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擬規定彈窗廣告須一鍵關閉 用戶可拒絕推送
- 發佈時間:2015-07-03 07:10:00 來源:京華時報 責任編輯:謝淩宇
用戶在使用電子郵箱和網際網路即時通訊工具時,有權拒絕顯示廣告;網站不得在網頁上設置無法關閉的廣告,不得以偽裝關閉等欺騙方式誘使用戶點擊廣告。昨天,國家工商總局發佈《網際網路廣告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網際網路廣告監督意見稿)公開向公眾徵集意見。
□發佈
惡意彈窗廣告有望得到遏制
網際網路廣告監督意見稿共二十五條,其中第七條至第十八條對網際網路經營和發佈作出明確規定。比如,第十四條規定,利用網際網路發佈廣告,不得影響用戶正常使用網路。在網際網路頁面以彈出等形式發佈的廣告,應當顯著標明關閉標誌,確保一鍵關閉。同一設備24小時內登錄網站一級域名及其子域名,應在第二次出現彈出形式廣告時提供暫時遮罩該網站所有彈出廣告的選項。不得以偽裝關閉等欺騙方式誘使用戶點擊廣告內容。
意見稿明確規定:對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佈者、網際網路資訊服務提供者,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過三萬元的罰款。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當天,國家工商總局還發佈了《廣告發佈登記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旨在加強廣告發佈活動的監督管理,規範廣告發佈登記。根據意見稿內容,兩個辦法都將於今年9月1日起實施。網際網路廣告監督辦法規定,如果工商總局此前發佈的行政規章中關於網際網路廣告管理的規定與該辦法不一致,以該辦法為準;廣告發佈登記辦法規定,自新辦法實施起,2004年11月30日公佈的《廣告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1998年12月3日修訂的《廣告經營資格檢查辦法》同時廢止。
“網際網路廣告監督意見稿提到的內容已在廣告法中有所規定,是針對網際網路廣告管理的細化規定。”昨天,中國人民大學法學教授劉俊海在接受京華時報記者採訪時表示,“它是針對目前網際網路廣告的現狀而出臺的管理細則,而且具有可操作性。不過,除了一方面要作出細化管理規定,另一方面還要提出相應的處罰細則。”
-反饋方式
1.登錄中國政府法制網(http://www.chinalaw.gov.cn),通過網站首頁左側的“部門規章草案意見徵集系統”對徵求意見稿提出意見。
2.登錄國家工商總局網站(http://www.saic.gov.cn),通過首頁右側“規章草案意見徵集”欄提出意見。
3.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北京市西城區三里河東路8號國家工商總局廣告司(郵編:100820)
4.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發送至:ggsgl@saic.gov.cn">ggsgl@saic.gov.cn">ggsgl@saic.gov.cn">ggsgl@saic.gov.cn">ggsgl@saic.gov.cn
□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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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電子郵箱、即時通訊工具等網際網路私人空間發佈廣告的,應當在廣告頁面或者載體上為用戶設置顯著的同意、拒絕或者退訂的功能選擇。不得在被用戶拒絕或者退訂後再次發送電子郵件等廣告。通過移動互聯網終端以電子郵件、即時通訊資訊發送廣告的,在用戶同意或者拒絕接收廣告的選項內,還應設置同意或者拒絕接收廣告的時間選項,不得在用戶設定的拒絕接收的時間發送廣告。與用戶另有約定的除外。
——《網際網路廣告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第十三條
選擇許可權細化是亮點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教授劉俊海分析,為用戶設置同意、拒絕還是退訂的選擇,是尊重消費者選擇權的體現。而對於消費者選擇權的保障,關鍵在於罰則的出臺。
DCCI網際網路研究院院長劉興亮也表示,網際網路廣告監督意見稿中規定“網際網路平臺上發佈的廣告,用戶有選擇權,並且細化了選擇許可權”這是一個亮點。他建議該辦法應該允許用戶選擇同意接收的廣告的類型,例如有的汽車愛好者是願意看到汽車廣告的。該辦法對於彈出廣告的限制也值得關注。
2
利用網際網路發佈廣告,不得影響用戶正常使用網路。在網際網路頁面以彈出等形式發佈的廣告,應當顯著標明關閉標誌,確保一鍵關閉。同一設備24小時內登錄網站一級域名及其子域名,應在第二次出現彈出形式廣告時提供暫時遮罩該網站所有彈出廣告的選項。不得以偽裝關閉等欺騙方式誘使用戶點擊廣告內容。——《網際網路廣告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第十四條
彈窗廣告違法應賠償
劉俊海説,彈窗廣告網友們經常會遇到,有時候不但關不掉,還會越關越多。對“一鍵關閉”的規定,就是要打掉這種行為,這同時還需要相應的處罰細則。不但要追究廣告公司的責任,還要追究廣告發佈者的責任。同時可將之視為欺詐行為,對消費者(網民)進行賠償。
“彈窗是目前眾多網站的重要廣告模式之一。”劉興亮説,遮罩廣告必定影響按點擊效果付費的廣告收入,這條規定對網站的廣告收入影響在短期內或較為明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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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際網路廣告活動中不得利用瀏覽器等各類軟體、插件,對他人正當經營的各類廣告採取攔截、過濾、覆蓋等限制措施;不得利用通信線路、網路設備以及插件、軟體、域名解析等方式劫持網路傳輸數據,篡改或者遮擋他人正當經營的各類廣告;不得以虛假流量、惡意植入數據、惡意點擊等方式改善自身排名或者損害他人正當利益、貶低他人商業信譽的行為。
——《網際網路廣告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第十五條
可有效維持市場秩序
劉俊海説,這是針對不正當競爭出臺的規定,反不正當行為,鼓勵正當競爭。
目前網際網路出現的攔截同行廣告、推自己廣告的行為,違背了市場競爭的正常秩序,所以這條規定是為凈化網路上的廣告競爭秩序,是針對廣告公司、廣告發佈者以及消費者等市場各方關係處理的規定,同時還保障了消費者的知情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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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門戶或綜合性網站、專業網站、電子商務網站、搜索引擎、電子郵箱、即時通訊工具、網際網路私人空間等各類網際網路媒介資源發佈的廣告,應當具有顯著的可識別性,使一般網際網路用戶能辨別其廣告性質。付費搜索結果應當與自然搜索結果有顯著區別,不使消費者對搜索結果的性質産生誤解。 ——《網際網路廣告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第十六條
嚴管搜索引擎廣告排名
“網友在搜索某知名醫院時,第一時間看到的是某個診所,該診所應該是付費的,所以優先出現了。對於這類行為,一定要納入這次的管理中。”劉俊海建議。
“目前搜索引擎對於關鍵詞搜索出現的廣告往往只有不明顯的推廣字樣或無廣告標識,遵守該規定有利於凈化網路環境。”DCCI網際網路研究院院長劉興亮説,“對網際網路行業而言,可能在短期上對收入會有影響,但從長期來説對網際網路生態是利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