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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不標明食品臨近保質期 超市將受罰

  • 發佈時間:2015-11-10 07:38:00  來源:廣州日報  作者:方晴  責任編輯:金瀟

  《廣州市臨近保質期和超過保質期食品管理辦法(草案)》徵求意見

  廣州擬建立臨近保質期和當天到期食品消費提示制度、超過保質期食品的封存與銷毀制度和臨近保質期食品的捐贈制度。今後食品經營者在銷售快過期食品時,必須作出醒目提示,處理過期食品的情況也需要向消費者進行公示,否則將由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給予行政處罰。

  昨日起至12月9日,廣州市法制辦就《廣州市臨近保質期和超過保質期食品管理辦法(草案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並於12月7日至12月11日在大洋網上舉辦網路立法聽證會。本次聽證會全程在大洋網(http://www.dayoo.com)上舉行,現正通過大洋網、市法制辦官方網站和官方微網志徵集20名聽證代表。

  臨近保質期和當天到期食品消費提示制度:採用原價、折價、特價、買贈等方式銷售臨近保質期食品的,食品經營者應當予以顯著提示,不得隱瞞、掩蓋該食品的生産日期和保質期。商場、超市應當將臨近保質期食品集中陳列出售。

  意見稿還規定,食品經營者應當建立當天到期食品消費提示制度,提醒消費者購買該類食品後應當儘快食用。食品經營者應當在涼菜等散裝即食食品銷售區域的顯著位置提示消費者,所購買的散裝即食食品在常溫下保存時間超過2小時的,再次食用前應當確認食品未變質並予以充分加熱。

  超過保質期食品的封存與銷毀制度:廣州市法制辦表示,處理超過保質期食品時,食品經營者存在或隨意丟棄,或轉送他人,甚至實物退貨,這為超過保質期食品改頭換面回流至生産、經營環節提供了可能。

  因此,意見稿規定了不得以任何形式銷售超過保質期食品,必須分類清點、封存並登記造冊,且禁止超過保質期食品實施實物退貨,目的是建立嚴格的管控措施,防止超過保質期食品流入非法生産經營者手中。《辦法》還明確了銷毀時限,以及自行銷毀、委託銷毀的具體要求,以期在流通環節徹底消滅超過保質期食品的使用價值,無法為非法生産經營者利用,同時避免不知情的消費者因誤食超過保質期食品而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其他不必要的損失。

  臨近保質期食品捐贈制度:鼓勵食品生産經營者將臨近保質期食品捐贈給社會福利機構、慈善機構等組織。並要求食品生産經營者應當保證所捐贈食品的安全,不得捐贈超過保質期食品;社會福利機構、慈善機構等公益性組織,應當建立臨近保質期食品接收、貯存、派發制度,不得接收和派發超過保質期食品。

  溫馨提示

  什麼是臨近保質期食品?

  廣州市法制辦表示,超過保質期食品由於已超過安全保質期限,可能産生大量有害物質或者致病菌超標,一旦食用容易引起急性食物中毒、急性傳染病,甚至致癌。

  臨近保質期食品判斷標準

  保質期為1年以上:

  期滿之日前45天

  保質期為半年以上不足1年:

  期滿之日前20天

  保質期為30天以上不足半年:

  期滿之日前10天

  保質期為15天以上不足30天:

  期滿之日前5天

  保質期為2天以上不足15天:

  期滿之日前1天

  保質期不足2天的食品:

  不設置臨近保質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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