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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八同城仲介混淆"58同城"被判更名

  • 發佈時間:2015-04-21 08:00:00  來源:經濟參考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謝淩宇

  因認為五八同城(北京)房地産經紀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五八同城仲介公司)在其企業名稱中使用“五八同城”字樣,導致相關公眾誤認為與自己有關聯,構成擅自使用知名服務特有名稱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北京五八資訊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五八資訊公司)將五八同城仲介公司訴至法院。

  五八資訊公司:

  同名仲介與我無關

  五八資訊公司訴稱:58同城作為我公司網站名稱,以提供生活服務平臺為內容,涵蓋房産在內的多項服務。經過多年宣傳推廣,已成為家喻戶曉的生活服務網站。“58同城”已構成知名服務的特有名稱。五八同城仲介公司在企業名稱中使用“五八同城”字樣,導致公眾誤認為該公司是我公司的關聯公司,已構成擅自使用知名服務特有名稱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嚴重侵犯我公司利益。且五八同城仲介公司經營口碑很差,對我公司形象造成了不良影響。為維護我公司權益,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五八同城仲介公司停止在其企業名稱中使用“五八同城”字樣,賠償經濟損失100萬、公證費6320元。

  五八資訊公司向法庭提供的一系列證據顯示:2006年“58同城”先後獲“2006中國網際網路最具價值項目獎”、“中國商業網站100強”、“2006年中國最具投資價值企業50強”等稱號。2007年,“58同城網”還被中國兒童少年基金會授予“公益愛心企業”稱號。

  同時,五八資訊公司主張五八仲介公司經營口碑差,為此該公司提交了部分網頁的公證材料,公證書顯示有網友在新浪微網志發佈的 “58同城房屋仲介公司是個大騙子”等言論。

  五八同城仲介:

  無倣冒故意

  五八同城仲介公司辯稱:在我公司企業名稱核準登記時,“58同城”尚不構成知名服務名稱。我公司與五八資訊公司在經營範圍、經營模式、收入來源等方面均不一致,不存在競爭關係,且各自提供的服務亦不構成混淆。“五八”及“同城”均不屬臆造詞彙,具有一定的通用含義,且已成為多家企業字號的組成部分。我公司的企業名稱命名合理合法,無倣冒故意。且“58同城”已註冊為商標,依法已喪失知名商品名稱權。另外,五八資訊公司在2010年即已知曉我公司企業名稱,其現在才提起訴訟,已超過訴訟時效。五八資訊公司主張的損失未提供證據,故缺乏依據。

  法院判決:

  雙方存在競爭關係

  法院經審理查明:五八資訊公司成立於2005年12月,2006年取得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批准網站名稱為同城分類,域名為58.com。2010年年檢時,網站名稱變更為58同城(五八同城,同城分類)。

  該公司的主要經營範圍包括網際網路資訊服務(除新聞、出版、教育、醫療保健、藥品、醫療器械以外的內容);人才供求資訊服務等。該公司網站包括有關房産服務內容的頻道,頻道下設“個人出租”、“仲介出租”、“個人求租”、“個人出售”、“仲介出售”、“房屋求購”等欄目。

  2008年-2009年間,五八資訊公司分別與百度等30家單位或個人簽訂廣告發佈合同或合作協議49份,在網站、社區燈箱、地鐵扶手、公交車、報紙媒體、手機端等平臺發佈廣告,累計支出廣告費用798.3萬元。

  五八同城仲介公司的名稱于2009年10月27日獲得工商機關預先核準。同年11月27日,五八同城仲介公司成立,經營範圍為房地産經紀業務。2010年該公司取得北京市房地産經紀機構備案,並成為北京房地産仲介行業協會會員。五八同城仲介公司自2009年成立至2010年5月,辦公地址與五八資訊公司僅一路之隔。

  法院審理認為:對競爭關係的要求並非狹義上的經營範圍和業務的一致與重合,只要經營者以不正當的手段謀取競爭優勢或者破壞他人競爭優勢,在此過程中可能損害競爭對手或其他經營者,損害競爭秩序,即應受《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制。

