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藥監總局發佈《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
- 發佈時間:2015-01-05 09:43:00 來源:人民網 責任編輯:謝淩宇
為規範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工作,加強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推進依法行政,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2014年9月29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12月31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局長簽署總局第11號令並公佈,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辦法》共七章五十三條,規定了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的原則、計劃、抽樣、檢驗、處理、法律責任等方面的內容。
食品安全抽樣檢驗是食品安全監督抽檢與風險監測的基礎性工作,是食品藥品監管部門防控食品安全風險、實現科學監管的重要手段。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組建後,認真吸收原質檢、工商、食品藥品監管等部門相關制度建設的有益經驗,制定了《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
在《辦法》制定過程中,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堅持問題導向和制度創新,針對原來多環節多部門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工作存在的計劃分散重復、內容交叉、數據缺乏有效利用等問題,確立了“統一制定計劃、統一組織實施、統一數據匯總分析、統一結果利用”的總體思路。在充分調研論證的基礎上,對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工作的計劃、抽樣、檢驗、復檢、結果處理、資訊發佈等進行創新,進一步強化食品生産經營者的主體責任和檢驗機構誠實守信的義務,增強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工作的科學性、規範性,提高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的權威性和有效性。
《辦法》在以下幾個方面進行了改革和創新:
一是強化食品生産經營者的主體責任。《辦法》要求食品生産經營者應當依法配合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組織實施的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工作,同時要求食品生産經營者收到不合格檢驗結論後,應當立即採取封存庫存問題食品,暫停生産、銷售和使用問題食品等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風險。
二是強化食品檢驗機構的法律義務。《辦法》規定承檢機構應當對檢驗工作負責,按照食品檢驗技術要求開展檢驗工作,如實、準確、完整、及時地填寫檢驗原始記錄,保證檢驗工作的科學、獨立、客觀和規範。食品檢驗機構有偽造檢驗數據或者出具虛假檢驗報告,利用抽樣檢驗工作之便牟取不正當利益,未按照規定的時限和程式報告不合格檢驗結論等行為的,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可以向社會公佈,並在五年內不得委託其承擔抽樣檢驗任務。復檢機構有非法更換樣品、偽造檢驗數據或者出具虛假檢驗報告等行為的,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可以商請有關部門將其從復檢機構名錄中刪除。
三是強化監管部門的主動作為。為切實解決案件查辦中遇到的實際困難,加大對違法違規行為的打擊力度,《辦法》規定在案件稽查、事故調查、應急處置工作中,抽樣可以不受抽樣數量、抽樣地點、被抽檢企業是否具備合法資質等限制,檢驗結論的通報和報告可以不受本辦法規定時限的限制,可以採用非食品安全標準等規定的檢驗項目和檢驗方法分析搜尋食品安全問題的原因。
四是完善不合格檢驗結論的報告通報程式。《辦法》規定檢驗結論不合格的,承檢機構應當在檢驗結論作出後2個工作日內報告組織或者委託實施監督抽檢的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抽樣檢驗結論表明不合格食品可能對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嚴重危害的,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和承檢機構應當按照規定立即報告或者通報。檢驗結論表明不合格食品含有違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質,或者存在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嚴重超出標準限量等情形的,應當逐級報告至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
五是完善不合格檢驗結論的復檢程式。《辦法》規定被抽檢的食品生産經營者和標稱的食品生産者可以自收到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不合格檢驗結論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依照法律規定提出書面復檢申請。復檢機構應當在收到備份樣品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復檢結論。
六是簡化真實性異議的處置程式。《辦法》規定食品生産者對抽樣産品真實性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不合格檢驗結論通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組織或者實施食品安全監督抽檢的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提出書面異議審核申請,並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七是強化依法調查處理不合格檢驗結論的職責。《辦法》要求地方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收到監督抽檢不合格檢驗結論後,應當及時對不合格食品及其生産經營者進行調查處理,督促食品生産經營者履行法定義務,並將相關情況記入食品生産經營者食品安全信用檔案。
八是完善抽樣檢驗資訊的公佈程式。《辦法》要求國家和省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匯總分析食品安全監督抽檢結果,並定期或者不定期組織對外公佈。對可能産生重大影響的食品安全監督抽檢資訊,縣、市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發佈資訊前應當向省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報告。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要求各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認真做好《辦法》宣傳和貫徹工作,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工作的科學性、規範性,提高食品安全監管能力和水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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