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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聯招聘股票上市 原網聘諮詢公司僱員起訴行權

  • 發佈時間:2015-07-17 15:12: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孫瑩 江瑩 陳瑤  責任編輯:金瀟

  2005年6月1日,賀先生進入北京網聘諮詢有限公司工作,雙方簽訂了涉及十萬股普通股股票期權協議,2011年雙方解除勞動關係。去年6月12日,北京網聘諮詢有限公司其中一個股東——智聯招聘公司在美國上市,賀先生提狀告北京網聘諮詢有限公司,要求行權。今天上午,北京市朝陽法院開庭審理此案。

  賀先生起訴説,他2005年6月1日進入被告公司工作,職位為校園招聘總監。2009年11月,原告被提升為華北地區運營總監,負責石家莊和青島等五市的銷售運營管理工作。

  原告代理律師張新:原、被告雙方曾先後簽訂兩份股票期權協議,涉及到共計十萬股普通股股票期權。北京時間2014年6月12日,被告所發行的股票在美國納斯達克上市。

  雖然賀先生認為原、被告之間是勞動關係,但他強調此次主張的不是勞動報酬,是基於勞動關係給予的額外獎勵。涉案的期權協議是被告當時的法定代表人劉先生簽字確認的。

  原告代理律師:1、要求以協議約定的1.03美金每股的價格購買智聯招聘五萬股普通股股票。2、要求以1.8美金每股的價格購買2009.1.1約定的五萬股普通股股票。

  被告委託代理律師劉建昌則強調,北京網聘諮詢有限公司至今仍未上市。

  被告委託代理律師:被告公司至今為止沒有在任何地方上市,智聯招聘只是被告公司的股東之一,被告並不是在美國上市,上市公司是招聘公司,即使兩家都上市了,你的期權是跟招聘公司受理的,你也找不著被告來要。

  原告向法庭出示了9份證據,證明自己當時在被告公司的職位是運營總監,智聯招聘授予原告十萬股股票期權,簽字人是當時的法人劉某,協議中沒有約定行權的期限和方式,被告公司是智聯招聘商標的共同申請人,是股票的共同發行人之一。

  被告方對原告證據的證明目的不予認可。

  被告委託代理律師:他跟案外人,招聘公司,也就是被告公司的股東之一簽訂的,這件事兒有,但是這份期權協議的真實性,我們也無法考證。

  法庭調查結束後,因權利義務確實涉及智聯招聘公司,賀先生申請追加智聯招聘為共同被告。此案擇期繼續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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