:45:32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孫嘉夏  責任編輯:朱苑楨

  因涉嫌資訊披露違法違規而遭到調查的上海物貿(600822,SH)稱,已收到上海證監局下發的《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以下簡稱《告知書》)。

  上海物貿2月10日發佈公告稱,該案已由上海證監局調查、審理完畢,並擬對公司及相關人員作出行政處罰。其中上海物貿全資子公司上海燃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燃料)涉嫌于2008年至2011年期間,虛增利潤總額分別達3275.75萬元、1.48億元、5531.32萬元和3030.75萬元。

  但在披露《告知書》的同時,上海物貿並未披露上海證監局擬實施的處罰決定。“處罰決定毫無疑問屬於應披露重大事項的一部分,而上海物貿並未能完整披露該資訊,已經涉嫌二次違規。”浙江裕豐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厲健律師在接受《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採訪時認為。其進一步透露,目前已開始有投資者向上海物貿及相關責任人尋求集體索賠。

  虛增利潤2.66億元

  上海證監局的調查顯示,2008年至2011年期間,上海燃料為虛增利潤、隱藏賬面虧損,採用多種方法少結轉成本、虛增年末庫存,導致上海物貿2008年至2011年年報(合併)中資産和利潤總額虛增,成本虛減。具體數據顯示,上海物貿2008年至2011年年報(合併)累計虛增利潤總額達到了2.66億元。

  2012年年報中,上海物貿並沒有對2008年至2011年虛假記載情況進行追溯調整,而是將2008年至2011年隱瞞的所有虧損全部體現在2012年年報中,由此導致上海物貿2012年年報存在虛假記載。同時,上海物貿在2013年1月發現上海燃料發生上述重大虧損時,也未按照 《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及時履行資訊披露義務。

  上海證監局表示,上海物貿的上述行為涉嫌違反《證券法》第六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的相關規定。包括時任上海燃料董事長、總經理的孟楊等人,則是相關資訊披露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上海物貿稱,在收到《告知書》後,經過研究決定行使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的權利,並已經將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的資料提交給上海證監局。上海物貿此前發佈的公告則提及,如公司因該立案調查事項被證監會最終認定存在重大資訊披露違法行為,公司股票將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並暫停上市。

  目前,上海物貿也已經轉讓了上海燃料予公司控股股東百聯集團。數據顯示,上海燃料2013年度虧損1.96億元、2014年1至7月再錄得虧損8475萬元,資産凈值為-8258萬元。上海物貿稱,近幾年,上海燃料受國家能源結構調整、自身經營管理不適應市場競爭等影響,持續虧損局面較難扭轉,是制約上市公司業績提升和影響資産品質的主要障礙。股權轉讓後,上市公司將減輕上述因素的不良印象,達到改善公司資産負債結構、降低資産負債率的目的,對提升公司業績也將起到積極作用。

  未披露擬處罰內容

  不過,《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上海物貿僅表示上海證監局擬對公司及相關人員進行處罰,但並未具體披露擬定處罰的內容。

  根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的規定,“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資訊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披露資訊,或者所披露的資訊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30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厲健向記者表示,擬處罰決定同樣屬於應披露重大事項的一部分。“資訊披露應完整,其中包括違法事實和處罰結果,比如罰金是多少,是30萬元?還是60萬元?這將直接影響到投資者對事件性質、事件嚴重性的判斷及評估,也會由此得出不同的結論。而上海物貿並沒有披露這些事項,已經涉嫌二次違規。”

  記者試圖就上述內容聯繫上海物貿董秘,但其公司公開電話並無人接聽。

  厲健律師向記者介紹,根據最高院有關虛假陳述的司法解釋,上市公司及相關直接責任每人平均可成為共同被告,目前也已有上海物貿股東遞送資料,尋求集體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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