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女士手中的噹噹儲值卡。
儲值卡突然被清零 消費者質疑噹噹網吞掉餘額不合理
消費者王女士近日致電揚子晚報消費評審團欄目反映,她在使用噹噹儲值卡的時候突然發現,自己的卡內餘額給清零了。她認為噹噹網此舉不妥,應該在失效前提醒消費者,同時她認為,儲值卡不應該設置有效期。 揚子晚報全媒體記者 陳鬱
消費者反映
公司發的卡,還沒用就過期了
王女士告訴揚子晚報消費評審團記者,自己手中的噹噹儲值卡是公司發給他們的,去年年底的時候,當她上網準備使用這兩張分別價值500元和100元的儲值卡時,卻吃驚地發現,卡已經過期了。
噹噹網儲值卡的背面文字。要求消費者隨時準備面對“條款”改變。 圖片由王女士提供
揚子晚報記者在王女士所出示的這張噹噹儲值卡上看到,該卡的正面寫著“噹噹”字樣,而背面寫著關於“噹噹禮品卡使用説明”的字樣:“本卡有效期為自銷售之日起三年”。
“卡上也沒有銷售日期,我怎麼可能知道有效期呢?”王女士表示,她很不理解,噹噹的儲值卡為何不從激活日期開始計算有效期,而是非要按照銷售日期來算,這樣對於實際使用人而言非常麻煩。
隨後王女士與噹噹售後取得了聯繫,對方表示,到時間作廢,這是公司的規定。
認為儲值卡的有效期設置不合理
王女士對記者表示,現在話費充值卡在激活之後,都沒有設置有效期了,為何噹噹網還能自己將儲值的費用私自處理呢?她想把自己的遭遇分享出來,讓噹噹網改變這一“霸王”做法。
揚子晚報消費評審團記者注意到,噹噹網在該卡的“使用説明”説明條款中確實有些“霸道”。該説明的第六款中就表明:“噹噹網保留不時修改禮品卡使用規則、條款和使用條件的權利。”
噹噹網回應
客服:有效期到了就算過期,這是規定
儲值卡的費用到期之後就不給用了嗎?揚子晚報消費評審團記者昨天與噹噹網客服取得了聯繫。
工作人員明確表示,首先儲值卡的有效期就是按照銷售日期來確定的。記者提出疑問,如果這卡是別人送的,怎麼查驗銷售日期?對方表示,要記者再去詢問送卡人才可知道。隨後,對於有效期到期之後的處理,該工作人員明確表示,到期之後該卡儲值內容就過期了,這是公司的規定。
消協認為
噹噹網做法太粗暴
南京市玄武區消費者協會秘書長孫育浩表示,在去年7月1日實施的《江蘇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中,就對預付費進行了明確規定。《條例》除了規定經營者應當與消費者明確約定各項責任與權利,還明確預付費卡不得設定有效期,消費者有權自付款之日起十五日內無理由要求退款,也就是説,消費者在十五天內有“後悔權”。如果經營者擅自停業、歇業或者變更經營場所且無法聯絡的,視為欺詐行為。因此依照《條例》規定,預付儲值卡是不應該設定有效期的。
王女士手中的噹噹儲值卡應該是在新規出臺之前持有的,因此要實行原有規定,但儘管這樣,孫秘書長還是認為,噹噹網單方面讓儲值卡內的金額作廢行為顯得有些簡單粗暴。他認為,在卡有效期到之前,應該給予消費者一個提醒,或者採取先凍結資金,然而協商處理的方式,而不能以公司“規定為由”強行“清零”。
他同時認為,王女士的噹噹卡屬於禮品卡系列,使用需要激活,為何不等到禮品卡激活後再計時?噹噹網禮品卡的受眾人群大多並非購卡人,因此持卡人對於禮品卡是否設置有效期、有效期又從哪天到哪天並不清楚。而噹噹網單方面制定以銷售日期計算,是對消費者知情權的限制,有失公平。
法律專家解惑
預付費卡有效期究竟如何看?
在實際生活中,幾乎每一位消費者手中都會擁有預付費的儲值卡。商家推出的預付費儲值卡當中的有效期,我們究竟如何來看待?揚子晚報消費評審團欄目記者專門邀請了北京盈科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曹義懷來進行分析。
觀點1:從合同法角度來看,商家無權作廢消費者財産權
首先,消費者與商家是合同契約關係,消費者預先充值,商家提供服務或商品,雙方實際上達成了合同關係。消費者擁有所充值的財産權利,財産權不會因為超過多長時間而被滅失了,因此商家限定時間來滅失消費者財産的這種做法,顯然是跟法律條款是不符的,因此肯定是無效的。
觀點2:從行政管理角度來看,消費者可以要求商家退款
2012年,商務部發佈了《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辦法》以加強對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監管。其中把預付費卡分成了記名卡和不記名卡。
關於記名卡,在這個規定當中,明確規定的是不允許設立有效期限,而不記名卡,要求有效期不能低於三年,但這是一個行政規定,並沒有説明超過有效期之後消費者的款項就滅失了。因此按照這個規定而言,消費者依舊可以要求商家退還自己未消費的款項。
觀點3:也有特例,是可以設置有效期的
儲值卡內的費用不能設置有效期,但是也有特例。例如,商家有儲值贈送的行為。例如一張儲值卡,你充值1000元,商家贈送2000元。這時候,商家就可以設定對於所贈送的2000元卡的有效期。如果該卡在消費過程中,你實際消費已經超過了1000元,那麼剩餘的2000元一定要注意使用的要求,如果商家設置了有效期,那麼你必須要在有效期內用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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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金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