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3日,海淀法院發佈消息稱,李先生在超市購買多力橄欖葵花食用調和油。在産品標簽正面標有葵花和橄欖圖案,還有“精選多力葵花籽油與特級初榨橄欖油”字樣。在商品的背面標識有“多力橄欖葵花食用調和油,健康好裏子,愛家好理油,同時享有橄欖油與葵花籽油兩種好油”字樣。在産品標簽配料表中標示:葵花籽油,特級初榨橄欖油。李先生認為超市沒有按照法律規定在産品商標標明葵花籽油的添加量,在産品正面、背面都強調橄欖及橄欖油,違反了國家安全標準的規定。故李先生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超市退貨退款並進行十倍賠償。日前,海淀法院審結了此案。
超市辯稱,所涉商品具有合法的檢驗報告,不存在品質問題,商品標識亦沒有問題,同意退貨,不同意十倍賠償。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李先生從超市購買涉案産品,雙方之間成立合法有效的買賣合同關係。本案中,超市銷售的多力橄欖葵花食用調和油係由橄欖油和葵花籽油兩種配料調和而成,其中橄欖油的營養價值和市場價格高於葵花籽油,可以認定其為涉案商品中有價值、有特性的配料。另外,涉案産品的外包裝上以圖形、文字、文字説明等形式多次出現“橄欖”,尤其在配料表中顯示所用配料為“特級初榨橄欖油”,據此可以涉案商品的標簽上對橄欖油進行了特別強調。因此,涉案商品的標簽應當對橄欖油的添加量進行標示,其未作標示違反了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應當認定為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故李先生要求退貨並退還貨款且支付十倍賠償金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援。
【法官釋法】: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條第(四)項規定:食品安全標準應當包括下列內容:(四)對與衛生、營養等食品安全要求有關的標簽、標誌、説明書的要求。國家強制性標準GB7718-2011《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第4.4.4.1規定:如果在食品標簽或食品説明書上特別強調添加了或含有一種或多種有價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應標示所強調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的規定,生産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産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本案中,涉案調和油並沒有品質問題,但其未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規定對配料含量進行標示,且其多處對其中橄欖油的配料進行強調,足以引起消費者誤導和影響消費選擇行為,構成欺詐。故法院依照法律規定判決超市退貨退款並進行十倍賠償。消費者在購買此類食品時應充分行使自身知情權,充分向商家了解商品具體資訊,閱讀配料表,不能僅依據某些商品標語判斷。同時應妥善留存購物發票、商品包裝、標簽、宣傳標語等資料。
(責任編輯:張晗)