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5千張“內鬼車牌”流出 涉案公務員牟利2億
- 發佈時間:2015-06-11 07:16:45 來源:新京報 責任編輯:朱苑楨
“內鬼車牌”高達5000張,前後長達十年。幾乎自上海開始拍賣車牌之時,國稅局裏的蛀蟲就開始搞內外勾結的“內鬼車牌”。這些“內鬼車牌”也嚴重挑戰了“限牌”、拍賣車牌的公平性。
上海實施私車額度拍賣(俗稱“車牌拍賣”)11年了,近日上海市某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一起刑事案件,卻曝光了幾乎與上海“拍牌”相伴始終的內外勾結、違法發放車牌的黑幕。
據《上海商報》記者旁聽庭審後做出的報道:2005年1月至2014年3月間,原上海市某國稅局科員傅某某、蔣某某與黃牛陳某某等人,通過在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上偷蓋真章或塗改、拼接等多種手段,騙取私車額度,致使5000張“內鬼車牌”汽車上街,非法獲取利益高達2.2億元。
“內鬼車牌”高達5000張,前後長達十年,也就是説,幾乎自上海開始拍賣車牌之時,國稅局裏的蛀蟲就開始搞內外勾結的“內鬼車牌”。這些“內鬼車牌”嚴重挑戰了“限牌”、拍賣車牌的公平性。
從技術層面分析,一是因為國稅、車管部門之間沒有資訊聯網,導致國稅部門內鬼偽造、塗改單據騙取車牌的行為,車管部門十年都沒有發現問題。其次,是因為車牌管理本身的複雜性,比如只能在上海郊區行駛的“滬C”牌照,游離于“拍牌”制度之外。
但放在更宏觀的層面上,還是不成熟、不徹底的“拍牌”制度,本身醞釀了巨大的腐敗尋租空間。因為車牌拍賣價的高企,上海的車牌有“史上最貴鐵皮”之稱。在輿論壓力之下,上海市近年來逐步實施了“價格警示”制度,其實是限制了拍賣中的“價高者得”機制,實施拍賣者限入、叫價限高。目前的上海車牌拍賣,其實是一個“拍賣+搖號”的機制,你就是願意花8萬元買“鐵皮”,卻只有不到5%的概率能拍到車牌。這堪稱市場失靈+管制失靈。在這個背景下,“嗜血”黃牛自然會和政府部門裏的一些腐敗分子勾結,搞出這種“內鬼車牌”。
值得一説的是,上海相關部門在處理這起“內鬼車牌”案時,並沒有主動披露案情;直到此案審判階段,才由旁聽的媒體記者曝光。上海有關方面也沒有公開追究相關官員的監管責任,對於5000張“內鬼車牌”是否依法予以撤銷,也沒有一個明確説法。
大而言之,不受監督的權力會産生腐敗,絕對的權力會生絕對的腐敗。中國一些特大城市“限牌”的初衷,當然是好的;但“限牌”的行政管制,也容易滋生巨大的腐敗空間。
所以,保障“拍牌”“搖號”的公平透明,是實施“限牌”城市必須堅守的底線。“內鬼車牌”挑戰了“限牌”的公平底線,應該進行全面的調查問責,而問責也不能止于一兩個具體的辦事人員和黃牛。
張和(學者)
延伸閱讀:5000余張“妖牌”流入上海交通網路
“滬牌”驚天騙局:稅單上玩花樣辦出車牌 10年獲利2.2億元
上海商報 記者 宋傑
交100元手續費也就算了,但是連排隊的機會都得不到;即使排到了,願意花8萬元買“鐵皮”,卻只有不到5%的概率能拍到——這便是當下滬牌拍賣的現狀。如今,拍一張滬牌越來越困難,卻有這麼一個犯罪團夥通過違法手段獲取上海車牌長達十年,輕而易舉地將車牌額度騙出並上牌使用,致使5000張“妖牌”(即用真實身份通過非法途徑辦理了滬牌上牌手續卻沒有經過拍牌程式的牌照)流通在上海交通網路之內,非法獲取利益高達2.2億元。
商報記者近日在上海市某中級人民法院旁聽了這起案件。該案件暴露出了滬牌在拍牌和上牌過程中的諸多漏洞,無疑為滬牌的監管程式敲響了警鐘。
