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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梯逆行顧客受傷 商場被判擔全責

  • 發佈時間:2015-07-29 15:02:00  來源:羊城晚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金瀟

  最近兩天,電梯事故刷爆了不少人的朋友圈,惹得一些人在商場時戰戰兢兢,走到電梯口如履薄冰。市民乘坐公共電梯不小心遇到事故造成人身傷害,法律責任該如何分擔?

  扶梯沒站穩摔傷:

  自擔七成責任

  據廣州市民何某娥回憶,她于2013年9月7日10時許,在惠潤地産公司所在的樂潤超市乘電梯上樓時,由於手扶電梯速度快、坡度陡,踏上電梯後失去重心,跌倒在電梯上。情急之下有人按下緊急按鈕,當電梯緩慢停下後卻向下逆行,最後停止。倒在電梯上的何某娥滾下電梯,身體受到傷害。

  何某娥將廣州市惠潤廣場的物業管理人惠潤物業公司,以及惠潤廣場內電梯的所有人和使用人——惠潤地産公司告上法庭。

  廣州中院終審認為,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何某娥屬於合理進入惠潤廣場的人員,兩被告應承擔安全保障義務。

  何某娥主張在本案中有兩次摔傷,相關證據可以證明其第一次摔倒的主要原因是自身站立不穩。其第二次摔倒是基於電梯在停止後發生了逆行,但因未能提供證據證實,法院終審判定何某娥應承擔主要責任,兩被告承擔30%責任,賠償6900余元。

  商場電梯倒轉運作:

  乘梯者無責

  2012年5月27日,鐘某某到李某某開辦的肇慶市高新區賀華購物廣場購物,搭乘手扶電梯時,由於該電梯突然倒轉運作,鐘某某摔倒在電梯上並受傷。事故發生後,原告被送至肇慶高新區人民醫院門診進行治療。2013年6月,經廣東南天司法鑒定所鑒定,原告被鑒定為十級傷殘。

  廣東四會市法院認為,鐘某某的受傷結果與被告開辦的肇慶市高新區賀華購物廣場的電梯運作有因果關係。被告李某某作為安全保障義務人對商場中的電梯的安全性負有保障義務,負有對前來購物的顧客進行警告、指示説明、通知和保護義務。被告李某某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原告損害,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法院判決被告李某某賠償原告鐘某某全部損失1.8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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