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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人沐浴後滑倒受傷酒店被判承擔部分責任

  • 發佈時間:2014-10-08 10:32:18  來源:中國品質報  作者:曾祥素  責任編輯:時習

  客人沐浴後滑倒受傷 酒店被判承擔部分責任

  劉先生在酒店沐浴時滑倒受傷,與酒店交涉賠償事宜無果,遂將酒店訴至法院,要求酒店賠償其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及後期治療費共計4萬餘元。近日,北京市海澱區法院審結了此案,判決酒店承擔一定比例的賠償責任。

  劉先生訴稱,去年5月某日淩晨1時許,他入住某酒店,在洗澡後從衛生間往外走時摔倒並受傷,其傷情經醫院診斷為右肱骨大結節撕脫骨折。劉先生認為,是酒店未盡到足夠的安全提示及保障義務才導致其摔倒受傷,故酒店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酒店則辯稱,酒店在房間的衛生間墻壁上標有“小心地滑”字樣,已經盡到了安全提示義務,劉先生滑倒的原因主要是其本人未注意安全,所以應當由其自行承擔相關責任及費用。

  庭審中,酒店提交了現場照片,照片顯示在衛生間的洗浴區域及抽水馬桶上方均張貼有“小心地滑”的提示語。酒店認為這足以證明其已經盡到了安全提示義務。劉先生對照片的真實性認可,但稱在其入住時,提示標誌被毛巾遮住,所以其並未看到提示;另外,其是在從衛生間出來往房間走時摔倒的,而在此處並無相關的提示語及防滑措施,故酒店對其摔倒致傷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劉先生入住酒店,酒店應當為劉先生提供安全的住宿條件。根據證據顯示,酒店在客房的衛生間內確實張貼有“小心地滑”的安全提示,但沒有提供防滑墊等安全防護設施,導致劉先生在沐浴後走出衛生間時滑倒摔傷。對此,酒店應當承擔主要責任。另外,作為住宿客人,劉先生在進入酒店房間時,亦應當了解客房設施的具體使用情況,其自身亦負有安全注意義務,故其對損失亦應承擔部分責任。對於責任比例由法院根據雙方過錯程度予以判定。另外,劉先生要求的營養費、誤工費、後期治療費等相關損失,對超出票據的部分以及無證據予以證明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援。最後,法院判決酒店賠償劉先生各項損失共計2.3萬餘元。

  化糞池爆炸傷人 物業拒絕承擔法律責任

  近日,北京市三中院受理一起由化糞池爆炸引起的健康權糾紛上訴案。

  2012年冬天的一天,小陳姑娘和父親在朝陽區太陽宮某飯店門前銷售早點時,附近化糞池突然發生爆炸。井蓋被炸飛,導致小陳急性內開放性顱腦損傷,腦脊液耳漏,顱底骨折,額骨骨折、顏面部多發骨折,右顏面部皮膚黏膜貫通傷,右耳損傷,外耳道皮膚裂傷等,共支出醫療費、護理費等21萬餘元。經法醫鑒定,構成九級傷殘。

  小陳遂起訴負責管理化糞池的北京首佳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要求其賠償各項經濟損失44萬餘元。

  一審案件審理中,雙方就導致井蓋爆炸的原因發生爭議。根據錄影資料,小陳在經營早餐服務的過程中將燃燒後的煤渣在井蓋上進行處理,煤渣進入化糞池是導致沼氣爆炸、井蓋破裂致小陳受傷的原因。北京首佳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已委託相應企業對化糞池進行了疏通、清掏工作,符合北京市的住宅物業服務標準中的最高級別標準的要求。但其作為物業管理公司,應當知悉原告經營早餐場所附近存在化糞池,而根據其行業要求,應當知悉化糞池內有較高濃度的沼氣,在其附近使用明火即存在發生爆炸的危險。根據本案綜合情況,其應就其一般意義上的違反安全提示義務承擔侵權責任。據此,一審法院判決北京首佳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一次性賠償原告小陳9萬元。

  北京首佳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對上述判決不服,認為小陳將燃燒的煤渣塞到化糞池中,應對本案承擔全部責任,物業公司已盡到管理職責,不應承擔任何法律責任,故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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