犯罪手法
稅局人員與黃牛“裏應外合” 避開拍賣得以上牌
商報記者從旁聽兩天的庭審中獲悉,2005年1月至2014年3月間,原上海市某國稅局科員傅某某、蔣某某與黃牛陳某某等人通過在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上偷蓋真章或塗改、拼接並加蓋假章等多種手段,騙取上海市客車額度。在長達近十年的時間裏,無論是稅務機關還是額度審核管理部門都沒有發現客車額度的異常現象,正是因為監管上的薄弱致使該團夥有機可趁、肆意妄為,最終變本加厲獲取非法利益達2.2億元。
記者了解到,該團夥一共使用了三大類共計五種手法來達到詐騙額度的目的。第一大類共有三種犯罪手法,該類方法主要採取裏應外合的方式,通過稅務機關內部人員與黃牛的配合,偽造更新單,獲取完稅憑證後,在完稅憑證上偽造車牌額度,最後騙取車牌管理機關註冊登記上牌。
第一種犯罪手法是黃牛陳某某等人首先到二手市場購買空白的車輛退牌單,將虛假的車牌資訊予以填寫、整理後,以其找來的客戶的名義將材料交給稅務機關繳納購置稅。之後,陳某某等人將填好的退牌單交給在稅務機關負責收取材料的傅某某,傅某某將材料流轉給負責資料歸檔的蔣某某,最後蔣某某將敲完“轉籍”或者“退牌”字樣的購置稅完稅證明副聯交給陳某某等人。
該手法最為關鍵的部分在於,拿到完稅證明副聯後,陳某某等人將原先的“轉籍”或者“退牌”字樣塗改成“私拍”,加蓋上蔣某某事先私刻的“私拍”字樣章和校正章。這樣,原本是“轉籍”或者“退牌”性質的完稅證明單悄然變成了“私拍”性質的完稅證明單,黃牛便可拼接此單直接到車牌管理機關上牌,堂而皇之地避開了車牌拍賣流程。
第二種犯罪手法的基本流程與第一種一樣,略有不同的是,在這一手法中,蔣某某並不在完稅證明的副聯上加蓋“退牌”或者“轉籍”章,取而代之的是,他首先將未蓋章的完稅證明副聯拿出來,讓陳某某等人複印後在複印件敲上事先私刻的“退牌”或者“轉籍”章,再複印後交給蔣某某歸檔,原件則由陳某某等人敲上私刻的“私拍”章,用以騙取滬牌上牌。
此後,由於傅某某職務崗位的調整,其可以直接加蓋真實的“私拍”額度確認章,從而無需再經過前述兩種手法中加蓋私刻假章的步驟,便可直接獲得能夠上牌的完稅證明。
上述三種手法,在近8年的時間由該犯罪團夥交替使用,由於當時滬A牌照額度性質審核由國稅局負責,故而稅務機關內部工作人員與黃牛裏應外合便可輕而易舉地獲得騙取額度的完稅證明。
新設審核部門阻不了貪念換手法辦“滬C”牌
時過境遷,2012年之後,由於相關行政機關職權變更,新設的額度審核行政機關介入,稅務局此時只能負責購置稅的徵收,車牌額度性質的審核職責則交由額度審核部門處理。在原先的犯罪手段不能使用之後,傅某某與陳某某等人並沒有就此罷手,貪婪的慾望讓他們想出了第二類手法來繼續實施騙取額度的行為。
由於當時新設的額度審核部門剛負責審核工作,與相關稅務局之間並不聯網,資訊不互通,傅某某等人隨即針對這個情況想出了以下的犯罪手法:由於客戶在車輛購置稅繳納後,稅務局會開出一張完稅證明單流轉到額度審核部門辦理上牌登記,而完稅證明單分成正聯、副聯,額度審核部門是在副聯上蓋額度審核方章並寫上“滬C”額度,但是完稅單正聯是空白的。傅某某便提出讓陳某某等人將完稅單副聯上蓋額度審核部門方章和寫“滬C”額度性質的部分裁剪下來,然後將空白完稅單正聯上相同的部分也裁剪下來後拼接粘貼到完稅單副聯上,並蓋上偽造的額度審核部門額度審核方章,寫上“私拍”額度性質,之後便能憑藉完稅單副聯到車牌管理機關騙取滬A牌照。但是在2012年年中時,由於新的購置稅完稅證明版本出現,上述通過拼接粘貼偽造完稅證明單的手法也只能戛然而止。
