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10月8日訊 寧波證監局近日發佈關於對興業期貨有限公司採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2024〕48號)。經查,興業期貨有限公司存在個別不具備期貨交易諮詢業務資格的員工在網際網路行銷中向交易者提供期貨交易諮詢建議等內控管理缺陷。上述事項違反了《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
根據《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一百零九條的規定,寧波證監局決定對興業期貨有限公司採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興業期貨有限公司應自收到決定書之日起30日之內向寧波證監局提交整改報告。
寧波證監局同日發佈關於對冀策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2024〕47號)。經查,冀策在興業期貨有限公司擔任網際網路金融科業務崗工作期間,存在以下違規事實:
不具備期貨交易諮詢資格向交易者提供期貨交易諮詢建議。
上述行為違反了《期貨從業人員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三項,《期貨公司期貨交易諮詢業務辦法》第三條第二款的規定。
根據《期貨從業人員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寧波證監局決定對冀策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興業銀行(601166.SH)年報顯示,興業期貨有限公司為銀行控股子公司興業國際信託有限公司的全資子公司。興業期貨有限公司重組成立於2014年,註冊資本5億元,為公司間接控股子公司。經營範圍包括商品期貨經紀、金融期貨經紀、期貨交易諮詢、資産管理等多項業務。
《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六條規定:期貨公司應當建立並有效執行風險管理、內部控制、期貨保證金存管等業務制度和流程,有效隔離不同業務之間的風險,確保客戶資産安全和交易安全。
《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期貨公司及其分支機構、期貨公司負有責任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對其採取監管談話、責令改正、出具警示函等監管措施。
《期貨從業人員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期貨公司的期貨從業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一)進行虛假宣傳,誘騙客戶參與期貨交易;(二)挪用客戶的期貨保證金或者其他資産;(三)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期貨從業人員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期貨從業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等監管措施。
以下為原文:
關於對興業期貨有限公司採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
興業期貨有限公司:
經查,你公司存在個別不具備期貨交易諮詢業務資格的員工在網際網路行銷中向交易者提供期貨交易諮詢建議等內控管理缺陷。上述事項違反了《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
根據《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一百零九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採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你公司應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30日之內向我局提交整改報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寧波證監局
2024年9月27日
關於對冀策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冀策:
經查,你在興業期貨有限公司擔任網際網路金融科業務崗工作期間,存在以下違規事實:
不具備期貨交易諮詢資格向交易者提供期貨交易諮詢建議。
上述行為違反了《期貨從業人員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三項,《期貨公司期貨交易諮詢業務辦法》第三條第二款的規定。
根據《期貨從業人員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如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寧波證監局
2024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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