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日,新京報記者獨家獲悉,陳徵國有公司人員失職罪在山東省鄒城市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陳徵犯國有公司人員失職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該判決11月5日作出,並在11月30日上線至裁判文書網,目前,兗州煤業尚未就此案發佈公告。
新京報訊(首席記者 趙毅波)以煤炭貿易為名義,行資金拆借之實,國內煤炭企業巨頭兗礦集團(及下屬兗州煤業)這一運作中的風險顯現。
12月3日,新京報記者獨家獲悉,陳徵國有公司人員失職罪在山東省鄒城市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陳徵犯國有公司人員失職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該判決11月5日作出,並在11月30日上線至裁判文書網,目前,兗州煤業尚未就此案發佈公告。
12月3日,上市公司兗州煤業相關人士對新京報記者表示,將向上反饋此事。
據官網介紹,兗礦集團是以煤炭、化工、裝備製造、金融投資為主導産業的特大型能源企業,繫世界500強企業,其控股子公司—兗州煤業分別在上海、香港、紐約三地上市,兗煤澳洲在澳大利亞上市,是澳洲最大的煤炭獨立上市公司。
據悉,陳徵原為兗州煤業股份有限公司行銷中心副主任,因涉嫌犯挪用資金罪于2015年8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執行逮捕。
據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陳徵夥同趙文奎(另案處理)通過欺騙方法,騙取濟南鐵路煤炭運貿集團公司、日照山能國際物流有限公司、兗礦東華上海國際貿易公司的信任,誘使上述公司與兗礦煤業運銷部(後更名為行銷中心)、江蘇大成電力燃料有限公司、日照興世華琦貿易有限公司簽訂三方虛假煤炭買賣合同,以預付款的名義套取兗礦煤業運銷部、兗礦博洋對外貿易有限公司以及兗礦上海東華國際貿易公司的資金2.384793億元,以預付款的名義轉移到被告人陳徵以及同案參與人趙文奎個人控制的江蘇大成公司和興世華琦公司,用於投資期貨市場和個人使用,最終致使資金無法收回,給兗礦集團公司造成巨大經濟損失。
對此,被告人陳徵對指控其犯挪用資金罪存有異議,辯稱其沒有夥同趙某騙取他人信任;簽訂的煤炭買賣合同是企業之間的資金拆借行為,是單位空轉迴圈貿易行為,是集體決策産生的單位行為,不是其個人行為;其和趙某及趙某的公司沒有任何經濟利益關係,其沒有挪用資金的動機及操控趙某兩家公司及趙某期貨賬戶的行為;本案的損失是趙某欺騙所致,應由趙某及趙某公司承擔,與其無關。
據悉,兗州煤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兗州煤業)係兗礦集團有限公司上市子公司,為國有控股公司。兗州煤業煤質運銷部(現為兗州煤業行銷中心,以下簡稱運銷部)為兗州煤業下屬單位,主要經營煤炭銷售業務,以兗州煤業為合同主體,與上下游公司開展煤炭貿易業務。上游公司為運銷部確定的採購單位,一般選擇國有企業,根據上一年度業務量確定本年度預付款額度,具體數額由運銷部集體研究報煤業公司批准後執行;下游公司為運銷部確定的銷售單位,具體由運銷部經營科和西南分公司根據業務範圍選擇確定。
1998年,陳徵調入運銷部工作,2011年11月經運銷部黨政聯席會決定被任命為經營科科長,2014年9月被兗礦集團任命為運銷部副主任。
2014年年初,運銷部確定濟南鐵路煤炭運貿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濟南鐵貿)、日照山能國際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日照山能)等多家國有企業作為運銷部上游預付款單位,濟南鐵貿和日照山能兩家公司預付款額度均為8000萬元,具體貿易業務由經營科負責。經營科時任負責人被告人陳徵確定選擇日照興世華琦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興世華琦)、江蘇大成電力燃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江蘇大成)作為下游銷售單位,該兩公司實際控制每人平均為趙某。在被告人陳徵聯繫和推薦下,濟南鐵貿、日照山能分別與興世華琦、江蘇大成確定貿易關係,三方迴圈貿易據此形成。具體貿易流程為先制定年度煤炭買賣框架合同,確定年度貿易總額,然後三方之間每月相互簽訂補充協議,具體約定採購或銷售的煤炭數量及單價,按照補充協議約定的價款進行資金流轉。
山東鄒城法院查明,2014年1月,運銷部分別向濟南鐵貿、日照山能支付煤炭貿易預付款8000萬元。2014年12月濟南鐵貿、日照山能將資金支付給江蘇大成、興世華琦後,江蘇大成、興世華琦未能向運銷部付款,造成貿易資金迴圈中斷,兗州煤業支付的16000萬元未能收回。
2014年1月,兗礦集團博洋對外經濟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博洋公司)與運銷部確定貿易業務,被告人陳徵決定將上游採購單位確定為興世華琦,同樣採取三方迴圈貿易形式。2014年1月27日,博洋公司向兗州煤業支付購煤款3838.629萬元,運銷部將該款項支付給興世華琦,後博洋公司將煤炭轉售興世華琦,興世華琦向博洋公司付款3843.006萬元。2014年6月5日,博洋公司又向兗州煤業支付3979.944萬元貿易資金,運銷部提取利潤後向興世華琦付款3972.93萬元。後該款項由興世華琦挪作他用,造成貿易中斷,該款項未能收回。
山東中垠物流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垠物流)係兗州煤業下屬單位,其貿易業務由運銷部負責。2014年9月,兗礦東華(上海)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東華)與運銷部確定貿易業務,運銷部決定以中垠物流名義開展該業務,上海東華向中銀物流支付購煤款3875萬元。被告人陳徵將該業務上游單位確定為興世華琦,並在未提取利潤情形下,將上述款項全部支付給興世華琦。後該款項由興世華琦挪作他用,造成貿易中斷,該款項未能收回。
山東鄒城法院查明,前述款項共計23847.93萬元,由興世華琦、江蘇大成實際控制人趙某將大部分錢款陸續用於投資期貨市場,累計虧損約18300余萬元。2014年12月,趙某潛逃至美國,致使涉案23847.93萬元無法收回,給兗礦集團造成特別重大損失。
對於罪名認定問題,鄒城法院指出,被告人陳徵對本單位貿易資金沒有決定權,在本案關鍵證人趙某沒有到案情形下,沒有證據證實其與趙某存在利用迴圈貿易達到控制、使用貿易資金的共同預謀,也沒有證據證實被告人陳徵實際控制和使用涉案貿易資金,因此不符合挪用資金罪“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使用”的表現形式,指控構成挪用資金罪罪名不能成立。
鄒城法院表示,本案中的部分國企利用三方空轉迴圈貿易增加公司貿易量、提高企業資金使用率,實質是對其他企業進行放貸賺取利潤,屬於企業之間的有償資金拆借行為,這種行為雖一舉兩得,但同時具有高風險,因此企業之間選擇貿易對象更是謹慎。
“被告人陳徵作為與濟南鐵貿、日照山能貿易業務的主要負責人,在未考察興世華琦和江蘇大成的企業規模、經營狀況及履行能力等情況下,即將其確定為下家貿易對象,並介紹、推薦給濟南鐵貿、日照山能確立貿易關係,促成三方迴圈貿易的建立,存在明顯失職”,鄒城法院認為,故作出如上判決。
(責任編輯:李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