正所謂“上有政策下有對策”,已經通過騙取額度獲得巨大非法利益的陳某某等人在利益的驅使下再出招,針對滬牌拍賣程式的漏洞下手,實施了第三類犯罪手法。該類手法通過郊區身份證資訊獲得額度為“滬C”的完稅憑證,然後偽造為“私拍”騙取車牌管理機關上牌。具體的操作方式為:首先由陳某某等人對外尋找需要上滬牌的客戶,之後讓客戶用找來的上海郊區縣的身份證名字去購車,4S店開購車發票,然後陳某某等人憑客戶提供的購車發票、車輛合格證、保險單到浦東三考場國稅局繳納購置稅。在繳納稅款後,國稅局會將一張購置稅副聯移交給額度審核部門的額度審核窗口,此時黃牛對額度審核窗口謊稱辦理上滬C牌手續,額度審核部門就會在購置稅副聯上蓋一個方章並在相關欄內寫上“滬C”的額度性質。此後,黃牛將上面填寫的“滬C”字樣劃去,擅自改寫為“私拍”,蓋上事先偽造的額度審核部門校正章,之後便能順利辦理出滬牌。
庭審聚焦
滬牌是財産還是道路通行權
眾所週知,上海車牌是世界上最貴的鐵皮,為了獲得這一牌照,上海競拍者煞費苦心、備受煎熬。在警示價作用下,今年5月滬牌(個人)拍賣平均中標價79099元熥畹橢斜曇79000元,而5月自由拍賣的單位非營業性客車額度最低中標價已達16.2萬元,平均中標價16.5萬元,此價格較4月的15萬元上漲10%,較3月的14萬元上漲18%,較去年同期的12萬元上漲40%,是警示價的一倍還多。
因此,一旦獲得該額度,自然會如獲至寶,社會公眾也自然認為該額度屬於本人財産,可以隨意處置。但在2015年上海“兩會”期間,上海市交通委針對這一問題所作的解釋卻令人倍感吃驚。該部門認為,車牌其實只是額度的一種載體,所謂的額度只是本市中心城區的一種道路通行權。記者從上海市政府頒布的《上海市非營業性客車額度拍賣管理規定》中了解到,該規定將客車額度定義為一種允許在市中心通行的上牌指標。倘若以交通委和《拍賣管理規定》的觀點,通行權不具有財産性,無法成為詐騙罪的犯罪對象,那又何來詐騙一説?
記者也注意到,庭審當日,其中一位辯護人一一詢問了本案的主犯是否知道自己詐騙的對像是誰,得到的答案都是認為自己違反了法律,但對於到底詐騙了誰,他們都無法説清楚。
本案公訴機關針對這一問題發表了自己的看法,其認為車牌額度屬於詐騙罪對象中的財産性利益,因為滬牌的拍牌流程符合一般財産的交易流程,具有財産可交易性的一般特徵,故而可以認為是一種財産性利益。而對於被詐騙對象,公訴機關認為被騙的對像是上海市人民政府,額度的實際控制權由上海市人民政府所享有。
針對公訴機關的意見,其中一位辯護律師認為:“現階段上海法院系統正在處理車牌是否能夠被繼承的案件,交通委的上述意見也是針對類似案件作出的。交通委主任在今年初上海‘兩會’期間明確表示,滬牌不能繼承。根據《繼承法》第3條的規定,繼承的對像是‘公民個人合法財産’。我們一般將該‘財産’解釋為既包括財物也包括財産性利益。既然滬牌不能被繼承,自然不能屬於財物和財産性利益。如果不能屬於財物和財産性利益,那還能否成為詐騙罪的對象?畢竟現階段一般認為,詐騙罪的對象僅僅限于財物和財産性利益。如果法庭認定車牌額度屬於詐騙罪的對象,自然認為其屬於財物或者財産性利益,自然應當能繼承,而這與市交通委的説法存在尖銳的矛盾。”
另一辯護律師認為,上海車牌額度根據《拍賣管理規定》第4條之規定,額度只有在依法拍賣的前提下才能對外産生效力,未經拍賣的額度不屬於合法發放的額度。在本案中,犯罪團夥通過非法手段獲得的額度並非是通過拍賣所産生的額度,對於這些違法産生的車牌額度而言,誰依法享有這些額度?如果沒有人或者組織可以依法擁有這些非法額度,那又何來詐騙對象可言,又怎麼能定詐騙罪?
