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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貓商城食品現品質問題 消費者可在收貨地起訴

  • 發佈時間:2015-03-17 07:21:12  來源:北京晨報  作者:黃曉宇  責任編輯:姚慧婷

  新民訴法解釋出臺 網購以收貨地為履行合同地

  消費者在天貓商城購買食品出現品質問題,將天貓及網店起訴至法院,然而天貓卻以《服務協議》中的約定事項為由,提出管轄權異議。昨天記者從海淀法院獲悉,法院最終認定天貓公司提供的管轄協議無效。

  天貓稱官司應在浙江打

  由於消費者黃先生在天貓商城某網店購買的商品出現了品質問題,遂將該網店及天貓公司訴至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海淀法院在受理該案件後,收到了天貓公司提交的管轄權異議。

  天貓公司認為,所有消費者在天貓購物都必須註冊淘寶賬戶,註冊淘寶賬戶時會顯示《淘寶服務協議》,消費者需點擊“同意並註冊”,方能註冊該賬戶。而在《淘寶服務協議》中有如下約定:“您與淘寶平臺的經營者均同意以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為此,天貓公司認為本案存在其與消費者的管轄權協議,應適用協議管轄,因其住所地為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區,故應將案件移送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區人民法院審理。

  法院認為協議未清晰明示

  據了解,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31條規定,“經營者使用格式條款與消費者訂立管轄協議,未採取合理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消費者主張管轄協議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海淀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天貓公司提供的“同意協議並註冊”選項,直接默認原告對《淘寶服務協議》的內容予以認可,在點擊該選項時,“協議管轄”內容未予明示,需另點擊“《淘寶服務協議》”查閱,而《淘寶服務協議》內容繁多,“協議管轄”條款夾雜在大量繁瑣資訊中。

  故此,海淀法院認為《民訴法》解釋中的“採取合理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指在通常情況下,應該用明確且顯而易見的方式,使一般民事主體可以正常獲悉與其權益密切相關的資訊。而本案天貓公司以以上方式提供的管轄協議,並沒有達到上述標準,消費者不能清晰了解相關資訊。

  天貓“霸王條款”被認定無效

  海淀法院法官介紹稱,我國《合同法》規定“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就網站購物而言,原告和大多數消費者一樣,購買的商品通常價格不高,居住地或合同履行地也與天貓公司住所地相距很遠,如果《淘寶服務協議》管轄條款有效,消費者需要額外負擔比商品價格明顯過高的差旅費用和時間成本,很有可能阻卻了消費者合理的權利訴求。”據此,海淀法院認定天貓公司提供的管轄協議無效。

  消費者可在收貨地起訴

  法官表示,根據《民訴法》解釋第二十條規定“以資訊網路方式訂立的買賣合同,通過其他方式交付標的的,收貨地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涉案買賣合同的收貨地為黃先生在海澱區家中,海淀法院最終裁定駁回了天貓公司的管轄權異議。據了解,目前天貓公司暫未表示是否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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