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智慧財産權法院二審審結了燕京智匯(北京)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燕京智匯公司)起訴北京燕京啤酒集團公司、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燕京啤酒公司)的一起侵害商標權糾紛。北京知産法院二審認定燕京啤酒公司的被訴行為不構成對燕京智匯公司商標權的侵犯。
燕京智匯公司係“燕京旅遊”商標的商標權人,該案起因係其發現燕京啤酒公司于2015年至2018年期間舉辦的一年一度的燕京啤酒國際文化節的宣傳海報、會場出入口、會場內、現場內的舞臺使用了“燕京啤酒”四個字及“燕京加麥穗標識”,而且在公眾號上對燕京啤酒文化節進行宣傳的頁面、在燕京啤酒官網上宣傳工廠遊的頁面中也使用了前述標誌。
故燕京智匯公司認為燕京啤酒公司的行為侵犯了其就“燕京旅遊”享有的註冊商標權,請求法院判令燕京啤酒公司立即停止侵權行為,並刊發聲明消除影響,同時主張經濟損失及為制止侵權行為的合理支出合計3003587元。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定,被訴行為不構成對燕京智匯公司註冊商標專用權的侵害,二被告不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燕京智匯公司不服,上訴至北京知産法院。
北京知産法院經審理認為,在判定是否侵犯商標權時,應當考慮商標之間是否相同或近似、商品或服務是否相同或類似,以及是否容易導致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該案中,燕京智匯公司主張商標權的商標係“燕京旅遊”,與燕京啤酒公司使用的“燕京啤酒”及“燕京加麥穗標識”相比,顯著識別部分均為“燕京”,構成近似商標。
關於服務是否類似問題,其實就是判斷“工廠遊”與“燕京啤酒文化節”是否屬於旅遊類服務。旅遊服務根據內容的特點可分為多種類型,有的側重對自然風光的欣賞,有的側重對歷史古跡的瞻仰,有的側重對紅色革命情懷的追憶,而“工廠遊”與“啤酒文化節”作為較為新興的工業旅遊的一種,側重的是對知名廠區的遊覽、對生産工藝的親歷、對文化節氛圍的感受,但無論側重點如何,其仍屬於旅遊服務的一種,係將提供旅遊服務和宣傳特定産品相結合的一種新型旅遊方式。
關於混淆可能性問題,經過燕京啤酒公司長期的宣傳和使用,“燕京啤酒”及“燕京加麥穗標識”在啤酒商品上已具備較高知名度,加之“工廠遊”與“啤酒文化節”本身與其啤酒生産和銷售緊密相關,燕京啤酒公司舉辦前述活動的根本目的亦是宣傳其啤酒産品,故即便同樣使用在旅遊類服務上,相關公眾在産源識別上仍然會指向燕京啤酒公司而非燕京智匯公司,不會引起混淆誤認,故不構成侵權。
最終,北京知産法院二審駁回了燕京智匯公司的上訴請求,維持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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