  房屋租售資訊是五八資訊公司通過網際網路提供的各類資訊中的重要組成部分,五八資訊公司與五八同城仲介公司的經營範圍存在一定的重合,儘管兩公司經營模式不同,但擁有共同的受眾與用戶。因此,五八同城仲介公司與五八資訊公司存在競爭關係。

  此外,在審理中,法院還查明2011年1月-3月間,五八同城仲介公司還曾在“58同城”網站房産板塊發佈廣告。

  使用知名網站特有名稱易致公眾誤認混淆

  同時,法院指出儘管五八資訊公司成立之初,網名是“同城分類”而不是“58同城”,但其域名為“58.com”,且用域名指稱網名符合一般公眾的呼叫習慣。在2009年五八同城仲介公司成立之前,無論是五八資訊公司自身使用、對外宣傳還是第三方指稱,均已將“58同城”作為網站名稱使用。儘管網站名稱亦存在過“58同城網”等情況,但從呼叫習慣講,“58同城”成為比較直接、上口的稱呼方式,致使該名稱成為該網站區別於其他網站的稱呼。值得一提的是,就“58”及“同城”的組合而言,是五八資訊公司將作為通用詞彙的二者有機結合併形成了獨有、自有的稱謂。

  五八資訊公司成立一年內,獲得多項榮譽及稱號,在行業及社會中已累積了較高商譽。2008至2009年,更通過各類媒體進行了持續性、大成本的廣告宣傳,通過此期間的宣傳,公眾對“58同城”一詞與五八資訊公司所經營的網站以及網站所提供的服務建立了特定而穩固的聯繫,取得了足以區分商品或服務來源的較強的顯著性。可以認定在2009年五八同城仲介公司成立時,58同城網已具有了較高的知名度與影響力。綜上,“58同城”已成為五八資訊公司特有的網站名稱,“58同城”構成知名網站的特有名稱。

  法院認為,“58同城”係臆造的詞語組合,並非通用詞彙,因而本身即具有較強的顯著性特徵。五八同城仲介公司企業名稱中的字號“五八同城”讀音與網站名稱“58同城”完全一致,該公司從事的房屋租售仲介業務,相關房屋租售資訊屬“58同城”網站的重要組成部分。對此,擬從事房地産經紀業務的五八同城仲介公司發起人,應明知。綜上,五八同城仲介公司在企業名稱中使用“五八同城”字樣,足以使人産生兩公司存在特定關係的誤認,易導致混淆。

  關於“58同城”已註冊為商標,因而喪失知名商品名稱權的抗辯,法院指出,知名商品名稱作為商標註冊後並不意味著不再受《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保護。一方面,五八資訊公司並未以侵害商標權為由主張權利;另一方面,雖“58同城”商標已于2012年核準註冊,但五八同城仲介公司將“五八同城”在企業名稱中使用始於2009年,五八資訊公司無法依據在後取得商標權制約五八同城仲介公司的在先行為;對商標註冊前的侵權行為,依據知名商品特有名稱主張權利並無不妥。

  此外,法院指出,五八同城仲介公司在“58同城”網站發佈廣告的事實,不等同於五八資訊公司對五八同城仲介公司在企業名稱中使用“五八同城”字樣的默認,而僅能證明五八資訊公司對此應知。鋻於字號的使用自設立起處於持續狀態,法院並不認為五八資訊公司的起訴已經超過訴訟時效。

  最終,法院認定“58同城”構成知名網站的特有名稱,五八同城仲介公司在企業名稱中使用“五八同城”字樣足以使人産生兩者間存在特定關係的混淆誤認,構成不正當競爭,侵害了五八資訊公司的合法權益,判決五八同城仲介公司停止在企業名稱中使用“五八同城”字樣,賠償五八資訊公司經濟損失20萬元、公證費用63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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