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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快遞保價還是不保價 仔細閱讀快遞單具體內容

  • 發佈時間:2014-11-19 01:00:22  來源:經濟參考報  作者:雨松  責任編輯:謝淩宇

  【案例】

  王女士以郵寄的貴重物品遭損壞為由將某快遞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快遞公司承擔賠償責任並返還快遞費共計人民幣3630元。

  快遞公司應訴後答辯稱,王女士郵寄的物品確實受損,但根據雙方郵寄物品時簽署的服務協議的約定,王女士在郵寄物品時並沒有對郵寄物品進行保價,故只同意按照快遞資費的五倍進行賠償,最高不超過500元。

  後經法院主持調解,雙方達成一致意見,由快遞公司賠償王女士人民幣1200元,雙方爭議得到解決。

  【分析】

  隨著網路及電子商務的不斷普及,人們使用快遞寄送物品的需求也大幅提升,相應地,因快遞而引發的糾紛也日益增多,在投遞過程中物品損毀、丟失是其中最常見的一類。

  根據快遞服務流程,消費者在選擇快遞服務時,需要填寫快遞單。但實踐中很多消費者或因時間緊張,或因物品價值不高,或因快遞公司未口頭提醒等原因,在填寫快遞單時並未仔細閱讀快遞單正、反面的具體內容,僅僅填寫收寄人的地址、聯繫電話等資訊,最後簽字確認了事。殊不知,快遞單上的具體條款對物品在快遞過程中被毀損、被滅失後的維權具有重要影響,集中表現為:若不保價,則快遞公司按照快遞資費的5倍賠償,最高不超過500元;若保價,則按物品本身實際損失的價值在保價金額範圍內進行賠償。換言之,即便是物品價值幾十萬,若不保價,依照約定也最多只能獲賠500元。

  在訴訟中,消費者一般會以保價條款為格式條款,屬於合同法規定的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無效條款,或快遞公司未明確提示為由,要求按照貨物的實際損失賠償。實際上,從形式上來看,目前各大快遞公司使用的快遞單均會在顯著位置,對保價條款以加重字體等方式予以區別提示;從內容上來看,報價單條款具有選擇性,可由消費者根據物品價值自由選擇是否進行保價,該選擇僅是對賠償數額進行了限制,並未排除消費者的主要權利。同時,對貴重物品進行保價,支付相應的保價費,也符合等價有償、權利義務一致的基本法律原則。故一般會認定保價條款是合法有效的,消費者在簽字確認的同時,視為對快遞單上各項條款的認可。

  因此,建議消費者在通過快遞寄送物品時,一定要仔細閱讀快遞單上的具體內容,特別是對顏色加重、字體加粗的條款要特別留意;對於比較貴重的物品,一定要聲明保價,並支付相應保價費,以免為了省少許的保價費而給自己帶來巨大的財物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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