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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京啤酒一處長受賄12萬獲刑10年 贓款全部沒收

  • 發佈時間:2015-02-08 07:51:17  來源:京華時報  作者:裴曉蘭  責任編輯:張少雷

  北京燕京啤酒集團公司膳食處原處長劉某,在8年間收受雞肉和牛肉供貨商給予的好處費12.2萬餘元。記者昨天獲悉,順義法院一審以受賄罪判處劉某有期徒刑10年。

  法院查明,劉某在擔任北京燕京啤酒集團公司膳食處處長期間,自2005年至2010年收受雞肉供貨商魏某給予的好處費約7萬元;自2006年至2013年收受供貨商河北一家食品公司給予的好處費共計5.2萬餘元。

  個體工商戶魏某從1998年開始給燕京集團供應雞肉,聯繫業務主要和膳食處的人打交道。魏某説,2004年劉某上任,一年後用他的雞肉多了,他去劉某辦公室會給一兩千元錢。有時兩三個月給一次,有時一個月給一次。尤其是結賬比較慢的時候,需要找劉某催款,更要給錢。

  某食品公司業務員證言稱,公司給燕京集團供應牛肉,因為合作比較好,劉某在結賬簽字時也沒有為難過他們,公司賺錢就想感謝劉某,以維護業務關係。

  該業務員説,其主動向劉某要了一個銀行賬號,説給劉某匯點錢表示感謝,劉某就給了一個農行的賬號。該業務員隨後就不定期向劉某卡裏匯錢,還讓公司會計幫忙給劉某匯過錢。銀行交易明細顯示,2006年至2013年,食品公司的業務員和兩名會計共向劉某的農業銀行銀行卡存款5.2萬餘元。

  2013年12月,順義檢察院發現劉某不定期收到食品公司匯款,有受賄嫌疑,遂通過燕京集團紀委找劉某調查核實情況。劉某主動交代收受食品公司錢款,隨後又交代曾收受雞肉供應商魏某現金。檢察院隨後對其立案偵查,扣押了全部贓款。

  劉某當庭表示認罪。他認為,供貨商給他錢,就是想讓他更多地用對方的貨,維持合作關係。

  順義法院認為,劉某作為國有公司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鋻於劉某到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積極退贓,對其從輕處罰,判處有期徒刑10年。贓款12.2萬餘元予以沒收。

燕京啤酒(000729) 詳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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