可惜的是,庭審現場公訴機關對於辯護人提出的觀點沒有做出相應的回應,雙方也沒有對滬牌額度的性質再做過多的辯論,雙方寄希望於法庭在最後的審判中給出答案。
漏洞警示
行政機關資訊不聯網人員監管不力
案發至今,雖然犯罪團夥手段多樣,應變能力強,但此案折射出的更是行政機關內部的監管問題。在長達近十年的犯罪時間裏,行政機關對於額度數量的不正常增長竟然毫無察覺,不禁讓人對相關稅務局、額度審核部門以及車牌管理機關之間到底有沒有積極履行其法定職責産生了質疑,或者可以説,正是因為這些行政機關沒有積極履行義務,縱容了該案的發生,導致社會公共資源大量流失。
本案暴露的最主要的問題是,行政機關之間資訊不聯網,消息不對稱,從而導致監管不力。從犯罪團夥的犯罪手段來看,在第二類與第三類犯罪中,犯罪團夥正是利用了國稅局、額度審核部門與車牌管理機關之間資訊不對稱這一漏洞來實施犯罪。從國稅局拿到購置稅完稅證明單的黃牛只需要通過修改原本額度性質,拿著修改好的完稅證明到車牌管理機關上牌即可。車牌管理機關對於完稅證明上的修改痕跡只做形式上的審查,卻沒有對其修改內容的真實性或者核發的“私拍”字樣章做實質性的審查。正是因為無論是“退牌”或者“轉籍”,甚至是“滬C”車牌性質這些資訊只是登記備案在國稅局或者額度審核部門,而車牌管理機關對這些資訊無從知曉,從而導致完稅證明單上的內容變更沒有辦法辨別。
對於上牌程式來説,理應分為前置審查與後置審查兩部分。作為負責前置審查的國稅局與額度審核部門,應當將其登記的資訊告知負責後置審查的車牌管理機關,車牌管理機關才能從完稅證明單的形式性和真實性兩個方面對其進行審核,避免資訊的誤差導致額度審核發放過程中出現錯誤,如此才不會讓犯罪分子有可趁之機。
本案暴露出的另一個問題便是行政機關對內部人員的監管問題。該案正是由於某國稅局內部的蔣某某與傅某某兩公職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才會引發的團夥作案。固然,對於個人是否將要實施犯罪行為沒有辦法做出一個預期的判斷,但是在內部管理上,行政機關完全應當通過設置相應的監管措施來避免可能的犯罪行為的發生。從本案的犯罪手法來看,審核窗口的蔣某某的職責尤為關鍵,其掌握的額度審核章在本案中起到承上啟下的作用,那麼對於國稅局來説,內部如此重要的職務僅僅安排一人操作是否妥當?沒有職權上的相互監督,一旦滋生犯罪的意圖,也許就會如同本案所造成的結果一樣嚴重。對於其中涉及到的內部監管問題,希望無論是國稅局還是額度審核部門都能從此案中吸取教訓,針對本案中暴露出來的漏洞,規劃相應的措施以避免類似事件再次發生。
記者手記
棘手問題:
“妖牌”何去何從
商報記者在旁聽兩天庭審後發現,本案中控辯雙方爭辯的焦點還是放在了一個爭議已久的問題上,那就是滬牌的法律屬性到底是什麼?究竟滬牌是公共資源的一種使用權,還是個人的財産所有權?
滬牌是否具有財産性,這直接關係到本案犯罪團夥被指控的詐騙罪的對象到底是誰。更為重要的是,對象能否被騙決定著最後能否成立詐騙罪。商報記者希望通過報道此次庭審,引起讀者對於車牌性質問題的關注。
目前本案審理階段已告一段落,雖然最終的審判結果沒有出來,但是該案件本身已經造成的社會影響不言而喻。案發至今,5000余張“妖牌”仍在上海的大街小巷上穿梭,對於那些通過真金白銀向這些不法黃牛買來車牌的車主來説,這些車牌今後該何去何從對他們來説變得尤為重要。目前對於車牌額度的性質尚有爭議,但是不能否認的是,如果這些車牌在日後被相關行政機關撤銷,首先將會造成巨大的公共利益的損失和極大的社會負面影響。其次,對於那些購買車牌的車主來説,他們可能面臨無法追討購買車牌價款的風險,即使啟動訴訟程式也將會付出高昂的成本。對於如何處理這些“妖牌”以及權衡其中的利弊是目前擺在相關行政機關面前最棘手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