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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法修訂草案規定明星需先使用再代言

  • 發佈時間:2014-08-26 14:55: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昨日,中國廣告法修訂草案提交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審議,草案增加了廣告薦證者的行為規範和法律責任,這意味著明星在代言時將有更多規範,不得為未使用過的商品和服務作證明。

  草案明確,廣告薦證者,是指廣告主以外的,在廣告中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2013年,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關於修改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決定,規定明星代言廣告如涉及虛假宣傳,將與商家一起承擔連帶責任。廣告法修訂草案對廣告薦證者的法律責任再次予以明確和強調。

  草案要求,廣告薦證者不得為其未使用過的商品或者未接受過的服務作證明。

  草案要求:任何單位或個人未經當事人同意或請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固定電話、行動電話或個人電子郵箱等發送廣告。電信業務經營者、網際網路資訊服務提供者對明知或應知的利用其場所或資訊傳輸平臺發佈違法廣告,應予制止。

  界定 4種情形構成虛假廣告

  草案明確界定了構成虛假廣告的4種具體情形。

  一是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不存在的。

  二是推銷的商品的性能、功能、産地、用途、品質、規格、成分、價格、生産者、有效期限、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資訊,或者服務的內容、形式、品質、價格、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資訊,以及與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允諾等與實際情況不符,對購買行為有實質性影響的。

  三是使用虛構、偽造或者無法驗證的科研成果、統計資料、調查結果、文摘、引用語等資訊作證明材料的。

  四是虛構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效果的。

  草案 明星需先使用再代言

  針對現行廣告法廣告準則內容不夠完備等問題,廣告法修訂草案對藥品、醫療器械廣告準則作了完善,並新增保健食品、醫療、教育、培訓、房地産等廣告準則。

  草案要求藥品、保健食品、醫療器械、醫療廣告不得含有不科學的表示功效的斷言或者保證;不得説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不得與其他藥品、醫療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醫療機構比較;不得利用醫藥科研單位、學術機構、醫療機構、行業協會或者專業人士、患者的名義作推薦、證明。

  一旦發現廣告薦證者明知或應知廣告虛假仍在廣告中對商品、服務進行推薦或者證明,將由工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還要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這就意味著,名人明星等公眾人物將不能隨便接受廣告代言了,比如沒用過某個化粧品,就不能説效果好,沒給自家孩子吃過某個牌子的奶粉,也別向消費者推薦。

  草案規定,發佈虛假廣告、含有禁止情形的廣告、依法應經發佈前審查而未經審查的廣告等重點違法行為,提高罰款幅度,沒收廣告費用,並處廣告費用3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而廣告費無法計算的,最高可處罰100萬元,多次發佈違法廣告將面臨加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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