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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 平:明星代言須先自用 還要有可操作性

  • 發佈時間:2014-08-29 07:35: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董 平  責任編輯:時習

  日前,廣告法修訂草案提交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審議。草案規定,廣告薦證者不得為其未使用過的商品或未接受過的服務作證明。這意味著,今後明星代言相關産品,必須自己先使用過,否則不得代言。如果明星做虛假廣告,將承擔法律責任。

  此前的2014年1月,最高法發佈《關於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指出明星代言虛假廣告要擔責。而今《廣告法》再次出手,以法律的形式明確規定。筆者認為,這是《廣告法》進一步完善的表現。

  在歐美國家,相關法律早已規定明星代言廣告必須符合“證言廣告”和“明示擔保”的規定。換言之,明星必須是其代言商品的使用者和直接受益者,否則就構成虛假代言,有可能被重罰。實際上,歐美國家的明星也非常注意自己的形象,通常不會輕易代言企業産品及服務。即使代言廣告,往往也是以公司品牌的形象代言人出現,代言具體産品時不會誇大效果,更不會做出任何保證。

  這樣的規定符合平等的精神。明星代言所得的報酬終將轉嫁到消費者身上,這就相當於從消費者處得到了利益。根據公平原則,代言者就須對消費者承擔一定的義務,這種義務最低程度也該是保證自己所宣傳産品的品質。明星們對一件産品下結論的前提至少是自身使用過,那些連産品都沒見過或沒用過,就敢在媒體上大肆讚揚的行為應當受到嚴厲懲罰。

  值得關注的是,對於如何確保明星真的使用了産品,不可聽信一面之詞。而且,再嚴厲的法律如果不能夠得到有效地執行,那也只能是紙上的風暴。所以,《廣告法》修訂過程中和修訂後,須在確保代言明星真正使用過所代言的産品及服務,並在嚴懲虛假廣告方面增強措施的可操作性,使法律規定更好執行,以確保消費者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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