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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法修訂:明星做虛假廣告將罰 代言産品須自己先用

  • 發佈時間:2014-08-26 06:54:35  來源:新京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新京報訊 (首席記者 關慶豐)昨日,廣告法修訂草案提交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審議。草案規定,廣告薦證者不得為其未使用過的商品或未接受過的服務作證明。這意味著,明星代言産品自己要先使用。

  明星虛假代言現象,一直備受社會關注。草案規定,廣告薦證者在廣告中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應當依據事實,並符合廣告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廣告薦證者不得為其未使用過的商品或未接受過的服務作證明。

  據廣告業內人士稱,上述條文意味著今後明星代言相關産品,必須自己先使用過,否則不得代言。如果明星做虛假廣告,將承擔法律責任。

  草案規定,廣告薦證者明知或應知廣告虛假仍在廣告中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的,由工商行政部門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 焦點

  1 房産廣告

  樓盤位置禁以“所需時間”表示

  購買XX樓盤可保值升值,XX樓盤距國貿僅30分鐘車程……今後這類房地産廣告,有可能是違法廣告。

  草案專列一條,對房地産領域的廣告進行規範。草案規定,房地産廣告不得含有升值或投資回報的承諾。此外,房地産項目位置應當以該項目到達某一具體參照物的現有交通幹道的實際距離表示,不得以所需時間表示。

  2 垃圾廣告

  禁止未經同意向手機發送廣告

  門縫塞進廣告宣傳單,手機不時接收到群發短信,經常接到各種推銷電話……這類讓人們防不勝防的廣告,有望被禁止。

  草案規定,任何單位或個人未經當事人同意或請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固定電話、行動電話或個人電子郵箱等發送廣告。

  此外,電信業務經營者、網際網路資訊服務提供者對明知或應知的利用其場所或資訊傳輸平臺發佈違法廣告,應予制止。

  3 煙草廣告

  擬禁止設置戶外煙草廣告

  現行廣告法規定,禁止利用廣播、電影、電視、報紙、期刊5類媒介發佈煙草廣告,並禁止在各類等候室、影劇院、會議廳堂、體育比賽場館等公共場所設置煙草廣告。在此基礎上,本次廣告法修訂案草案對發佈煙草廣告的媒介、形式和場所作了更嚴格的限制。

  草案規定,除了原有的5類媒介,還禁止圖書、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行動通訊網路、網際網路等大眾傳播媒介和形式發佈或者變相發佈煙草廣告。

  今後禁止設置煙草廣告的公共場所範圍有望擴大,增列禁止在圖書館、文化館、博物館、公園等公共場所以及醫院和學校的建築控制地帶、公共交通工具設置煙草廣告。同時,草案明確規定禁止設置戶外煙草廣告。

  草案還規定,煙草、酒類廣告不得出現吸煙、飲酒形象;不得使用未成年人的名義或形象;不得誘導、慫恿吸煙、飲酒或宣傳無節制飲酒;不得明示或暗示吸煙、飲酒有消除緊張和焦慮、增加體力等功效等。

  ■ 追訪

  應不應該全面禁止煙草廣告?

  本次廣告法修訂草案,只是對發佈煙草廣告的媒介、形式和場所作了更嚴格的限制,但並沒有規定“全面禁止煙草廣告”。今年6月,全國人大財經委審議廣告法修訂草案時,有的委員提出,關於是否全面禁止煙草廣告的問題,有關方面仍存在不同意見。

  此前,有專家、學者呼籲,廣告法修訂應從全民健康角度考慮,將“全面禁止所有煙草廣告、促銷和贊助”的條款寫進廣告法。

  曾擔任中國預防科學院副院長、現任新探健康發展研究中心副主任的吳宜群表示,如果只看到煙草業的鉅額利潤,看不到煙草繁榮背後普通百姓付出的健康代價,就將因小失大。她認為,廣告法修訂對煙草廣告的禁止不夠全面,不應給煙草廣告留後門。

  社科院法學所學者黃金榮接受媒體採訪時説,只有按照《煙草控制框架公約》的要求從法律上全面禁止所有煙草廣告,才能堵住任何形式的變相煙草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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